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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法律问题百问百答(五)

2017-10-23 公司证劵业务部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劵业务部薛燕、刘杨、王华、张旖潇、许翠翠、卜文通、曹莉等编撰。


(本文如未特别说明,相关股权所涉及的问题仅指有限责任公司)

八、股权转让


股东进入退出、公司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



87、什么是股权转让?

答: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出资、股份(股权)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88、股东可以向哪些主体转让股权?

答:股东可以将股权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股东还可以将其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


89、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有哪些限制?

答:根据《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股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90、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股份有哪些限制?

答:1)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91、股东未实际出资或出资不足的,能否转让其股权?

答:可以。根据《公司法》第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股东虽未实际出资或出资不足,但该股东仍拥有股权,可以进行股权转让。但是,转让瑕疵股权的股东所负的出资义务并不随股权转让而消失,除非股权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约定,否则出让人仍有补足出资的义务。


92、股东能否只转让股权中的部分内容?

答:不能。股权不能与股东身份相分离,股权的行使必须基于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才可能具体化,必须基于股东对公司财产的所有权而行使。因此,股权不能独立于股东而存在,也不可能分割转让。


93、持干股的股东可以转让其股权吗?

答:不能。因为干股股东并没有按《公司法》规定实际出资,也没有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中,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东,也不拥有股权或股份,因此不能转让其所持有的干股。


94、隐名股东可以转让其实际持有的股权吗?

答: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名义股东处分其名下股权的可以参照认定为无权处分。换言之,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是真正有权处分股权的人,其有权转让股权。但在转让过程中应注意,由于名义股东登记在股东名册中,因此,需要名义股东配合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且需要公司其它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否则一旦发生争议会存在履约不能,增加诉讼风险。


95、公司职工可以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吗?

答:需分情况而论。若持股职工登记在股东名册中,其当然可以转让其持有的股权;但若该职工未登记在股东名册中,其持有的股权登记在职工持股会名下,那么该职工仅享有股权的受益权。职工与职工持股会成立信托法律关系,职工不能直接作为公司的股东,其所持有的股权只是职工持股会中的信托份额,所转让的只是信托份额的受益权,其效力应按照信托受益权转让的规定予以判定。


96、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购股东的股权(股份)呢?

答:公司收购股权是股东转让股权的一种特殊方式,但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否则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权。根据《公司法》第74条及第142条的规定,以下情况,公司方可收购本公司股权(股份):


97、股权转让的主要流程有哪些?

答:



98、股东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都需要哪些材料?

答: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股东会决议(关于同意股权转让、章程修改等事项的决议);

       4)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明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6)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7)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8)工商登记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99、股权转让协议应当主要约定哪些内容?

答:1)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包括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等;

       2)公司简况及股权结构;

       3)转让方的告知义务;

       4)股权转让的份额,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5)股权转让的交割期限及方式; 

       6)股东身份的取得时间;

       7)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约定,实际交接手续;

       8)股权转让前后公司债权债务承担;

      9)股权转让的权利义务;

     10)违约责任;

     11)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

     12)通知义务、联系方式;

     13)协议的变更、解除;

     14)协议的签署地点、时间和生效时间。


100、股权是否可以“0”元转让?

答:可以。0元股权转让协议只要是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其他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但是,如果股权买卖双方互相认识,且0元对价转让股权没有任何合理理由,也有可能被法院认为是股权买卖双方之间恶意串通,故意损害债权人利益,而被撤销。同时,如果股权的卖家是个人,税务局也可能因0元对价转让股权无正当理由,而不理股权转让协议上的0元对价,自己核定合理价格,并按该核定价格征收个人所得税。


101、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即取得了公司股权?

答:不一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实际交付股款,公司向受让人出具了出资证明书,并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受让人才视为取得公司股权。但要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则必须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102、公司其他股东既不同意股权转让,又不愿意购买股权,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不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股权,不购买的则视为同意。如果其他股东既不同意股权转让,又不愿意优先购买,导致股权转让因缺少公司的议决而无法实现,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通过在一定级别的报纸上发布转让告示,并结合寄发邮件给其他股东的方式实现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在一定期限内未回复的,可以视为其同意股权转让。同时,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103、股权转让双方签订两份内容不同的转让协议,应如何认定其法律效力?

答:一般在工商行政部门备案登记的,并不实际履行的“阳合同”,多是当事人为避税或者规避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签订的,其并不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的,合同无效。而实际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阴合同”,在没有其他无效因素的前提下,对股权转让当事人内部有效,但不能对抗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


104、股权转让协议被判决无效,已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股权该如何处理?

答:股权转让协议被判决无效,则该协议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股权回归到转让前的状态,请求确认无效的股东可依据生效判决文书要求工商部门变更股权登记,过错方股东应向无过错的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05、股权转让涉及的主要税费有哪些?

答:股权转让涉及的主要税费有:1)企业所得税,公司转让股权的,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3)印花税,股权转让双方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分别缴纳印花税;4)契税,公司转让股权涉及到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征收契税。


九、股权与增、减资

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然影响股权的持有与行使。


106、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有哪些?

答: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主要包括如下几种:1)增加票面价值,是指公司在不改变原有股份总数的情况下增加每股金额;2)增加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增加资本,可以按照原有股东的出资比例增加出资,也可以邀请原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出资。如果是原有股东认购出资,可以另外缴纳股款,也可以将资本公积金或者应分股利保存转换为出资;3)发行新股。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股份,可以采取发行新股的方式,既可以向社会公众募集,也可以由原有股东认购,且公司原有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4)债转股。当债权转换为股权时,公司负债消灭,股本增加。


107、公司增资需要经过哪些流程?

答: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大致流程如下: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大致流程如下:

108、公司未分配利润能否转增注册资本?

答:可以。但将未分配利润作为转增资本的行为实质上是投资收益分配的一种转变形式。自然人股东获得收益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后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增资本的手续。


109、公司公积金具体有哪些?可用于转增注册资本吗?

答: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所有类型的公积金包括法定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均可用于转增注册资本。


110、以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有哪些限制?

答:根据《公司法》第 168 条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111、以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有哪些限制?

答:并非所有资本公积金都可以用于转增注册资本,需根据资本公积金的来源具体确定。根据资本公积形成的来源,一类是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它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等;另一类是不可以直接用于转赠资本的资本公积,它包括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和关联交易差价等。 


112、以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有哪些限制?

答:以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因《公司法》、《公司会计制度》和新会计准则均未规定任意公积金的转增比例,因此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可由公司自行确定。

113、公司增资时,创始股东是否享有优先认购权?

答:根据《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时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如果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因此,公司在增资时应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来决定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行使。


114、公司增资扩股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公司增资属于重要事项,根据《公司法》第43条的规定,公司增资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同时,还需增资各方作为合同主体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的增资扩股协议,对增资各方、增资份额、增资方式以及表决权等重要事项进行约定。此外,增加的注册资本要经过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115、公司增资会对创始股东产生什么影响?

答:公司进行增资引进行新的投资人,创始股东如不认购相应新增注册资本,其股份就会被稀释。公司创始股东如果不想自己的股东权利受到影响,就需认购相应的新增注册资本;如认购有困难,建议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相应的反稀释条款,以保证自己的股份不被稀释。


116、公司增资时,创始股东如何保障自己的股权不被稀释?

答:公司创始股东可以与投资人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反稀释条款来保障自己的股权不被稀释,反稀释条款主要包括两个内容,即防止股权比例降低以及防止股份贬值。其中,防止股权比例降低条款可以通过两个具体的约定来实现:1)创始股东可与投资人约定“转换权”条款,当公司发生送股、股份分拆、合并等情况时,对投资人持有的优先股的转换价格作相应调整;2)“优先购买权”条款,该条款要求公司在进行下一轮融资时,此前一轮投资人有权选择继续投资,并且获得至少与其目前股权比例相应数量的新股。防止股份贬值条款,创始股东可与投资人约定相应的股权保护条款,防止其股份贬值。


117、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有哪些?

答:有限责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主要:1)以改变原出资比例的方式减少出资总额;2)不改变出资比例的,通过减少股东出资的方式减少出资总额。股份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主要有:1)减少股份,即每股金额不减只是减少股份总额,比如取消部分股份,或者将多股合并为一股;2)减少股份金额,即不改变股份总数而减少每股的金额;3)既减少股份数额又减少股份金额。


118、公司减资需要经过哪些流程?

答:公司减资的大致流程如下:


119、注册资本未缴足前,可以增减资吗?

答:可以。我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均未禁止或限制公司在原注册资本缴足前,新增或减少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未缴足前进行增资,实际上使得公司的“责任财产”(即股东承诺认缴的资本)增加,并不会损害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注册资本未缴足前进行减资,并不违反资本维持原则,且法律也仅规定公司必须在减资过程中履行法定程序,因此,只要公司履行了法定的减资程序,其可以在原注册资本缴足前申请减资。


120、公司可否收购本公司股权(股份)以减少注册资本?

答: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应当在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所收购的股份。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74条,只有在公司连续五年有盈利却不分配利润、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以及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股东会决议公司存续的情况下,持异议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从而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


121、公司减资时不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公司原有股东需不需要承担责任?

答:我国《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后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在减资时应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如不履行通知义务,公司原有股东需要在减少的出资额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编辑 | 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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