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稼轩分享 |《公司法(修订草案)》公司登记系列之——结合草案再谈撤销登记问题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  第 746篇 原创
文 |  行政法与政府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 龚梦娅
预计预览时间:12分钟
编者按:《公司法(修订草案)》新设公司登记一章,明确了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事项和程序等内容;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王凯律师团队作为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部分下属分局的法律顾问,办理了大量的公司登记案件。基于此,团队全体成员紧扣《公司法(修订草案)》并结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对公司登记中的法律问题展开了系统、深入的学习和研究。在此基础上,推出《公司法(修订草案)》公司登记系列文章,欢迎持续关注。系列文章在发表前,得到了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公司法专家凤建军老师的指正,在此特别表示感谢!//


笔者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伊始,围绕《条例》从虚假登记的法律法规规定、条例对比、概念性质以及虚假登记的处理等方面进行简要分析。本文则围绕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公司法草案”)中关于撤销登记的相关内容,对其具体法律规定、性质概念、与行政许可的区别与联系等问题展开简要分析。



一、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对比分析


(一) 具体规定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法草案》中则将上述规定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二)条文对比分析


《公司法草案》在法律责任章节中不再涉及撤销登记内容,而是于第二章公司登记章节的第三十二条中另行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调查属实的,撤销公司登记。



《草案》中两条文前后呼应针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规定并撤销其公司登记。基于此则可以判断,撤销公司登记的首先并非行政处罚的一种。


再者、根据上述法条的对比可知,《公司法草案》中新增了“公司登记机关可依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启动撤销登记程序。其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0条、41条以及42条相呼应,增加了启动撤销登记程序的方式。



二、撤销登记的概念与性质


(一)撤销登记的概念及意义


参考民法中关于“撤销”一词的概念可知,撤销是一种法律上的取消行为,即通过撤销权之行使,消灭有瑕疵法律行为的效力,使当事人双方恢复到成立该法律行为之前的状态,以纠正当事人之间的不公平。而行政法领域的撤销登记则是登记机关对存在瑕疵或者错误的登记行政行为从法律上予以取消,一种自我纠错类的行政行为,撤销登记适用于“本不应取得公司登记而已取得登记”的情形,因此撤销行为具有溯及力,登记行为应自始无效。其实际上亦是给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一种救济途径。


登记行为是登记机关依据申请人申请而行使行政职权,对申请事项予以许可或确认的一种行为,因其本身包含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根据涉及的登记事项不同,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的效果和职能也不尽相同。那么,相对应的,撤销登记是对已完成的商事登记的否定,使已经完成的商事登记丧失法律效力。具体来讲,撤销设立登记即使市场主体归于消灭,丧失依设立登记而取得的法律主体资格及营业资格;撤销变更登记,不存在使市场主体资格或者经营资格获得新许可的性质,只是将登记事项恢复为原来的状态;注销登记使主体经营资格消灭,而撤销注销登记使基于错误的法律事实恢复原状,恢复市场主体原有的行政许可,恢复市场的主体资格。


(二) 撤销登记的性质 


登记行为的性质可参考系列文章中的另一篇,此处不属于笔者在本文中探讨内容,因此不再赘述。而撤销登记行为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首先、如上文所述,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撤销公司登记”法律性质问题的答复意见》( 法工委复〔2017〕2号)“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对行政机关违法履行职责而准予行政许可的撤销作了规定,第二款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撤销作了规定。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依照行政许可法的上述规定,撤销被许可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是对违法行为的纠正,不属于行政处罚。”再者、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撤销登记不属于其规定的处罚的种类。


综上所述,撤销登记行为并非行政处罚或者行政许可行为,是一种事后的行政监管手段,应当属于行政纠错手段。根据2005年5月国务院法制办《撤回、撤销、注销、吊销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明确了“撤销行政许可适用于行政机关纠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形”,因此,撤销登记是一种纠正违法登记的行政处理措施,而不是行政处罚措施。


(三)撤销登记与撤销行政许可的区别联系


登记机关依申请撤销虚假登记实质是一种事中事后的行政监管手段,系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等相关内容对被许可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的纠正,仍属于行政行为。即将撤销市场主体的登记行为当作许可的一种进行认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上述规定行政许可撤销的情形,行政许可的撤销,是由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引起的。撤销行政许可的主体即可以是许可决定的作出机关,也可以是其上级机关,还可以是被越权的法定的行政许可机关,行政机关既可以依职权撤销,也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撤销。


由此可知,撤销登记与撤销行政许可都是行政机关纠错的一种行政处理,但是二者之间又存在明显不同,撤销登记其涉及的行政行为不仅包括撤销行政许可事项、还包括撤销非行政许可事项,但撤销行政许可行为仅针对的是行政许可事项。



三、撤销登记的程序


《公司法草案》因属于民商事法律规范,虽规定了撤销登记的原则性内容,但并未对具体撤销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此处,当然仍须回归《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对撤销程序进行简要说明:


《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一)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二)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后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规定: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认定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错误的,可以撤销该决定,恢复原登记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即依申请撤销登记的具体程序包括:首先、申请。根据《公司法草案》规定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撤销登记;根据《条例》规定: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提出撤销虚假登记。综上,“利害关系人”的概念应当包括被冒名登记为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等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再者、进入调查及处理程序后,依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撤销登记的程序相近。根据上述《条例》规定,登记机关应随即展开调查,经调查核实后,分为几种情形:第一、调查后结合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认定存在虚假登记情形的,直接撤销虚假登记;第二、调查中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再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后(公示期为45日)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随即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第三、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但满足第四十一条规定之情形的,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最后、事后纠错。根据《条例》规定,登记机关及其上级机关认定撤销虚假登记错误的,可以撤销上述决定恢复原登记状态并进行公示

备注:


① 具体内容详见笔者《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简析虚假登记的相关问题》一文。

② 详见《民法总则讲义》梁慧星著法律出版社2018年5月第一版第131页。

 具体内容可详见笔者团队曾桐彤律师的《公司登记是否属于行政许可》相关文章。

④ 具体关于撤销登记程序中的相关可详见笔者《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简析虚假登记的相关问题》一文。


- END -

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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