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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管理传承与家事专栏|离婚冷静期内新增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以下案例展现了法院在审判此类案件时的基本思路与裁判规则,对上述问题做出了很好的解答。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或者受赠的遗产,除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外,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赵某与解某于2021年4月23日离婚,解某母亲于2021年3月23日去世,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解某母亲的遗产发生继承时仍处于赵某与解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解某母亲的自书遗嘱并未明确写明解某继承取得的房产份额属于解某个人所有或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解某母亲遗留的房产在赵某与解某离婚后出售,解某按照继承比例取得售房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进行分割。
由此可见,离婚冷静期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并没有必然的联系。离婚冷静期内,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新增的财产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为准。比如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等,这些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上述财产如果是在离婚冷静期内取得,也应当被当作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
法院认为,刁某与张某2008年依法登记结婚,二人虽签署过离婚协议,但并未依法办理离婚登记,仍是夫妻关系。刁某虽抗辩商行及某型号小轿车是由其个人单独经营或购买,但按照法律规定,以上财产系刁某和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异议人刁某提出的执行异议没有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由此可见,在离婚冷静期内无论是新增的财产抑或是债务,只要符合夫妻共同财产或共同债务的要件,就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共同债务。
因此当夫妻双方处于离婚冷静期时,双方的婚姻还具有效力,这期间新增的财产看作为婚姻存续期间的新增财产。那只要婚姻关系还存续,面临离婚危机时对于共同财产或者债务夫妻双方要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1. 在离婚协议中要明确约定双方财产分割情况,尤其要写明在离婚冷静期内对新增财产或债务的归属问题。并且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进行公证,避免今后产生不要的纠纷。
2. 对涉及析产的财产最好不要私自处置,若婚变后变更财产所有权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嫌疑;若发现一方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嫌疑,应搜集好相关证据,比如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到亲友或其他人名下的证明、一方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并将贷款资金转入另一方名下的证明、一方将婚前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或他人的证明等,并第一时间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3. 当不可避免地走入离婚诉讼程序时,应收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比如说银行存单、银行出具的借款合同、其他有价证券等等。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出资证明。(2)证明有银行存款,应提交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存折。(3)证明有股票,应提交开户券商名称及股东代码、资金账号、股票资金对账单等。(4)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等。(5)证明经营公司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证明、股权证明等。(6)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5)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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