稼轩分享 | 风电场建设纠纷司法诉讼数据报告
继《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司法诉讼数据分析报告》之后,稼轩榆林分所与稼轩能源中心再度联手,共同编撰了这份《风电场建设纠纷司法诉讼大数据分析报告》。通过报告,可以发现风电场建设阶段如何埋下诱发矛盾的高危风险点,了解专业律师关于化解风险的分析建议。本报告的两个附件,风电场建设施工合同的专有术语、主要政策清单,对理解风电场项目的特殊性有一定辅助作用。
(一)案由分布分析
(二)行业分布分析
(三)地域分布分析
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民事案例主要集中在河南省、山东省、内蒙古,分别占比14.75%、9.84%、6.12%。(注:此处显示该条件下案例数量排名前五的省份。)
案例名称: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州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0)豫民申8661号
【裁判要旨】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突发疫情,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疫情影响不能复工复产、无法正常使用租赁物,如仍按原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则显失公平,应当予以合理调整。
【案情简介及裁判摘要】
本案当事人主要是对春节放假后因新冠疫情导致中国电建公司不能正常施工,之后是否计算租赁费及停工期间的租赁费用由谁承担产生争议。中州公司与中国电建公司2019年11月3日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中国电建公司因工程需要租赁中州公司5台机械设备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风电项目工程现场进行施工。华能新泰风电项目部租赁的中州公司的机械设备于2020年1月16日开始春节放假停用。后因疫情影响停工,中国电建公司华能新泰风电项目部于2020年3月2日14时起恢复施工。后中州公司的7名设备操作人员复工返回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14天隔离。2020年2月29日华能新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禹村项目部作出召回证明一份,证明中州公司派驻的7名设备操作人员因工作需要,需要返回施工现场复工,烦请帮其办理健康证明等相关手续。2020年3月14日,中州公司将案涉机械设备退场。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2020年2月29日华能新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禹村项目部作出召回证明一份,证明中州公司派驻的7名设备操作人员因工作需要,需要返回施工现场复工,烦请帮其办理健康证明等相关手续。中州公司的7名设备操作人员复工返回并进行了14天隔离。故,原审认定新冠疫情期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仍然存续并无不当。在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突发疫情,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中国电建公司因疫情影响不能复工复产、无法正常使用租赁物,如仍按原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则显失公平。故,二审法院考虑疫情影响的客观情况,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调减因疫情影响停工期间的租赁费,符合公平原则,平衡了双方利益,实体处理并无明显不当。中国电建公司因疫情影响不能复工复产、无法正常使用租赁物,如仍按原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则显失公平。
【律师分析与建议】
合同当事人受到疫情影响不能履约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因受疫情影响发生履约障碍的一方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对方当事人也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因此,受疫情防控影响导致合同无法按时正常履行,在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应当本着公平合理,共度时艰原则协商减免租金事宜。在应对疫情对合同履行带来的影响时,一方面应当争取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相关问题,另一方面应当树立以诉讼或仲裁解决纠纷的底线思维,在此基础上做好各项应对和准备工作,争取最好结果。律师建议:
1. 检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范。合同、法律是处理民商事合同法律事务和纠纷的基本依据,尽快检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范,有助于及早判断自身享有的权利和面临的法律风险,有利于及早确定应对疫情影响的方案措施,从而赢得主动。
2. 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进行沟通协商。受到疫情影响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将疫情及其造成的合同履行困难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也防范自身对损失扩大的赔偿责任。
3. 采取适当减损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无论是受到疫情影响的一方,还是不受疫情影响的一方,按照法律规定,均应在发生或知悉合同受疫情影响履行困难后,及时采取适当减损措施(如变更交付方式、延长交付期限、及时处理易损易耗标的物等),防止损失扩大,避免加重自身责任。同时,在疫情影响减轻或消除后,还应根据情况尽快恢复履行。
4. 注意固定和收集证据,为潜在官司做好证据准备。合同主体应当提高证据意识,做到有备无患,避免纠纷进入诉讼或仲裁后因证据不利而陷入被动。
5. 密切关注政策形势,及时利用政策便利消减法律风险。前已述及,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已出台多项政策措施,对受疫情影响导致部分金融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政策支持,当事人应当注意利用相关政策规避法律风险。
6.新签订合同应注意评估疫情影响并作出约定。疫情爆发后拟签订合同的,应当结合行业、地域和交易本身的实际情况,充分评估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可能给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在合同中作出事先安排,例如明确将新冠肺炎等传染病疫情约定为不可抗力,对受疫情影响的合同履行及其责任分配作出明确约定等。
注:由于篇幅原因,本推送仅分享报告的部分内容。如需获取报告全文,请点击下方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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