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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路径之股权转让效力认定分析

吴世军 稼轩律师
2024-08-28


稼轩并购法律中心2018年第22期

作者:吴世军

全文共2312字,预计阅读时间为6分钟


近年来公司并购又进入了狂欢时期。当下国家战略调整,经济增长缓慢,暴露出国内企业产能过剩,“中国芯”问题又凸显出来我国自主核心技术短缺急需变革,为促使企业转型升级,引发新一轮的并购浪潮。


股权转让作为被广泛运用的并购路径之一,主要是指受让方通过受让出让方在目标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股权转让完成后最直接的后果是出让方对目标公司的资产控制权发生了变化。在这种交易路径设计当中,为了合法完成交易,必须考虑法律适用的限制问题。


《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转让合同》(以下统称:合同)作为该路径当中最为重要的约束性文件,首先应当保证该合同合法有效。分析合同是否有效,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如有统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如有统称:《民法总则》第三节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基本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致。因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在商事行为当中,因此还应注意商法对于该合同的效力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统称:《公司法》)对股权转让行为的规定存在于第三章和第五章,区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和股份公司股权转让,但无论哪种类型的股权转让,都遵循一个基本原则是:成立生效为原则,登记生效为例外。


股转合同生效对签约双方产生的约束力存在于:转让方需将股权交付给受让方,受让方需支付转让方确定的对价。但即使合法有效的股转合同也并不当然导致发生股权实质变动。若转让方不履行或拒绝履行交付义务时,股权不发生变动。此时,根据《合同法》规定和股转合同约定,受让方有权追究转让方违约责任。


笔者通过检索股权转让引发的诉讼纠纷,发现常见的股转转让效力问题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欲转让的股权系第三人所有情况下,效力认定。2、股权转让中表见代理制度对合同的效力认定。3、夫妻一方转让共同共有的公司股权时的效力认定。4、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目标公司资产转让的效力认定。5、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效力认定。发生于上述五种情形时,法院裁判规则是: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应当依据本身的效力要素进行审查和认定,主要审查股权转让协议涉及主体、客体及内容三个方面。


笔者考虑自身的执业区域(西安)和所在单位同事自2016年以来办理的大量房地产公司和矿产公司并购案例,特别留意了涉及房地产公司和矿产行业的股权转让纠纷。房地产公司和矿产公司的行业并购因为所涉标的巨大,牵涉股转合同主体及第三人利益较多,因此,该类诉讼纠纷有其特别之处。


房地产公司和矿产公司并购过程中,最为常见的类型即为受让方取得目标公司全部股权,而房地产开发和矿产资源开发或勘探所需要的特殊资质转让前和转让后均登记在目标公司名下。完成股权转让后受让方即控制了目标公司全部资产,但该资产当然地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其中无形资产涵盖了各种资质,该类并购大部分时候正是基于目标公司拥有该资质,才引起了受让方的兴趣。所以该类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同上文提及的审查规则基本一致。搜索案例当中出现的裁判主流观点如下:1、股权转让协议本身不存在无效的情形时,一方以另一方不具备特定资产或业务资质为由主张协议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2、转让房地产公司全部股权不能认定为变相转让土地使用权并据此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3、双方以股权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别于直接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标的公司所控制的土地使用权是否达到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并非判断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依据。4、股权转让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但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5、股权转让当中发生的应缴纳相关税费而未缴纳,属于行政处罚调整的范围,并不导致转让协议无效。也有观点认为该类股权转让名为股权转让实为矿业权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笔者赞同主流观点,原因是:1、股权转让作为一种商事行为,首先受《公司法》调整,而《公司法》并未禁止该转让行为,且该行为符合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2、该股权转让只是改变了目标公司的所有者结构,对目标公司的法人资格、资产和业务等并无直接影响,故目标公司原有的资质、许可权等无形资产的控制权,伴随股权转让行为当然地发生该类资产控制权的变化。3、商事行为的调整规范初衷是鼓励商事交易,认定该类行为无效不利于商事交易秩序的稳定。


商事交易存在风险,股权转让也不例外。并购风险主要是针对受让方而言,达不到预先设定的并购目标的可能性,并随之影响受让方公司的正常经营。如上述,股权转让纠纷在现实当中大量存在。一宗成功的公司并购常常涉及纷繁复杂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监管规则、政策等,交易双方还须履行各种审批登记等程序,这些并购的规范和程序直接决定了公司并购的交易成本,是交易双方慎重考虑的因素。建议交易双方在选择目标公司、制定并实施并购方案之前,做好并购风险防范,提前引入中介机构,包括投资银行、咨询机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通过设计合理的交易方案,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交易风险,达到并购目的:扩大企业规模,减少竞争对手,跨区域竞争,进入新行业,整合资源,追求协同效应。


(说明:本文分析不针对特殊类型的并购如:上市公司并购、国有资产并购、外资并购、海外并购等。)


编辑 | 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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