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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OUNCIL推荐|争议解决(二)商事仲裁中选任仲裁员以及申请仲裁员回避时,如何最大程度优化自身利益且避免仲裁程序重置

推荐关注→ LCOUNCIL 2022-11-25




活动背景介绍

仲裁庭的组成与仲裁员的选任是当事人选择仲裁机构时的重要考量因素,仲裁员选任的自由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当事人对预期仲裁结果的把握大小。有效推进仲裁程序、保证最终裁决书的质量等,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仲裁员的质量。基于企业利益以及仲裁结果的导向性,当事人在指定仲裁员时,都更希望能选择对其更有利的仲裁员。


仲裁员作为仲裁案件的裁判者应保持其中立和独立,作出不偏向于任何一方的公正的裁决,但若其中一方当事人主张,另一方当事人或仲裁院指定的仲裁员对其存在偏见或是与该案件存在利益冲突时,则可以向仲裁庭申请回避。


但是,若是申请回避可能会导致仲裁程序延长以及额外的费用产生,所以企业在提出回避请求之前,一定要慎重考虑。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LCOUNCIL在线直播聚焦于不同仲裁机构之间回避程序的规则以及注意要点,特别邀请具有多年仲裁经验的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牟笛律师,结合实践中的典型案例进行经验分享。


本期LCOUNCIL报告精选


对仲裁员的异议


(一)依据

1.以仲裁员披露的信息为由

2.对仲裁员的公平性和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

3.不具备当事人约定或仲裁规则规定的资格

4.未按期限履行职责或行事过分迟延


对于仲裁员异议或者是回避的标准,现在很多国内机构规则当中提出的标准其实非常模糊,并不清晰。例如最常见的上海地区有很多法务或律师都是华政毕业的,所以经常会听到一个问题,即当事人与某某是同学或校友,能否选择其为仲裁员?这样的问题没有很明确的答案,因为具体两者关系密切到什么程度?有无其他的关系?这些其实都是参考的一些因素。


(二)不同机构对仲裁员异议的处理方式



(三)实例研究一



第一个实例研究,这是从案例汇编里面找出来的一个真实案例:一方当事人选择了自己的边裁,也相应地组成了仲裁庭,在案件审理中途时,这方当事人自己说他的律师与两名边裁之间都存在校友和师生关系,所以要求回避。这里有很多疑点或者是处理的不到位的地方。


首先,作为一方当事人他们所选定的该名仲裁员在被指定时为何不提出异议?当事人自己应该申报有可能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不知大家是否有做仲裁员的经验,做仲裁员时若被指定,机构会发一份案情简介,此简介上会表明申请人是谁,被申请人是谁,双方代理人分别是谁,这些信息都会提供给仲裁员让其考虑是否有需要报告的事项?通常来说没有。若其中有一些把握不准的情况应该申报出来让大家讨论,包括对方以及机构,大家可以对此情况有所把握,但若将相关信息隐藏起来,一旦发生事情后确实很难处理。若支持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要求,等于是正中对方当事人下怀,因为其前面埋下这样的伏笔无非是想利用这个机会来改选仲裁庭,或者是拖延时间,或者令仲裁庭再安排其他的人选。若接受这种异议,等于间接地去支持或是鼓励了这种行为,所以,这也是为何后来仲裁委驳回异议的原因。但是,驳回也存在一个问题,这就等于一方当事人的律师明目张胆在仲裁中存在着这样一种不应该存在的关系,他可能为己方争取一些利益,个人认为这对于另外一方当事人来说也是一个很大的风险。无论是作为仲裁员还是作为律师,平常处理案件时都要注意把握。



(四)实例研究二



最后一种情况是存在牵连关系,此案中一方仲裁员之前供职的公司与被申请人的公司在历史上曾经存在过一些关系。历史上此关系是真实的,但现在看来双方在法律上好像没有类似进一步控股,或是有共同控股这样的关联关系。但在对外宣传层面上两家公司好像经常被相提并论,此类案件不说回避申请,法院最后进行司法审查时也会认为,由这样一位仲裁员来审理该案件是非常不合适的,以至于到了要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度。


对于同样的问题,无论是律师去检查客户也好,与法务探讨也好,都应该多问一些细节。若把案例二简化一下,即该公司历史上曾经与当事人之间有一定的关系,但现在法律上已经没有此种关系。是否就可以当此案件的仲裁员?若将案件简化到此程度,得出来的结论则相反。因为一般哪怕是比较严格的国际律师协会关于益冲突的指引,也基本上都是以三年为限。若三年之内涉及到关联公司一些业务上的往来,会进行相关考虑。




本期LCOUNCIL互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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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仲裁裁决是不公开的,那么C公司与A公司的仲裁裁决,是否可以在C公司与B公司的仲裁裁决中进行引用呢?


A:这个问题其实不要将其太理论化。当然众所周知,仲裁保密,仲裁有这样一个要求。但若细究,仲裁保密到底要求什么方面的保密,以及更进一步而言,若进行泄密,责任是什么呢?若追问这样一些问题,其实无论是在目前国内,甚至是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这个问题都没有很清晰的答案。尤其对于当事人而言,若把仲裁裁决全文公开,放在网上让别人浏览,违反仲裁保密后谁又可以罚款?谁又可以因此令其败诉,承担责任?好像没有。所以,个人并非鼓励大家这样做,而是告诉大家一方面要知道仲裁保密是仲裁中的一个基本的要求;但另一方面,也不要将其看的太过刻板。也正如问题所言,利用别的仲裁裁决去证明自身观点,若该裁决对本案真的非常有帮助,而且也是关联性案件或者类似案件,那么想引用就引用。若还是担心有一定的风险,可以对裁决的一些敏感信息进行去除,例如将当事人的名字隐去等。实际上,本人以前在案件代理过程当中做过类似的事情,就是因为此案其实涉及到关联方的当事人;所以我们处理的方式为没有将裁决书直接交上去,而是提供了案号。若仲裁庭有需要,就可以直接去秘书处去调取裁决书。此处为了避免风险,就是未提供裁决书全文,供大家参考。



分享嘉宾

牟笛

通力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牟笛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武汉大学,分别获法学学士、国际法硕士和博士学位。牟律师现任上海市协会商事争议解决业务研究委员会。


在2017年加入通力律师事务所之前曾先后在一家专门从事涉外法律服务的中国师事所和一家领先大型涉外法律服务的中国师事所执业多年。在此期间,牟律师一直专注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争议解决法律服务,服务过来自金融、投资、国际酒店管理、汽车、制药、工业气体、快速消费品、零售、光伏、地产等行业为数众多的500强跨国企业以及个人商跨国企业。牟律师对商事仲裁业务具有丰富经验,常年保持对该领域的关注和研究,曾多次应《商法》、China Law & Practice 等国际知名媒体要求就商事仲裁的新发展和概况发表评论,相关文章受到业内的广泛注和引述。


牟笛律师曾当选2011年至2013年“上海市十佳优秀青年律师”。2014年至2018年期间,牟律师连续5年获得钱伯斯及法律500强推荐。



完整内容及案例解析载于LCOUNCIL每月速递2019年8月刊第67期LCOUNCIL推荐|争议解决(二)商事仲裁中选任仲裁员以及申请仲裁员回避时,如何最大程度优化自身利益且避免仲裁程序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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