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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神木矿难21人遇难,整改无效,谁来负责?

苏州普法 2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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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4日 星期一

神木

矿难


事件概述

2019年1月12日16时30分许,陕西省神木市百吉矿业李家沟煤矿井下发生“冒顶”事故。据了解,百吉煤矿当班入井矿工共87人,事故发生后有66人安全升井,21人被困。截至1月13日6点50分,这21人已被确认全部遇难。 


据报道,这次矿难事故是一次涉及通风道坍塌所产生的“冒顶”事故



点击观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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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煤矿冒顶事故 21人全部遇难


冒顶”是什么?

冒顶事故是煤矿五大灾害之一,在所有事故中占比达到60%以上,伤亡人数占40%左右。指矿井在开采过程中发生的上部矿岩层塌落现象。是由于开采后原先平衡的矿山压力遭到破坏,因此多发生在顶板,也就是煤层上方岩层来压期间。 


涉事企业刚刚通过安全生产验收

查阅公开资料发现,李家沟煤矿地处陕西榆林神木市小寨村,所属单位为神木市百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吉”)。公司成立于2003年,经营范围包括煤炭开采和销售。


另一家关键的涉事企业是陕西鲁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陕西鲁泰”),由山东鲁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在陕西神木市注册成立,主营业务是在产煤大县府谷和神木,开展煤矿托管服务运营,百吉是其托管的三家企业之一。


陕西鲁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百吉项目部生产技术部部长秦培建在2018年4月刊发文章指出,李家沟煤矿所在的神府煤田,大部分区域的煤层都埋藏较浅,基岩薄,平均采高达4.2m,上覆较厚的松散层。他通过分析李家沟煤矿发现,这种大采高、薄基岩煤层的矿压规律不同于普通采场,来压期间有明显的顶板台阶下沉现象。  


▲百吉矿业大楼


而对于百吉公司的安全管理情况,2018年12月,陕西鲁泰总经理楚旭峰表示,2018年5月,百吉煤矿刚刚顺利通过陕西省煤监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


楚旭峰接受采访一个多月后,百吉发生大型冒顶事故。 


事实上,2017年3月,陕西已经对全省506处煤矿开展过一次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内容涉及证照、安全监控、安全生产投入,以及顶板管理等情况。体检”一直持续到2017年底。在责令停产停建整改的煤矿列表中,出现了百吉的名字。 


从2018年6月开始,神木市又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煤矿安全检查活动。要求全市煤矿范围内开展为期5个月的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提升”活动。活动自6月1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

   

这并非神木首次发生煤矿事故

2008年7月,神木汇森凉水井煤矿发生矿难,造成18人遇难。2016年1月,神木县刘家峁煤矿发生瓦斯事故,死亡11人。事故的后续调查显示,涉事的两个煤矿均存在违法生产行为。 


目前,国家应急管理部已经派出由副部长、国家煤监局局长黄玉治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开展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置工作,事故原因仍在调查中。


事发煤矿的探矿权存在争议


根据国家自然资源部官网搜索信息,李家沟煤矿的项目许可证号为6100000710781,项目申请人为神木县百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即现神木市百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名称为陕西省侏罗纪煤田神府矿区李家沟井田勘探,项目有效期为2007年12月5日至2009年7月30日。


▲李家沟煤矿在自然资源部官网上显示的探矿项目许可


陕西省神木县永兴乡李家沟井田精查项目申请新立探矿权时间为2007年9月19日。但在2007年,原国土资源部(现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暂停受理煤炭探矿权申请的通知》([2007]20号文),通知决定从2007年2月2日起到2008年12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暂停受理新的煤炭探矿权申请。


陕西省原国土资源厅在2007年6月27日,在无依据的情况下将包括该项目在内的4个探矿权项目作为2004年2月19日以前正式受理项目,向原国土资源部申请按遗留问题由陕西省原国土资源厅按协议出让处置,并获同意。


就此问题,陕西省原国土资源厅曾于2013年做出情况说明,仍以“遗留问题”为理由解释探矿权的申请。此外还表示,已经找不到2004年以前受理的探矿权相关材料


谁来为21条人命负责?


这次矿难中有关责任人员

应如何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呢?


法律界人士认为

对于本案中有关责任人员

在刑事法律责任追究的过程中

很有可能涉及三种罪名


第一种: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种:涉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种: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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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素材来源:新京报、重案组37号

苏州普法(etongshuofa)综合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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