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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解读|陕西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  第 688篇 原创
文 | 稼轩律师 甘霖熙

预计预览时间:12分钟

众所周知,在四川省、上海市等就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进行“先行先试”的基础上,科技部等9部门于2020年5月9日联合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区[2020]128号,以下称“9部门128号文”),随后“赋权”在全国范围内选取的40家试点单位展开,在陕高校西安交通大学和西北工业大学分别经教育部和工信部推荐入选 。作为“科教强省”,陕西省此前公布的对科技成果转化影响较大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主要有:2016年9月20日由陕西省委省政府印发的《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2017年9月29日经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并公布的《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0年4月26日由陕西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陕办发[2020]9号,以下简称“38条科技创新政策措施”),“38条科技创新政策措施”因涉及18款各项奖励措施,被认为影响广泛,在“38条科技创新政策措施”中亦明确提出要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


2021年,随着秦创原热度的不断攀升,先后释放出陕西科技创新工作的强力信号,在前述综合背景下,20211126日,陕西省科学技术厅等10部门联合印发《陕西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称陕西省赋权试点方案 ),从政策层面来说,陕西省又向前跨了一步。陕西省赋权试点方案分为五个部分:总体要求、主要目标、主要任务、改革范围与方式、组织实施。其内容究竟如何,笔者试图对此做以简要研读


一、关于总体要求

陕西省赋权试点方案首先指出,该方案是在参考9部门128号文的基础之上,结合陕西的实际情况制定。总体要求中提到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进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由此可见,对于陕西省如何借力科教强省发展成为科技强省,秦创原被给予厚望,依托秦创原促进陕西科技成果转化,深化相关改革,将陕西打造为面向西部、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势在必行。
二、关于主要目标 陕西省赋权试点方案中明确了一个时间节点,即到2023年,初步建立赋权的机制和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为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力加速。这与秦创原的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在时间线上保持一致,时间线上的重合并非偶然,想必秦创原未来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工作成效将对陕西特色的赋权机制和模式起到非常重要的带动和示范作用。
三、关于主要任务

陕西省赋权试点方案所载的主要任务有10项,以下主要结合9部门128号文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践,进行简要解析:

 1.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对于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将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贵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团队)以协议的方式约定相关权利义务,协议签署后进行不少于15日的公示。

以上内容与9部门128号文相关内容的核心意思一致,即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确权。

2.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明确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可以单独也可以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所在单位进行审批并公示不少于15日。赋权期内未能转化且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向所在单位提交延期申请,单位可以根据实际进展情况,进一步延长使用期限。

关于长期使用权的延期,“陕西省赋权试点方案”中的延期适用于赋权期内未能转化且需要延长期限这种情形,而“9部门128号文”对于延期附加的条件为:科研人员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情况良好。相比之下,“陕西省赋权试点方案”中的延期条件更为宽松。

3.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

如果由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试点单位应将不低于转化净收益的8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不低于转化净收益的10%奖励给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

陕西省赋权试点方案”在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方面力度大,但需要注意的是,该奖励比例仅适用于由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情形,且奖励的基数是转化净收益。这里的成果完成人实施,可以参考上海交通大学的“完成人实施”模式,上海交通大学允许科技成果完成人利用职务成果开办或参股创办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学校优先将科技成果向成果完成人进行转让。

4.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方式

充分赋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权。在不涉及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成果完成人即可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行为无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此外,高校、科研机构的主管部门办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转让、无偿划转或对外投资、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成立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等事项,无需再报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

一直以来,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高效是需要找到平衡点的,我们在“9部门128号文”、四川省、上海市、深圳市等地方性法规中都能很明确的看到关于平衡点的解决方法,“陕西省赋权试点方案”基本延续了“9部门128号文”的相应内容。但实践中,我们也确实常常听到“政策倾向是一方面,但敢不敢这么干又是另一方面”,针对这样的困惑,希望后文中的尽职免责机制能够一定程度上消解这样的疑虑。
      
5.建立市场导向的科技成果定价机制
     
成果完成人自主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定价方式主要有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且通过协议定价的,由研发团队主持公开询价和谈判,成交价格由单位公示不少于15日,但无需由单位审批。此外,职务技术成果2年内未转化的,省级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挂牌、拍卖等方式实施转化,但专利维持费用不再给予补贴。
      
从中不难看出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避免科技成果闲置,陕西省赋权试点方案赋予了主管部门在一定情况下主动介入进行转化的权利,但从措辞来看,主管部门是“可以”介入,而非必须或应当,因此,并不强制进行转化;且文中明确的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如果主管部门介入,这四个单位之间由谁牵头实施以及互相之间的工作机制如何,尚需在实践中求证。
      
6.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内部管理体系
      
该部分核心内容是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推动建立全链条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体系。
     
 对于未能入选全国40家试点单位的在陕高校、科研机构来说,此前要进行突破既有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是存在束缚的,此次“陕西省赋权试点方案”的出台,为想要在此基础上进行合理突破的高校、科研机构等找到了出口。
      
7.建立成果转化绩效导向的激励机制
      
将推动高校、科研机构在多个方面加大成果转化绩效的权重;将转化成果的相关指标纳入成果转化人才职称评定体系;将改革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机制;将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地方发展情况等作为考核评价高校、科研机构和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实际上,“不简单以专利申请量、授权量、论文数量等作为职称评定、绩效考核、人才聘任、项目评审等的重要标准”被呼吁了很多年,而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考评体系,对考评体系和标准同样是很大考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更为庞杂,更难量化,面临更多的变数;在以上各项事务的具体评定标准上,需要高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结合自身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际进行修订。
     
8.建立全链条成果转移转化机制
     
全链条的成果转移转化机制是指“创新研发+概念验证+小试中试+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
     
可以看出,前述全链条的成果转移转化机制起始于技术研发阶段,延伸至产业化,同时后端的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等在本土都已经有较为成熟的基础。
       
9.培育壮大成果转化科技经纪人队伍
      
本部分内容提出支持高校、科研机构自建或联合第三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养壮大成果转化科技经纪人队伍,培养具有专业素养、投行思维、服务意识的高水平转移转化专业人才,开展全流程成果转化服务;建立完善科技经纪人培训体系,培养高层次科技经纪人才。
      
在这一点上,陕西省跟上了潮流,近年来,有不少业内人士分析,相较于国外而言,我国既不缺供给端亦不缺需求端,科技成果转化率之所以走低,与缺乏专门人才密不可分,缺乏能够将二者连接起来的媒介,科技经纪人由此而来。甚至在“先行先试”方面具有丰硕成果积累的四川大学科学园面向MBA开设了《技术转移与技术经理人》课程,培养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搬运工”。
      
但不得不提的是,从科技成果转化的实践来看,尤其是以作价出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来看,无论科技经纪人能否做好“牵线”的角色,无论是单位主导,还是由成果完成人主导,都不能忽视的是,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机构和成果完成人在市场、融资、管理等多方面建立起敏锐程度同样重要,这是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更高层次要求。
      
10.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
      
本部分内容与“9部门128号文”一致,主要要求完善勤勉尽责政策,营造敢于转化、愿意转化的良好氛围,实行审慎包容监管。
       
一方面,我们要认识到,这样的免责机制实际上是给了“容错”机会,为不同层面的探索和尝试保驾护航;但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尽职”是免责的前提,最基本的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是仍然必须遵守的。

四、改革范围与方式

1.改革单位范围
      
陕西省赋权试点方案适用于陕西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中央在陕高校、科研院所,可以参照执行;省内国有企业、具有科研活力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在经主管单位同意后,可以参照执行;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参照执行。
      
2.赋权改革方式
      
在赋予科技成果所有权方面,陕西省赋权试点方案支持探索“先确权后转化”“先评估后买断”“先授权转化,成果(或收益)后再确权”等方式;对于不进行确权分配的,可以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五、组织实施

本部分内容主要围绕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宣传推广3个层面展开,基本沿用9部门128号文的相关工作机制。省科技厅在前述工作层面中负责协调、安排。
       
总体而言,能够看出“陕西省赋权试点方案”以“9部门128号文”为总体指导,汲取了四川省、上海市、深圳市等地方上科技成果转化制度体系的精华,之于本土,有一定的创新性,细节也较为丰富,例如在每项工作任务后都附有明确的责任单位,为以后解决问题给出了明确指向。但该方案是否会成为“冷板凳”,能否由此带动陕西“破局”,仍然需要上下一致本着“做实”的原则,多头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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