稼轩分享 | 女职工产假期间权益知多少?
✎ 第 346 篇原创
作者 | 张国辉
预计阅读时间:7分钟
一、女职工有多长时间的产假?
答案:不可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所涉部分为无效条款。此处建议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产假到底有多久?这是困惑许多女职工的问题。以陕西省为例,女职工合法生育的,可享受的产假为158天,其中产前15天,女职工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告知用人单位休假时间。要是觉得158天不够,符合下列条件的,产假还可作相应的延长:分娩时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10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相关依据可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
二、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如何计算?
先从一个案例说起,W某产假期间,用人单位J公司将社保经办机构核算的生育津贴向W某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W某拿到手的数额远低于她的工资标准。后来W某了解到社保经办机构是按照J公司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基数核算其生育津贴。W某向J公司要求按照其正常工资标准补发差额,被J公司拒绝。W某申诉到劳动仲裁机构,劳动仲裁机构审理后认为,虽然J公司为W某缴纳了生育保险,向W某发放生育津贴,但J公司向W某发放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工资标准,J公司应向W某补足差额。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单,产假期间一般不从单位领工资,而是享受生育津贴。当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时,用人单位需要补足差额发给女职工。生育津贴高于或等于产假期间的工资的,用人单位不用再为女职工支付工资。
问题来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该怎么办?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
还有一种情况需要注意:女职工生育时,生育保险个人缴费记录不满12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垫付其生育津贴,缴费满12个月以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相关依据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第八条,《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8〕15号)。
三、女职工产假期间劳动合同期满怎么处理?
我们先看一个案例:L某原系Y公司的行政专员,双方签有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10月7日止。L某于2018年6月3日生育一女。劳动合同到期前,2018年9月4日,Y公司向L某作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L某认为其正处产假期间,公司无权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申请至劳动仲裁机构,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仲裁机构审理后认为,Y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向L某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但L某正处于产假期间,劳动合同应续延至L某哺乳期结束,故裁决Y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女职工在产检期间内,劳动合同期满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延续至哺乳期满为止(女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的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法解除的除外),注意此处劳动合同为“续延”而不是“续签”。
特别提示:以上多为陕西省具体规定,各省市可能有各自不同的规定,请结合实际适用。另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的规定,2019年底前实现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改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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