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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工作程序解答丨线索处置


1.问题线索处置与检举控告的区别是什么?

问题线索处置与检举控告具有类似之处,都涉及线索管理处置等工作,但也有区别。问题线索,指反映党员和公职人员有关问题或情况的材料。问题线索处置指纪检监察机关对问题线索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分类进行处置的过程。问题线索处置范围要大于仅限于违纪违法线索的检举控告类材料。

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七条。
2.问题线索处理应遵循什么要求?
(1)归口受理。根据问题线索管理权限,属于哪一级、哪一个领域的线索,就由哪一个单位或部门管理,一般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集中管理问题线索。(2)集中管理。纪检监察机关专设立部门或个人管理线索。(3)分类处置。根据问题线索反映情况等提出处理意见。(4)定期清理。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做到“件件有着落、件件有回音”。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六十八条。
3.信访举报部门与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在检举控告与问题线索管理方面的职权如何区分?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归口受理检举控告,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集中管理问题线索。两者在具体分工上各有侧重。纪检监察各部门收到关于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检举控告后,统一由信访部门接收,在经过初步筛选后对属于本级受理的初次检举控告移送本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或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将移送情况通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属于本机关其他部门受理范围的,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分办。具体而言,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集中管理以下问题线索:(1)本机关收到的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2)同级党委(党组)或者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问题线索。(3)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示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问题线索。(4)巡视巡察机构和党委政法委、审计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按照规定或者经会商后移交的问题线索。(5)其他需要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集中管理的问题线索。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七十二条。


4.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处理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其他机关移送的问题线索?
应当及时审核,并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本单位有管辖权的,及时研究提出处置意见。(2)本单位没有管辖权但其他纪检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在五个工作日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3)本单位对部分问题线索有管辖权的,对有管辖权的部分提出处置意见,并及时将其他问题线索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4)纪检监察机关没有管辖权的,及时退回移送机关,并做好解释等协调沟通工作。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七十一条。


5.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在问题线索处置方面主要职能是什么?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是集中管理问题线索的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办理情况的监督。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定期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问题线索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应当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及时与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核对。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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