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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落不明的违纪党员怎么处理?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予以除名
党员违纪后下落不明,自然不可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也不可能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党章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因此,对有违纪行为尚未达到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程度,但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此外,对于有严重违纪行为,但尚未达到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程度,下落不明的时间尚未达到六个月又回归的党员,其行为已经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违纪行为,党组织应当查明其违纪事实,并将其擅自出走下落不明的行为,与其他违纪行为合并处理。
收缴或者纠正其违纪所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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