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前提醒丨礼尚往来要有度,这些礼品不能收!
1. 未按期登记、上交礼品。对于收受后应登记、上交的礼品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不上交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登记、上交,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务处分。
2. 不得接受单位或者个人的礼品、礼金。
(1)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2)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
(3)外商、私营企业主;
(4)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3. 不得假借名义或者以变相形式赠送和接受礼品。
(1)以鉴定会、评比会、业务会、订货会、展销会、招待会、茶话会、新闻发布会、座谈会、研讨会以及其他会议的形式;
(2)以祝贺春节、元旦、国庆节、中秋节和其他节假日的名义;
(3)以试用、借用、品尝、鉴定的名义;
(4)以祝寿、生日、婚丧嫁娶的名义;
(5)以其他形式和名义。
4. 不得赠送、接受或索取礼品。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赠送、接受或者索取礼品的,按照国家有关惩治行贿、受贿的法律、法规处理。
5. 不得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在公务活动包括礼仪庆典、新闻发布会和经济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变相形式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凡违反规定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者,要坚决追究,根据数额多少和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索要或暗示对方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的,要从重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6. 不得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以业务会、招待会、订货展销会、新闻发布会等各种会议和礼仪、庆典、纪念、商务等各种活动及其他的形式或名义,向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凡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7. 涉外活动接受的礼金和有价证券。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涉外活动(包括与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交往活动)中,由于难以谢绝而接受的礼金和有价证券,必须在一个月内全部交出并上缴国库。凡不按期交出的,以贪污论处。
8. 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
(1)严禁用公款送月饼送节礼;
(2)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
(3)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4)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9. 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
(1)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涉及外事、港澳台事务、侨务等工作需要不在此限,但也要提倡节俭。
(2)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相关费用不准转嫁摊派,一律不予公款报销。
10. 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年货节礼。
(1)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2)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相关费用不准转嫁摊派,一律不予公款报销。
11. 不得索取礼品。在对外公务活动中,不得私相授受礼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索取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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