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的两个条件
依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务处分影响。据此,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必须符合“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和“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两个前置条件,缺一不可。
受处分的公职人员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若“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能否自动解除,关键要看受处分的公职人员是否具备“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这一必备条件,而受处分的公职人员“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是否影响认定其“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的情形,要区分情况把握:
(1)在给予其政务处分时,已经充分考虑其“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这一从严情节,并已依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从重给予其政务处分的,则“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不影响认定其具备“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若除“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外,其确有悔改表现的,处分期满后可以自动解除。
(2)在给予其政务处分前,其承诺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但是在受到政务处分后其“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处分期满后不得自动解除,且监察机关应当依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三条第六项、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及时对原处分决定予以变更。
需要指出的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中“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的,通常是由负责执行处分决定的被处分的公职人员所在机关、单位实事求是予以认定,若认定被处分的公职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没有悔改表现的,应当在政务处分期满前及时通报作出政务处分的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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