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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资管新规背景下的“去杠杆”

王龙伟 稼轩律师
2024-08-28

   

稼轩并购法律中心2018年第30期

作者 | 王龙伟

全文共1747字,预计阅读时间5分钟


有这么个关于“杠杆”的段子,资本圈里的人士可能都耳熟能详:

阿基米德说:“给我一个杠杆,我能撬动地球。”

“来,三倍杠杆拿去。”配资方说。

第二天,阿基米德净亏两个地球。


虽然只是段子,但却明确传达出“杠杆”确实是一个很微妙的存在,一方面能帮助资本玩家以小搏大、点石成金,一方面却又是资本大潮中的险恶暗流,随时可能出现债务豁口,把投资者的本钱一口吞掉。那么究竟怎么从监管规则的角度来评判“去杠杆”,或者说,怎么把握监管部门对待“杠杆”的态度,就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什么是“杠杆”?


从经济学角度说,经济活动中的所有负债经营行为都属于经济杠杆:工厂贷款扩大生产、股民借钱炒股票,背后都体现着“向别人借钱,扩大自己的可支配资金,从而更多更快地给自己赚钱”这一终极目标。


为了说明杠杆的“四两拨千斤”功效,让我们举一个例子:假设某股民原本只有1万块本金,找人借了9万块(九倍杠杆),约定好借款年利率10%,然后他用这加了杠杆的10万块钱去买股票,一年获利50%,10万变成了15万,扣除借款9万,再付给债主利息9000块后,还剩5万1,所以净利润是4万1;但是如果没有杠杆,只凭他自己的1万块本金,同样按年化收益率50%来算,赚到的却只有区区5000块。当然,天下没有只赚不赔的买卖,如果这位股民从“获利50%”变成“损失50%”又会怎么样?10万变成了5万,这5万都要还给债主,另外还要再补给债主4万本金和9000块的利息,所以他除了自己的1万块本金之外,还赔掉了8万9。


50%的收益率,能赚4万1,但50%的亏损率的话,却输掉了8万9,这就是“杠杆”的可怕之处:在市场利好时,它的高收益很容易引起过度投机,而在市场下跌时,则必然会引起断崖式的风险爆发。


自从2008年的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实体经济中的杠杆居高不下。在实体经济的杠杆背后,体现的则是金融行业的高杠杆,而在金融业中,资管产品又扮演着一个重要角色,所以不难理解,政府大力提倡的“供给侧改革”、“去杠杆”的落脚点,很大程度上会集中于资管产品的“去杠杆化”。


二、“杠杆”在资管产品中是如何体现的?


“资管产品”,顾名思义,就是以资产管理为目的的金融产品,而所谓的“结构化资管产品”或者说“分级资管产品”,更是完美体现了金融工具的杠杆特性:在结构化资管产品中,对于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所持有的产品份额进行了分级,风险较高的等级(劣后级)会为风险较低的等级(优先级)提供一定程度的风险补偿,因此通常在结构化资管产品中,优先级份额投资者收取的是固定收益,固定收益之外的浮动收益由劣后级份额的投资者取得。不难看出,一个结构化资管产品完全对应一次杠杆融资的各要素:优先级份额就是“借来的钱”,其固定收益从本质上看就是“利息”;劣后级份额则是“本钱”,除去应当分配给优先级份额投资者的“利息”后的浮动收益由劣后级份额投资者取得。


我国的资本市场进入“大资管时代”后,各金融机构和影子银行不断进行金融创新,市场上出现了形形色色的资管产品以及其嵌套组合,杠杆的大量运用及多层叠加自然是应有之义,有鉴于此,监管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监管规则以控制和降低杠杆,由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文,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则是其中的集大成者。


三、资管新规中的“去杠杆”规定


资管新规中的“去杠杆”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明确规定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的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二是规定了不同性质的资管产品所能够采取的杠杆比例上限;三是禁止各类资管产品的多层嵌套。也就是说,资管新规限制了杠杆的使用范围、降低了杠杆比例,并且不允许杠杆之上再套杠杆。


当然,不难想象,当经济发展这辆车正在换备胎的时候,把支撑着它的千斤顶一把抽掉,肯定是会出事的,因此去杠杆不仅要循序渐进,也要多措并举。


编辑 | 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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