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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妨害公交车安全驾驶违法行为最严厉处罚规定来了!

苏州普法 2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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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特别是2018年重庆市“10·28”公交车坠江事故发生后,引起全社会强烈关注。




其实这样的“车闹”事件并不是个例

在苏州也发生过好几起…


案例一


◆地点:常熟市

◆时间:2018年5月


当天,乘上公交车的瞿某发现自己的公交卡里没钱了,身上也没现金。到达目的地后,没付钱的瞿某准备下车,公交司机却不让他下车。恼怒中的瞿某突然上前拉抢公交车方向盘,公交车快速偏离了车道。司机赶紧一脚刹车踩停了车辆,幸好公交车并未与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碰撞,但两名乘客在车厢内摔倒受伤。


瞿某被常熟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例二


◆地点:相城区

◆时间:2013年3月


当天下午,顾某乘上一辆3路公交车。当车辆行驶到相城大道苏州国际外国语学校站台时,他要求从公交车前门下车,但公交车驾驶员杨某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没有同意。顾某没有改从后门下车,而是在公交车继续行驶后,盯着驾驶员不依不饶,最后动手拉扯驾驶员,导致公交车冲入绿化带后侧翻,多名乘客受伤。


抢方向盘造成公交车侧翻的被告人顾某,被相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冲动是魔鬼

上述案件里

冲动中做出危险之举的三位乘客

均因犯下危害公共安全罪受到惩罚


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我国刑法中属于重罪。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公共汽车乘车规则》明确规定,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乘客不得妨碍驾驶员正常操作,不得在车厢内打闹、斗殴、寻衅滋事等。


公交车司机对违反乘车规则规定的乘客,有权进行劝阻和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违反相关行政处罚规定的,移交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一部发布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意见》聚焦社会广泛关注的妨害安全驾驶和公共秩序的有关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要求。


(1)乘客:“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员”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具有“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几类特定情形的,予以从重处罚。


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随意殴打其他乘客,追逐、辱骂他人,或者起哄闹事,妨害公共交通工具运营秩序、影响行车安全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寻衅滋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驾驶人员:“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同时,鉴于实践中少数驾驶人员与乘客发生纷争后不能理性应对,而是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与乘客发生冲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意见》规定对实施此类行为的驾驶人员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3) 阻止抢夺公交方向盘,认定为正当防卫


此外,为鼓励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务人员和乘客与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意见》还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作出了原则规定。


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乘客等人员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行为造成违法犯罪行为人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遭到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侵害时,为避免公共交通工具倾覆或者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发生,采取紧急制动或者躲避措施,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损坏或者人身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紧急避险。



安全驾驶关系你我生命安全

无论你是乘客还是司机

对不安全驾驶行为

应该勇敢站出来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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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素材来源:中国普法、今日苏州公交等

苏州普法(etongshuofa)综合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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