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稼轩破产重整专栏 | 漫谈预重整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第1065篇 原创

文|稼轩律师 康蕾

预计预览时间:6分钟




近一段时间,关于《公司法》新修订的内容很热,有不少客户咨询我有关问题,其中有些客户自己或者家族有很多企业,有些经营状况良好,有些不甚理想,问我有什么办法可以让自己的资源有效整合,让企业继续生存下去,甚至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在为他们设计方案时,我谈到了“预重整”,他们很感兴趣,并且主动问我:“预重整”对我们企业好不好?我们企业目前的情况适合做“预重整”吗?其实,“预重整”不是最近才有的什么新制度,此前与同事也多次讨论过,大家普遍对这项制度是看好的,并希望能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广泛的应用。今天,我就分享一些自己关于“预重整”的学习心得和浅显认识。


什么是预重整


早在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就已经提出“探索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在企业进入重整程序之前,可以先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庭外商业谈判,拟定重组方案。重整程序启动后,可以重组方案为依据拟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批准。”此后,在2019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等13部门联合发布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也明确规定:“研究建立预重整制度,实现庭外重组制度、预重整制度与破产重整制度的有效衔接,强化庭外重组的公信力和约束力,明确预重整的法律地位和制度内容”。这里,不但明确使用了“预重整制度”的表述,而且将预重整制度与破产重整制度并列表述,指明了预重整制度的独立价值。


自此,全国有不少省级法院也纷纷制定出当地的预重整文件。北京破产法庭2019年12月发布的《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专门就预重整制定了专章规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发布《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设专门的预重整章节。上海破产法庭2022年5月专门针对预重整制度发布了《上海破产法庭预重整案件办理规程(试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6月发布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6月也针对性的发布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预重整工作指引(试行)( 2023修正)》。


通观以上文件,可以总结得出,预重整制度是衔接庭外重组和庭内重整的一种庭内预设重整程序。同时,预重整是一种准司法程序,是否需要对企业进行预重整需经企业或其债权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


有别于一般的资产并购、债务重组等庭外重组活动,不是任何企业,或在任何时间段内都可以适用预重整。这一制度应主要放在破产语境下讨论。在此语境下,企业有重整需求时才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预重整程序,有预重整需求的企业被称为债务人,而申请预重整的申请人可以是债务人本身,也可以是其债权人,但债权人针对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预重整申请,应当书面征得债务人同意。


在各地颁发的文件指导下,预重整案件也逐步增多,其中不乏优秀的成功案例。如2019年上海三中院受理的上海地区某大型建筑安装集团企业预重整申请。该公司自2018年以来陷入经营困境,注册资本一亿余元,负债近800亿元、债权人逾3000家,涉诉、涉执行案件达460余件。经多轮工作沟通,在预重整完成的基础上,公司于2020年10月提出重整申请,最终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2021年12月1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该案通过预重整制度,对母公司率先进行重整后再带动下属子公司重整,并引入信托模式创新性地盘活了公司业务经营,是预重整成功的典型案例。


与破产重整相比有什么不同


预重整与破产重整最大的区别就在一个“预”字上


首先,预重整存在的时间区间是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人民法院以“破申”案号立案后,至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前。


其次,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人民法院制作的不是裁定书,而是决定书或备案通知书等,各地做法不一。


再次,预重整程序的实质性工作通常是在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之前,律师就已经预先开始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涉诉涉执情况、投资人意向、预重整方案设计等都比较了解,法院受理“破申”案件后,可以由债务人或主要债权人申请已提供服务的律师为临时管理人,由法院确定。预重整程序转为重整程序后,临时管理人可以被优先指定为破产管理人,更有利于破产重整工作的延续和推进。


第四,与破产重整是由破产管理人主导不同,由于还没有进入破产重整程序,预重整中与债权人、投资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谈判是由债务人自己主导的,临时管理人所提供的服务主要是辅导性的,管理人不具有决定权,法官也只是给与一定的指导,司法介入程度低,受法定强制性程序和法院强制性管理的干预较少。重整计划草案可以更多的从市场运营和商业逻辑角度考虑,充分保护企业的商业价值。


第五,在预重整程序中,企业具有更多的主导权。在正式开始破产重整司法程序前先进行预重整,如果预重整成功可以顺利衔接破产重整程序,如果预重整不成功,可以撤回破产重整申请。这样可以避免出现破产重整的失败导致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的后果。


第六,预重整程序中形成的重整计划草案,在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如果债权人不再进行表决,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审查批准,将其转化为具有执行效力的重整计划,产生约束全体债权人的法律效力。这样可以有效提高破产效率。


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预重整主要体现的就是“自愿”和“自治”两大特点,这些对企业而言都是较为有利的。同时,预重整对人民法院而言也有其优点。在预重整程序中,人民法院主要职能是确定企业能不能进入预重整,一旦决定该企业进行预重整之后,人民法院所发挥的是指导和监督职能,介入度较低,可减少实际投入的人力物力。这样便有效地减轻法院的诉累,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


除此之外,预重整也有其局限性。比如,人民法院同意预重整的企业范围较窄,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为例,第157条规定:“债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进行预重整:


(一)债务人已经和全体债权人或主要债权人,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达成重组协议或者重组意向;


(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已经决定并参与了债务人的重组事务;


(三)企业尚处于生产经营之中,直接受理重整申请可能对债务人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或者产生重大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需安置职工人数众多,或者企业资产规模较大,对地区经济发展和金融环境稳定有重大影响的大型、特大型企业;


(五)人民法院基于准确识别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以及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目的;


(六)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情形。”


另,预重整程序不具有重整程序所具有的中止执行、解除保全、冻结担保债权的行使等法定程序效力。但在预重整期间,受理预重整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预重整的需要,通过采取和相关执行法院(执行部门)协调、沟通等方式,取得有关执行法院(执行部门)的配合,解除有关保全措施和中止有关执行程序,以便保障预重整程序顺利进行。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临时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结语


综上,预重整制度是破产领域中一项可以调动各方主体主观能能动性、主客观方面均能提高司法效率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其与诉前调解、商事调解等有着相类似的积极意义,应该引起更充分重视,释放其更巨大潜能。


- END -

编辑|橙子

专业审核|破产重整业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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