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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实务 | 从离婚冷静期看离婚协议拟定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  第 795篇 原创
文 | 稼轩律师  赵婧
预计预览时间:11分钟

上期离婚冷静期数据里提到冷静期内的反悔与迟疑是常见操作,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第69条的规定冷静期反悔意味着离婚协议不生效,那问题来了离婚协议到底怎么写才算真的冷静?这期讨论下。


数据概况


数据来源:威科先行案例库

检索要素:离婚协议反悔

判决年份:2021年

数据情况:


如图所示,此次一共查阅了2021年度的相关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三种类型的判决数据,其中离婚纠纷仅4份有效判决数据,离婚后财产纠纷共47份,占此次统计数据的56%左右,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共33份,占此次统计数据的39%左右。


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是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的准据,补充协议是离婚协议的延伸,签署要严谨、规范


此次查阅的判决里涉及离婚冷静期的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如下:


具体而言,离婚相关协议的效力判定需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区分:


(一)协议不具约束力或是条件未成就、或是未按约定备案


1. 未按约定离婚的协议不生效。此类是指协议签署后男女双方未按约定登记离婚或调解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第69条的规定“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离婚协议签署后双方未按约定离婚的该协议不生效。换言之,只要男女双方按约定离婚并将协议备案登记,离婚协议便有法律约束力,此次查阅的判决数据里仅有2份系在法院备案调解离婚,其余45例均为协议离婚,但其中11份备案协议与此前签署离婚协议不同。


2. 签有数份离婚协议,备案版本方有约束力如前所述,有11例判决里备案登记协议与此前所签署协议不同,其中7例是男女双方在此前的离婚协议里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最终备案协议里写无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一方主张按此前约定进行财产交割、另一方主张按备案版本确认财产分割。依据最高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一第69条的规定,离婚协议只有双方按约定离婚才生效,在有数份内容不同的离婚协议情形下,只有备案版本才是生效版,具有法律约束力。尤其是“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条款,法院判定一般有两个倾向:一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二是夫妻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或放弃分割。在这种情形下,离婚前签署的离婚财产分割或补偿协议更像是经济优势方给配偶画的饼。


(二)登记备案后反悔、撤销的很难被支持


如前所述离婚备案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查询离婚冷静期有关的协议判决时发现部分被告对离婚协议效力有异议,具体两个表现:

1. 离婚后就财产分割条款反悔此类大致有三种情形:单纯反悔,拒不履行,5例;协议约定无共同财产,离婚后主张分割对方名下财产,11例;以有失公平为由诉请重新分割,7例。而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一第70条的规定,在无证据证明财产分割条款系欺诈、胁迫订立的情形下,无论是反悔、撤销还是拒不履行都不会得到支持。


2. 否认离婚补充协议效力离婚反复是常见情形,很多男女在即使办完离婚后情绪上一时半会儿还无法完成分离,故会在离婚细节上反复拉扯或变更,离婚后又签补充协议也是常见情形,而离婚补充协议的效力认定需根据约定内容进行判定,此次查阅的涉及补充协议的内容如下:


案号

内容

判定

(2021) 沪0113

民初20936号

备案协议约定房归女方,补充协议约定男方还贷

与离婚协议内容并不相悖,系补充条款,有效

(2022) 京0115

民初12177号

离婚协议约定三套房归女方,另签补偿约定出售一套给男方补偿

从聊天记录来看补充协议系离婚附带条款,非单独赠与,不可撤销

(2021) 京02

民终8621号

备案协议约定男方给女方购房补充协议约定男方支付购房款

非单独赠与,系基于离婚达成的整体条款,且补充协议与离婚协议约定一致,按约定付款

(2022) 黔0526

民初10097号

备案协议无共同财产,后男方出具补充协议约定房归女方所有

补充协议不具物权变动效力,驳回女方房屋归其所有诉请


从具体判决内容来看,一般离婚补充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都是有效的,但具体条款还需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判定,(2022)京02民终8621号判决就是个典型,因为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一第32条的规定,在赠与财产产权转移前赠与人可撤销赠与,而很多离婚补偿或补充条款往往会有一方将个人名下财产赠与对方的表述,此种产权过户前可随时反悔、撤销,因此,具体条款表述一定要严谨、规范。


此外,虽然备案协议及相关补充条款很难撤销,但诉讼还是个颇费力气的事,因此,在举证时最好从以下角度进行论述:

协议签订背景什么时间在什么地方因为什么缘由签署了补充协议;

补充条款与离婚条款的关联性一般推离定婚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进行了整体处理和约定,那么补充协议与离婚协议的区别及关联是什么以及补充目的是什么?

诉争起由,双方在履行离婚协议和补充协议过程中的争执如何、缘何诉讼也最好充分解释。

总之一句话谋定后动,节省成本,不打无准备的仗。


夫妻财产约定依法签订即有效,离婚未成不影响其效力


在此次查阅离婚冷静期的相关判决数据时除前述的离婚协议外还有33份婚内财产约定,约定类型如下:


如图所示,夫妻财产约定所采用的类型多是婚内财产约定或夫妻财产协议,此外婚前协议、保证书承诺书等也占一定比例,此次查阅的婚前协议主要有两种约定:一方婚前财产为夫妻共有,3例,有效;二是一方婚前财产归对方所有,3例,因与离婚备案协议约定不一致,不生效。至于保证书、承诺书,若约定离婚财产归对方所有,一般以保证、承诺方反悔而终结。


因本期想调研讨论的是离婚冷静期之下的夫妻财产约定效力及与离婚协议的关联性,故聚焦夫妻财产约定,具体而言,夫妻财产约定效力判定如下:


1. 符合法定形式签署即生效。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此次查阅的判决里仅1例是因采用录音形式而被判定无效,还有2例虽名为离婚协议但因缺乏离婚协议必要条件而被认定为夫妻财产约定,最终财产分割以夫妻财产约定为准。此外还有7例做了公证,虽然夫妻财产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既有效,但从留存取证角度考虑(有1例一位女士弄丢了婚内财产约定,跟男方补签了份才起诉离婚),笔者建议可以找第三方机构公证、见证。


2. 夫妻财产约定与备协议不一致时以备案协议为准。此次查阅的有3例男女双方签署了婚内财产约定,但离婚备案协议未提及夫妻财产约定,最终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判定以备案协议为准,还是那句“无夫妻共同财产”的魔法效力。因此,协议离婚时财产分割条款表述应精确、严谨、最好指向明确。


3. 既有夫妻财产约定又有离婚协议,离婚未成时离婚协议不生效,但财产约定有效。此次查阅的判决里既签有夫妻财产约定又签有离婚协议的共7例,离婚反悔意味着离婚协议不生效,相关条款便无法律约束力,但夫妻财产约定只要依法签署既有效。此次查阅的判决里有3例一方按照离婚财产分割条款履行了财产交割义务,但对方反悔,其中1例法院认定男方已付15万有效,夫妻财产分割予以扣除,其余2例因尚未离婚,财产交割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性质,仍应依法分割。


法律建议


其实到第三条的第3点本期要聊的问题已经聊明白了,但按照惯性还是得总结下,离婚冷静期之下离婚协议怎么签?


1. 冷静再冷静,充分冷静与沟通离婚冷静期之下的离婚协议的生效与反悔其实是对婚姻解体的反复与掂量,故而笔者建议面临离婚的男女应就离婚相关事宜进行充分而冷静的沟通,听国家话,充分冷静后再申请、签字、领证。


2. 备存离婚相关条款和约定。离婚条款的达成非一蹴而就,双方经过充分冷静和沟通之后会就相关条款反复拉扯,当初步达成一致时可以开始签字、留存,白纸黑字的记录和约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人的反复性和多变性。


3. 采用多形式约定关于是否离婚可以充分冷静,但在冷静期或分居期内双方还应履行各自的婚内义务,故而,在冷静期内可以就各自的权利义务、财产归属、子女抚养和后续离婚事宜进行不同约定,每种事项及约定的法律约束力自有法律定断。


4. 离婚协议条款要完整、精确。如具体涉及财产分割及交付时,既要对现有的财产进行周延表述,还要对分割的条件、履行时间及相应义务进行清晰约定,必要时可约定具体条款的生效时间和违约后果。


最后,笔者诚恳建议在处理离婚事务时尽量保持坦荡与真诚,诚信友善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更应是处理家事事务的基本原则,如此方有可能不会因为一段经营不善的婚姻解体而否认这段存在的意义。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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