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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OUNCIL推荐 | 信息技术与电子商务(三)《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合规要点、 横向比较及行业实践

推荐关注→ LCOUNCIL 2022-09-24



活动背景介绍

2019 年 5 月 28 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参照国家网络安全标准,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建立数据安全管理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制定数据安全计划,实施数据安全技术防护,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安全事件,组织数据安全教育、培训。 


据 LCOUNCIL 了解,企业法务同行对于数据合规管理存在普遍关注,例如该《数据安全管理办法》未来出台会否加剧各平台广告营销方面的收入?加入平台违反《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该如何处罚?企业 APP 使用时,用户拒绝提供必要信息时,能否拒绝提供核心业务?从关联企业拿到的个人信息相关数据向其他公司传输信息,尤其是涉及到个人信息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 


鉴于上述背景,本期 LCOUNCIL 在线直播聚焦《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合规要点,特别邀请到在信息技术与电子商务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春林律师,通过横向比较及行业实践,梳理企业数据安全管理合规实操要点。


本期LCOUNCIL报告精选
定推、合成、路由及数据流动中的合规要点 

(一)产品及商业广告定向推送合规 
  1. 推送对象

1.推送对象 

(1)适用法律: 

《网络安全法》 

《电子商务法》 

《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 

(2)个人信息使用合规问题: 

获得用户明示同意 

为用户提供停止接收定向推送的功能 

停止接收定向推送信息时,应当停止推送,并删除已经收集的设备识别码等用户数据和个人信息 


此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停止推送以后,企业还应该删除已经收集的这些设备号码和相应的设备识别码等用户数据和个人信息。但此时若他还是企业的用户,企业只是停止了推送,是否可以给用户提供一些个性化的页面?如拼多多本身就是个性化的页面,单这个规定项下,整个产品的功能都没办法体现,所以这里存在问题。 

关于此次要求删除的设备识别码,其实现在很多的企业,向客户推送时使用的是OKID,推送到苹果手机的时候,mac地址其实是推送给mac地址,企业本身没办法识别到用户精准的身份信息,所以一定要把设备识别码删除存有一定问题。



2.推送内容

(1)适用法律: 《广告法》 《价格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 (2)推送形式与内容合规的问题: 应当以明显方式标明“定推”字样 内容可识别 规则可选择 规则应透明 价格、质量无差别 


形式上要求首先要加定推。那是否每推送一条都要加一个“定推”,还是可以将“定推”放到一个专门的栏目里,而非每一条上面都加一个“定推”,如电商和数据化的电商,其实所有的内容都是定向的, 那意味着每一条都加“定推”是有难度的。所以企业是否可以通过隐私政策或者用户协议的方式一揽子告诉大家,而非每一条都要标注。 
此次还要求定向推送的内容要可识别,规则要可选择。《电商法》中,规定了搜索结果和定向推送给用户的结果的概念,此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中要求企业为用户提供干预结果的机会,也就是用户有只想看到搜索结果,而不想看到定向结果的选择。 
该规则要求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要求去做备案也是规则透明的方式,但其实备案未清楚地说明,是只要说明使用规则、隐私政策即可,还是仍有一些定向推送的规则也要去说明,实际操作起来会非常麻烦。 但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长远角度来看,估计需要对算法做备案,算法要求透明。当然,因为算法不一样和解读性不用出现的问题,那就另当别论,但去做官方的备案,可能是一个大趋势。例如,用户 A 坐上车以后收到了某张小卡片,企业至少要告诉用户,是因为通过评估用户的车价认为用户 A 有消费能力所以发此小卡片,还是用户以前有这方面的消费习惯,所以给他发此卡片,只有用户知道原因,他才不会感到困惑。 
在价格质量无差别上,基于用户提供或不提供相应的个人信息以后,在对应的产品质量和价格方面可能有差别。统一进行规定可能会有不好的影响,例如,可能此产品是依据用户身体的信息定向提供的产品,用户若没提供此类信息,可能就没办法提供这个产品。以及价格上,新用户与旧用户可能会有不同,上海地区的用户可能现在要向华东地区的用户做促销,要向东北用户发送专业定制的产品,此时就会涉及到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如何保证的问题。因为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具体交易中具备垄断地位时才会涉及到这些问题,而很多问题还是关于如何维护公平竞争、自由竞争、合理经营权等。


(二)流量路由合规要点


1.禁止路由境外:用户和互联网都在境内的,访问流量路由至境外 2.ICP 备案合规:一致性核验 3.使用、搭建VPN合规:境内用户使用、搭建 VPN的,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第 29 条规定,“境内用户访问境内互联网的,其流量不得被路由到境外”, 很多人不明白这条规定的意思。网信办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出台后增加了有关网络安全的规定,《网安法》第三章叫做网络运行安全,第四章叫做网络信息安全,将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进行了区分。而路由其实也涉及到运行安全的问题,而非数据安全的问题。当然这个问题也会涉及到数据安全的问题,为什么涉及到数据安全取决于如何理解这条规定。是否不能用VPN了?实际上并非如此,关键在于理解路由技术的概念,例如境内的用户A要访问一个境内网站——北京的一个网站,上海这边说全国的网站是有其大节点的,A首先访问长宁区的一个节点,然后路由到上海交大的节点,再从上海交大路由到北京邮电大学的节点,北京邮电大学再路由到具体网站的机房,这是一个常见、常规的路由的路径。此次规定不得路由到境外,那么 A 访问路由到交大,交大再路由到日本,然后由日本路由到北京邮电大学,再路由到具体的机房,这样是不可以的。为何?逻辑是这样的,因为若路由到日本以后,境外就可以截留相应的数据信息,其实从这个本质上来说也是数据安全的问题,根据下图所示,该问题就清楚了。 
所以主要问题并非VPN,而是路由的问题。但是现在实践之中有一个大问题,以前企业自己搭建VPN 被抓获后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现在浙江有一个企业使用 VPN 后也被抓获,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所以使用VPN的风险还是比较高的,企业要注意遵守相关规定。


 


(三)合成信息合规要点


1.标注义务:自动合成内容应当以明显方式标明“合成”字样 2.禁止侵害知识产权:合成内容不得侵害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等合法利益3.禁止非法爬取不得通过非法爬取第三方数据的方式获取合成数据源 
这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对合成信息也做出了规定,这就再次印证了前述所讲《数据安全管理办 法》的“数据”是一个广义数据的概念,包括了个人信息、重要数据以及网络日志以外的其他有内容的数据。一系列的内容都纳入到规范中去其实是有问题的,因为以前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本身已经对信息内容合规提出相应的要求,包括网信办也有相应的规范。 合成内容中有几个合规要点,其中有一点规定合成内容不得谋取利益,但人工智能合成一些内容时都是在谋取利益,不谋取利益是不可能达到的状态,所以这句话真正考量的是什么?此处认为其本意为不能影响或损害别人的利益,不得侵害第三方产权。 而此次还规定不能爬取第三方的数据,爬虫问题本身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12条中有相应的规定,要求不得干扰系统的正常运行。但在《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中,还规定了若流量超过网站流量 1/3 的,有权要求终止;反之,若不超过网站 1/3 的流量就可以爬网站的数据,此逻辑似乎有些奇怪。 

(四)数据流动中的合规要点


工信部24号令:应当对代理人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个问题,数据流动的合规要点。很多企业在从别的网站拿过来数据后再分享给其他网站的流动过程中,容易导致数据来源非法或者流出的信息被非法使用。按照 2017 年 6 月 1 日与《网安法》同步实施的两高的司法解释,非法数据用于合法目的仍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个人信息一旦被别人用于非法犯罪,尤其涉及到行动轨迹,无论个人有无过错,都会有相应的刑责,两高的司法解释是非常严格的, 所以数据流动过程中风险很大。此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中有两个条款主要涉及到数据流动,其中规定从上游获取个人信息时,鉴别获取个人信息和直接获取个人信息存在同等责任,但是直接获取个人信息时可以触达消费者、触达用户,以便获得对方的同意以及要求对方进行相应知悉同意的流程,但是间接获取根本无法触达用户,那么如何去承担通知和许可的直接责任呢?所以简单进行一刀切的同等责任是有问题的,建议可以将间接获取相应个人信息的责任进行罗列,如同《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一样,而非简单的一刀切。



本期LCOUNCIL互动问答
QA&


Q:我们的业务主要是To B端,像我们此类企业其实存在这样的困惑,不直接面向个人用户时,数据合规怎么做?在一些程序化的广告业务流程中, 对于个人信息数据有很高的要求,但大部分数据处理主体通常不直接接触个人用户,一旦合作方如数据供应方未取得数据主体的授权,就会存在数据来源的瑕疵,从而影响程序化广告流程的合法性,不知道怎么理解? 


A:首先回答第一个问题,To B端数据合规应该如何操作。我觉得 To B 端的业务也会涉及很多数据,此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中重点信息和重要的数据出境只是涉及到个人信息这部分,《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中正如前述所讲是大数据的概念,也就是相应的一系列合规的要求。《电商法》中有关个人信息以及有关信息管理相应的合规点是用户的概念,而并非个人的概念,所以 To B 端的业务也是要做到相应的数据合规的一些要求。实际上对于现在很多企业自身的工业控制以及 To B端的电子商务,我们也会开展整体数据合规的流程,当然具体细节可以依据业务流程和业务形态进行单独交流。 


第二个问题,在供应商的数据来源不合法的情况下,建议做一些程序化的广告交易还是谨慎一些,无论是精准交易还是程序化的广告交易,一定要审查数据取得来源是否合法的。建议大家与大型的数据供应方进行合作,若一旦供应商的数据来源有瑕疵,甚至是违法的,此时涉及到的不仅是行政风险,还涉及到相应的刑事风险。两高的司法解释中也明确提出,非法取得用于合法目的,一样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问题。 


Q:我们是一个零售行业的企业,有一个线上销售渠道是我们的网上商城,现在面临的情况是网上商城在用户新注册时有一个新用户的券,我们发现有部分用户通过频繁的注销与新注册,反复领用这个券,这涉及到您刚才所讲数据删除的问题。现在我们考虑的一个方法是用户注销之后,前台删除他的信息,但后台可能继续保存一些注册用户的相关信息,如手机号等,这样以后发现用户再次注册时会禁止他领新用户的券。所以我想问一下,这样的操作方式在您看来,删除信息这块是否合规?或者说您觉得有什么更好的操作方式? 


A:建议可以采取一些措施,这取决于你用户协议的具体内容,用户协议需要对多次注册刷取抵用券的情形有相应的处理或者约束机制,如代领或冻结帐户等,以及包括如何认定新用户等,这是一个非常有必要性的问题。建议前期在用户协议中就解决这个问题。 




分享嘉宾

黄春林 

汇业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专业领域: 

黄春林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互联网、新兴技术、文化传媒领域综合法律服务。 


服务经验: 

担任数十家企业集团法律顾问,提供网络安全、数据合规、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服务;担任数十家电子商务、网络游戏、互联网金融、新兴技术与文化传媒等行业公司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公司结构设计、市场准入、资质证照、产品合规、广告合规、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服务。 

上海律协互联网业务委员会委员 

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委员 

国际隐私专家协会(IAPP)委员 


完整内容及案例解析载于LCOUNCIL每月速递2019年8月刊第67期《信息技术与电子商务(三)《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合规要点、 横向比较及行业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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