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专栏|第六期:关于房产税如何缴纳的问题?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以下是关于房产税的热点问题解答。
一、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局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1)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2)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3)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日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房产税的税率?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对个人出租住房,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四、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区分下列不同情况,分别计算征收时间:
1.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2.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3.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4.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5.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6.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7.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8.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五、在计征房产税时,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是否计入房产原值?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0] 121号)
六、免征房产税的情形?
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说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
七、关于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