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稼轩分享 | 风电场建设纠纷司法诉讼数据报告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 第 785篇 原创
文 | 稼轩能源中心
陕西稼轩(榆林)律师事务所
预计预览时间:8分钟

随着“双碳”目标的推进,我国风电行业已形成新一轮投资发展热潮。尽管短时期内风电光伏为代表的清洁能源还不能撼动传统化石能源的主体地位,但清洁能源向主流能源地位转变的趋势已经明朗。按照十四五能源规划,本轮风电光伏投资的基调是“全面推进”“高质量发展”。以“源网荷储一体化”“多能互补”为基本方向,从集中式的大基地大网络逐步向与分布式的智能微网、微电网并行并重转变,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与能源产业进行深度融合发展,逐步推进微电网、智能能源系统、超低速风力发电、水解制氢等相关技术,完善项目用地、建设内容、投资体量、规划设计等政策环境,规范项目投资、立项、建设、运营、采购、管理各个环节,降低项目运行低风险。
继《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司法诉讼数据分析报告》之后,稼轩榆林分所与稼轩能源中心再度联手,共同编撰了这份《风电场建设纠纷司法诉讼大数据分析报告》。通过报告,可以发现风电场建设阶段如何埋下诱发矛盾的高危风险点,了解专业律师关于化解风险的分析建议。本报告的两个附件,风电场建设施工合同的专有术语、主要政策清单,对理解风电场项目的特殊性有一定辅助作用。
一、本报告案例来源

数据来源:Alpha 案例数据库
检索日期:2022年5月26日
文书裁判日期:近五年
地域:全国
关键词:风电项目
案件数量:915件(注:因系统统计原因,下述各数据分析模块的案件数量略有差异,但不影响整体数据报告分析)
二、诉讼数据分析(节选)


(一)案由分布分析 

从上面的案由分类情况可以看到,当前最主要的民事案由是合同、准合同纠纷,有637件,占一半以上。纠纷起因具有风电行业特性,如风电项目设备质量问题、项目竣工验收、并网发电手续等。

(二)行业分布分析 

从上面的行业分类情况可以看到,项目纠纷分布主要集中在建筑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

据调查研究,由于(1)风电项目要求发电设备具备良好使用状况,如果实际使用情况和约定不符,就会产生制造业领域的相关纠纷。(2)在风电项目的安装建设前,发包方或承包方寻找相应技术服务公司为其办理立项和备案手续,由于双方权责约定不明可导致技术服务业领域的纠纷。(3)在风电项目的竣工验收后,发包方或承包方也会由于办理并网手续的权责约定不明导致技术服务业领域的纠纷。

(三)地域分布分析

 

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民事案例主要集中在河南省、山东省、内蒙古,分别占比14.75%、9.84%、6.12%。(注:此处显示该条件下案例数量排名前五的省份。)
三、典型案例及防控建议(节选)

案例名称: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州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0)豫民申8661号


【裁判要旨】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突发疫情,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疫情影响不能复工复产、无法正常使用租赁物,如仍按原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则显失公平,应当予以合理调整。


【案情简介及裁判摘要】

本案当事人主要是对春节放假后因新冠疫情导致中国电建公司不能正常施工,之后是否计算租赁费及停工期间的租赁费用由谁承担产生争议。中州公司与中国电建公司2019年11月3日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中国电建公司因工程需要租赁中州公司5台机械设备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风电项目工程现场进行施工。华能新泰风电项目部租赁的中州公司的机械设备于2020年1月16日开始春节放假停用。后因疫情影响停工,中国电建公司华能新泰风电项目部于2020年3月2日14时起恢复施工。后中州公司的7名设备操作人员复工返回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14天隔离。2020年2月29日华能新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禹村项目部作出召回证明一份,证明中州公司派驻的7名设备操作人员因工作需要,需要返回施工现场复工,烦请帮其办理健康证明等相关手续。2020年3月14日,中州公司将案涉机械设备退场。

法院认为: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2020年2月29日华能新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禹村项目部作出召回证明一份,证明中州公司派驻的7名设备操作人员因工作需要,需要返回施工现场复工,烦请帮其办理健康证明等相关手续。中州公司的7名设备操作人员复工返回并进行了14天隔离。故,原审认定新冠疫情期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仍然存续并无不当。在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突发疫情,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中国电建公司因疫情影响不能复工复产、无法正常使用租赁物,如仍按原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则显失公平。故,二审法院考虑疫情影响的客观情况,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调减因疫情影响停工期间的租赁费,符合公平原则,平衡了双方利益,实体处理并无明显不当。中国电建公司因疫情影响不能复工复产、无法正常使用租赁物,如仍按原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则显失公平。


律师分析与建议

合同当事人受到疫情影响不能履约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因受疫情影响发生履约障碍的一方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对方当事人也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因此,受疫情防控影响导致合同无法按时正常履行,在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应当本着公平合理,共度时艰原则协商减免租金事宜。在应对疫情对合同履行带来的影响时,一方面应当争取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相关问题,另一方面应当树立以诉讼或仲裁解决纠纷的底线思维,在此基础上做好各项应对和准备工作,争取最好结果。律师建议:


1. 检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范。合同、法律是处理民商事合同法律事务和纠纷的基本依据,尽快检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范,有助于及早判断自身享有的权利和面临的法律风险,有利于及早确定应对疫情影响的方案措施,从而赢得主动。


2. 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进行沟通协商。受到疫情影响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将疫情及其造成的合同履行困难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也防范自身对损失扩大的赔偿责任。


3. 采取适当减损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无论是受到疫情影响的一方,还是不受疫情影响的一方,按照法律规定,均应在发生或知悉合同受疫情影响履行困难后,及时采取适当减损措施(如变更交付方式、延长交付期限、及时处理易损易耗标的物等),防止损失扩大,避免加重自身责任。同时,在疫情影响减轻或消除后,还应根据情况尽快恢复履行。


4. 注意固定和收集证据,为潜在官司做好证据准备。合同主体应当提高证据意识,做到有备无患,避免纠纷进入诉讼或仲裁后因证据不利而陷入被动。


5. 密切关注政策形势,及时利用政策便利消减法律风险。前已述及,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已出台多项政策措施,对受疫情影响导致部分金融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政策支持,当事人应当注意利用相关政策规避法律风险。


6.新签订合同应注意评估疫情影响并作出约定。疫情爆发后拟签订合同的,应当结合行业、地域和交易本身的实际情况,充分评估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可能给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在合同中作出事先安排,例如明确将新冠肺炎等传染病疫情约定为不可抗力,对受疫情影响的合同履行及其责任分配作出明确约定等。


注:由于篇幅原因,本推送仅分享报告的部分内容。如需获取报告全文,请点击下方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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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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