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特种设备|电梯行业疫情防控期间合同履行操作指引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  第 318 篇原创

文|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校兵

预计阅读时间:17分钟


前言:

2020年初,突如其来的疫情对特种设备电梯行业电梯买卖、安装、维保、维改等合同的履行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因各地、各部门针对此次疫情出台的政策不尽相同,随着各地陆续复工,上述合同履行产生的问题将会凸显。笔者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文件,以及各地政府主管部门疫情期间出台的各类文件,结合多年来为电梯行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实务经验,撰写本操作指引,希望对电梯行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履行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有所帮助。

需要强调的是实践中电梯行业合同履行情况比较复杂,尤其是电梯安装合同、维保合同,加之编写仓促,本指引疏漏及错误之处在所难免,欢迎各界人士批评指正。

//电梯买卖合同履行操作指引//

✦  问题一:疫情导致无法依约及时履行电梯供货义务违约责任问题

本次疫情发生导致《电梯买卖合同》供货义务无法及时履行,该情形在法律上称之为不可抗力。我国《民法总则》、《合同法》对不可抗力发生后的法律责任和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所负有的告知义务有明确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  特别提示:

1. 电梯企业因不可抗力延期供货应及时告知买方。

2. 电梯企业应收集导致不能按期履行供货义务的不可抗力相关证据,整理出基本证明材料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买方。

3. 不可抗力消除后应尽最大努力尽快履行供货义务,不得滥用不可抗力,否则应承担不可抗力消除后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供货义务的违约责任。

4. 按合同约定期限在疫情发生前就应供货的《电梯买卖合同》,因电梯企业原因迟延履行供货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发生本次疫情,依据法律规定电梯企业不能免除违约责任,即不能以发生不可抗力主张免责或部分免责。

✦  问题二:电梯企业无法履行供货义务时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1. 必须书面发函告知买方,因不可抗力电梯企业无法按原合同约定期限履行电梯供货义务。

2. 发函后还可以辅助使用电话录音、微信、QQ、邮箱等沟通工具再次沟通延期交货事宜。

3. 发函和沟通过程中如买方要求承诺具体供货时间电梯企业需审慎答复,应强调疫情影响消除后会尽最大努力尽快履行交货义务。

4. 妥善保存好书面发函的相关证据,如对方签收回执的原件、EMS邮寄的底联(EMS邮寄时底联上应特别注明《新冠疫情导致××号电梯买卖合同延期履行告知函》);同时妥善保管好电话录音、微信、QQ沟通记录(须保存原始载体)。

5. 收集政府关于此次疫情影响正常生产、运输、停工等的相关证据,并妥善保管,避免今后因延期供货导致纠纷时,证据方面出现问题,无法证明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范围及影响期限。

6. 电梯企业应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筛检,整理出基本证明材料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买方。

7. 如有协商的可能,在给电梯企业履行供货义务留出足够时间的情形下,可以与买方达成变更供货期限的协议,但协议应注明若不可抗力持续发生该供货期限仍应顺延。

✦ 问题三:电梯企业应保存的不可抗力导致《电梯买卖合同》迟延履行的证据种类

本次疫情发生后各地对疫情采取的应对措施不尽相同,电梯企业应保存电梯生产工厂所在地和合同约定交货地点所在地的相关疫情导致合同无法按期履行的相关证据,具体证据种类有:

1. 生产工厂所在地和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县、区级以上政府颁布的延长假期的公告;

2. 生产工厂所在地和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县、区级以上政府颁布的企业停工、不能复工、限制复工的公告;

3. 交货地点县、区级以上政府发布的交通限制公告(外地车辆不得、限制进入交货地点行政区域的公告);

4. 交货地点县、区级以上政府发布的人员流动限制公告(外地身份证不得进入交货地点行政区域的公告、外地人员进入该行政区域隔离14天的公告);

5. 涉外电梯买卖合同、买方为境外主体、约定管辖机构为境外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电梯企业应当向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申请不可抗力证明,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后,将不可抗力证明文件及时送达对方。

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线上认证平台:https://www.rzccpit.com/titleCertificate.html


//电梯安装合同履行操作指引//

✦ 问题四:疫情导致无法依约及时履行安装/复工/报验义务违约责任问题

本次疫情发生导致《电梯安装合同》无法及时履行,该情形在法律上称之为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相关法律规定详见本操作指引问题一。

但与电梯买卖合同单纯的供货义务有所不同,影响安装合同履行的因素可能更加复杂,其中既可能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电梯企业不能履行的因素(如电梯企业无法复工、安装人员因地域等原因无法全部到位进场等);也可能有合同相对方或需要提供土建配合的第三方原因导致无法履行的因素(如对方工地无法复工导致电梯企业施工人员虽已到位但无法进入工地;或者出现和疫情无关的对方工地虽已复工,但电梯井道及设施达不到安装技术规范要求条件;收取土建配合费的第三方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安装义务等);另外也可能有政府职能部门因素导致安装合同约定义务无法履行的情形(如电梯企业办理备案、报验但政府职能部门因疫情影响等原因近期暂停办理报验手续或迟延验收)。上述各方原因导致的结果最终都会表现为电梯企业无法按约定期限安装完工。而一旦发生纠纷诉讼,根据法律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电梯企业需证明是因其他各方的原因导致电梯安装迟延完工,电梯企业不应承担迟延完工责任,否则可能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违约责任。

◇≡ 特别提示:

1. 电梯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安装/复工义务应及时告知对方。

2. 电梯企业应收集三方面的证据:

(1)不可抗力导致电梯企业不能按期履行安装义务的相关证据,整理出基本证明材料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合同相对方;

(2)合同相对方、提供土建配合的第三方原因导致安装义务不能履行的相关证据;

(3)政府职能部门原因导致安装不能正常履行的相关证据。

3. 不可抗力消除后应尽最大努力尽快履行安装义务,不得滥用不可抗力,否则应承担不可抗力消除后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安装或复工义务的违约责任。

4. 按合同约定期限在疫情发生前就应进场安装的《电梯安装合同》,因电梯企业原因迟延履行安装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发生了本次疫情,依据法律规定电梯企业不能免除违约责任,即不能以不可抗力发生主张免除或部分免除迟延履行期间的违约责任。

✦ 问题五:电梯企业无法履行安装/复工义务时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1. 必须书面发函告知对方,因不可抗力电梯企业无法按原合同约定期限履行电梯安装/复工义务。

2. 发函后还可以辅助使用电话录音、微信、QQ、邮箱等沟通工具再次沟通延期安装/复工事宜。

3. 发函和沟通过程中需注意审慎给对方承诺具体安装进场/复工/完工时间,只是强调疫情影响消除后电梯企业会尽最大努力尽快履行进场/复工/完工义务。

4. 妥善保存好书面发函的相关证据,如对方签收回执的原件、EMS邮寄的底联(EMS邮寄时底联上应特别注明《新冠疫情导致××号安装合同延期履行告知函》);同时妥善保管好电话录音、微信、QQ沟通记录(须保存原始载体)。

5. 收集电梯企业、安装工地所在地政府关于此次疫情中停工/ 复工 /限制交通/人员/物流流动等方面的相关证据,并妥善保管。避免今后因延期安装导致纠纷时,证据方面出现问题,无法证明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范围及影响期限。

6. 电梯企业应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筛检,整理出基本证明材料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合同相对方。

7. 如有协商的可能,在给电梯企业履行安装义务留出足够时间的情形下,可以与合同相对方达成变更安装进场时间/或复工时间的协议,但协议应注明若不可抗力持续发生该安装期限仍应顺延。

✦ 问题六:本次疫情中电梯企业应保存的导致《电梯安装合同》迟延履行的证据种类

本次疫情发生后各地对疫情采取的应对措施不尽相同,电梯企业应保存我方签订合同主体一方经营场所所在地政府(实践中《电梯安装合同》多为电梯企业在各省市的营、分公司与对方所签);电梯安装工地所在地政府和电梯行业政府职能部门(包括电梯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检验机构等);合同相对方或第三方导致合同无法按期履行的证据,具体证据种类有:

1. 电梯企业各省市营分公司公司所在地和电梯安装工地所在地县、区级以上政府颁布的延长假期的公告。

2. 电梯企业各省市营分公司所在地和电梯安装工地所在地县、区级以上政府颁布的企业停工、不能复工、限制复工的公告,特别是电梯安装工地所在地住建局针对房地产等建设施工工程停工期限的公告。

3. 如营分公司所在地与电梯安装工地所在地不在一个行政区域内还应收集安装工地所在地交通限制公告(外地车辆不得进入安装工地所在地行政区域的公告)。

4. 营分公司所在地与电梯安装工地所在地人员/物流流动限制公告(外地身份证不得进入营分公司所在地与电梯安装工地所在地行政区域的公告、外地人员进入该行政区域隔离14天的公告等)。

5. 电梯行业政府职能部门(包括电梯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检验机构等)因疫情影响等原因不能正常办公导致电梯安装无法进行或完工的相关证据。

6. 电梯企业虽然可以复工但合同相对方或提供土建配合的第三方不具备安装施工条件方面的证据。

7. 疫情导致安装迟延后电梯安装实际最终完工的具体日期方面的证据(非常重要)。


//电梯维保合同履行操作指引//

✦ 问题七:电梯每十五日维保一次的规定无法履行的问题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的规定,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本次疫情发生后该例行维保很多场合无法进行(如小区、写字楼、商场)。截止2月16日已经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部分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文件,放宽维保方面的限制。现将已经出台文件的省市公布如下,请各电梯企业营分公司收集各自区域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本次疫情下发的文件并妥善保存,以便今后发生维保纠纷时主张免责。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文件:《市场监督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电梯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2020年2月4日,市监特设(2020)10号文件。

http://www.samr.gov.cn/tzsbj/tzgg/bgtwh/202002/t20200205_311081.html

据不完全统计已经陆续出台文件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浙江、河南、湖南、贵州、贵州、福建、重庆、北京、云南、河北、四川、黑龙江等。出台文件的城市有:西安、太原、乌鲁木齐、兰州、厦门、福州、杭州、南通、南京、中山、佛山、西双版纳、苏州、汕头等。

✦ 问题八:疫情期间电梯困人救援不及时应否承担违约/侵权责任的问题

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关乎乘梯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因此在疫情期间各电梯维保企业仍应安排人员值班并确保应急电话畅通,尽最大努力做到及时救援。如电梯维保企业已经尽到最大努力仍然救援不及时导致乘梯人员人身伤害,电梯维保企业应注意及时收集已经尽最大努力方面的证据,以及导致电梯维保企业不能及时、适当、有效地履行救援义务的其他因素方面的证据(交通管制、限制人员流动方面的证据等),以便在今后发生纠纷时主张免责或减轻责任。

✦ 问题九:疫情期间确诊新冠肺炎的患者乘坐电梯企业维保电梯造成其他人员感染,电梯企业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电梯维保企业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依据相关行政法规电梯维保企业仅就电梯正常运行履行维保义务。从现已颁布指导意见的部分省法院的相关规定(如浙江省高院《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来看,明知自身已被确诊的肺炎传播者可作为侵权人被起诉,而并未涉及到电梯维保单位的责任。


//与电梯企业各类合同履行有关的问题//

✦ 问题十:如何确定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实的发生时点?

1. 1月20日是一个重要的时点。在此之前虽然新冠疫情已实际发生,但其危害性并不为全社会周知。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随后各省市先后启动疫情一级响应,在此之前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及其严重性。

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网页链接

http://www.nhc.gov.cn/jkj/s7916/202001/44a3b8245e8049d2837a4f27529cd386.shtml

2. 相关地区的交通封锁行政命令可能导致某些合同的履行不能或履行困难,如1月23日《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1号)网页链接

http://www.wuhan.gov.cn/hbgovinfo/zwgk_8265/tzgg/202001/t20200123_304065.html

3. 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以及相关地区延迟复工的行政命令如2020年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等,对于在该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电梯合同履行可能构成履行障碍。

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网页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1/27/content_5472352.htm

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网页链接

http://www.shanghai.gov.cn/nw2/nw2314/nw2319/nw12344/u26aw63451.html

1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网页链接

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001/t20200131_1622070.htm

✦ 问题十一:疫情导致的不可抗力发生之后,现阶段新签订合同电梯企业应注意哪些事项?

1. 对于本次疫情的影响程度、持续时间要进行充分评估,谨慎确定价格、交付时间、履行方式、履行地点等。

2. 虽然本次疫情对于新签合同不再构成不可抗力,但双方可将疫情的加剧情况、持续时间或可能颁布的新的防治措施约定为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特定条件。之后在这些情况发生时,双方可以依据约定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调整。

3. 电梯企业应当在合同中增加不可抗力条款,而且不可抗力条款中要列举传染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项之一。

4. 不可抗力条款中,可采用综合定义和分别列举的方式对不可抗力的内容及范围进行界定。除了常见的不可抗力事件外,还可对本行业可能发生的特殊免责事由进行列举(如合同履行过程中技术规范发生更改导致按原合同约定无法履行)。

5. 可以在不可抗力条款中约定告知的时间、告知的形式、提供证明的期限以及提供证明应符合的要求等。



-END-

编辑|稼轩文编社

历史文章:

稼轩分享 | 新型肺炎疫情环境下若干法律问题备忘录(一)

稼轩分享 | 新型肺炎疫情环境下若干法律问题备忘录(二)

稼轩分享 | 新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的旅游合同解除及责任承担

稼轩分享 | 疫情防控期间西安市各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执行的安排及线上立案贴士

稼轩分享|新冠肺炎疫情下延期开工,企业如何合规操作?

稼轩分享 | 物业服务企业疫情防控合规操作指南

稼轩分享|返程“战疫”,这些你需要注意!
稼轩分享|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看 企业合规管理的发展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稼轩律师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