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稼轩分享 | “双十一支付尾款享优惠”活动,你知多少?

稼轩律师
2024-08-28

✎  第 862篇 原创
文 | 稼轩律师 党靖
预计预览时间:9分钟


“双十一”还未到来,但各大电商平台促销大幕已拉开,消费者狂欢购物模式也随之开启。满减红包有隐性门槛、秒杀价与结算价不一致谁来负责......“买买买”的同时,小心掉入“网购陷阱”!本文通过一篇商家设定免单规则又不履行的案例,提醒消费者谨慎“买买买”。



【裁判要旨】



网络购物活动中,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数量能够确定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在消费者提交订单、支付定金时,就可以确定从商家购买相应商品,网络购物合同即成立,至于定金及尾款的支付安排并不影响合同已成立的事实。因此商家约定下单活动规则为“11月11日当天每时11分11秒付尾款即可享受免单优惠”,该规则明确无歧义,按照通常的理解即只要约定的整点付尾款就能享受免单。消费者在11月11日02:11:11支付尾款成功,符合合同约定的免单条件。



【案例简介】



会员名为“quanli_shen”的淘宝帐户由甲注册。天猫店铺“某公司数码专营店”由乙公司注册并经营。2015年10月13日,乙公司为在双十一期间促销相关商品,制定了双十一免单活动规则,并在其天猫店铺“某公司数码专营店”进行发布,规则内容为“11月11日当天每时11分11秒付尾款即可享受免单优惠(每个ID仅限参与一次)”,其中商品名称为“【天猫预售】酷睿i34170/GTX950游戏DIY整机台式组装电脑主机”的商品属于上述活动范围内的产品,消费者在双十一前支付订金99元并在双十一当天支付尾款方可参加上述免单活动。2015年10月24日,甲使用淘宝帐户“quanli_shen”向天猫店铺“某公司数码专营店”(以下简称涉案卖家)为购买“【天猫预售】酷睿i34170/GTX950游戏DIY整机台式组装电脑主机”支付定金99元,形成订单编号:1351455932450064。该订单项下的交易快照页面中的预售指南版块载明“11月11日当天每时11分11秒付尾款即可享受免单优惠(每个ID仅限参与一次)”。2015年11月11日02:11:11,甲支付尾款2440元。2015年11月2日,乙公司增加了“双十一预售活动——活动详解”,在该活动详解中规定秒杀名单活动规则为“11月11日当天,每个时间段11分11秒整付尾款的买家,即可享受免单优惠免单名额仅限每个时段11分11秒整前两名付尾款的顾客”等内容,并将上述规则内容作为二级页面设置在上述商品的预售指南版块右下角的“具体规则点击查看”项下。2015年11月9日,乙公司直接在上述商品页面预售指南版块的免单活动中注明“11月11日当天每时11分11秒付尾款即可享受免单优惠每个ID仅限参与一次每个时段仅限前两名付尾款的顾客”。乙公司主张其已经修改了活动规则,不履行交货义务。



【裁判要点】



乙公司在10月13日发布相应免单活动规则,视为要约,而甲在10月24日支付定金视为承诺,双方至此合同已经成立,商品交易快照作为订单形成时的商品详情也属于合同的一部分,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而甲下单当时的活动规则为“11月11日当天每时11分11秒付尾款即可享受免单优惠”,该规则明确无歧义,按照通常的理解即只要约定的整点付尾款就能享受免单。虽然乙公司公司在11月2日补充了活动详解即“免单名额仅限每个时段11分11秒整前两名付尾款的顾客”并设置在原活动规则的二级页面中,以及11月9日在商品一级页面直接注明“每个时段仅限前两名付尾款的顾客”,但是上述内容显然属于对原规则的修改而非解释,视为单方修改合同内容,属新的要约,而上述修改后的规则的公示方法并不能有效通知到甲,乙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通过其他有效方式通知甲,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甲知晓并同意上述修改后的规则,因此,上述修改后的规则不适用于甲与乙公司之间,双方仍应按照合同成立时即10月24日的约定履行。按照当时的活动规则,对于免单名额并无限制,而甲在11月11日02:11:11支付尾款成功,符合合同约定的免单条件。乙公司抗辩称甲系采取不正当的方式进行秒杀,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故对该抗辩,该院不予采信。



【实务总结】



1.“限时免单”具有法律效力平台内经营者在网上店铺中制定并公布限时免单规则,在网络购物合同成立并生效前,属于平台内经营者要约的组成部分。在双方购物合同成立并生效后,限时免单规则成为双方购物合同的约定条款,系双方购物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关于限时免单的约定条款属于附条件履行合同义务的条款,一旦消费者符合免单规则的要求即条件成立,则免除消费者该单货款是销售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
2. 电商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是否可以退一赔三?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故民事欺诈行为,除考虑客观行为外,还需考虑商家是否存在告知虚假信息的主观故意,需结合客观存在,分析商家实施行为时的主观状态。
综合商家调价情况和价格标注位置等行为判断,不能得出商家有欺诈的故意。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第472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民法典》合同编第498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民法典》合同编第502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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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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