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数万元报班孩子还考倒数第一,培训费能要回来吗?
为了提高孩子的成绩
不少家长会选择给孩子报培训班
但报了班后
就一定有效果吗?
如果适得其反
报班的钱能要回吗?
基本案情:
花费2.8万元补习,孩子考了倒数第一
小宋是南阳市某初中学生,因其学习基础较差,其父宋先生决定在南阳市某教育培训学校让儿子上“一对一”进行补习。
经双方协商,议定由该学校对小宋的数学、物理、化学、英语进行“一对一”培训,每课时40分钟,每课时90元。小宋在2015年7月15日至11月7日期间接受了培训,宋先生为儿子小宋交培训费4次,共计2.8万元。
但从当年10月15日起,宋先生欠付培训费,至当年11月7日,共拖欠培训费7875元。
培训学校多次催要,宋先生拖欠不付,培训学校为此提起诉讼。
令培训学校没有想到的是,宋先生在知道自己的儿子成了被告后,反过头又把学校给告了,不仅不交剩余的学费,还要求学校退还已交的2.8万元。
宋先生的理由是——
培训学校仅仅是一家提供短期培训的教育机构,不具有全日制办学资质,校长没有教师资格证,学校没有收费许可证。
培训学校夸大自家办学资质及师资力量,承诺培训教育效果,保证小宋考上南阳市内高中,但实际上该校没有完全履行培训管理义务,以至于小宋的学业被耽误,学习成绩不进反退,退至班级倒数第一,未能达到培训教育目的。
南阳市卧龙区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培训学校的收费是否合理
学校主张的7875元培训费能否成立
反诉主张能否支持
双方实质是教育质量的纠纷
法院判决:
驳回退费请求,判决双方二八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宋先生将儿子送入培训学校接受培训并按双方约定交培训费,说明双方达成了教育培训口头契约,并自愿履行。双方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培训学校的权益应予支持和保护。
但培训学校感觉学生在本校学习效果达不到预期的情况下,应果断中断学生在此的学习,而不应以家长只要交费、学生学不学自便的态度去对待学生的成长和教育,这是极不负责任的教育态度。
结合本案情况,学校与学生按二八分担责任为宜,小宋承担八分责任,培训学校承担二分责任。
按照此归责原则,小宋共接受424.5个课时的培训,减去有异议的10个课时,共414.5个课时,减去已交的2.8万元,小宋应补交培训费1844元。
最后法院判决宋先生父子向培训学校支付1844元培训费,驳回教育培训学校其他本诉请求,驳回宋先生父子的其他反诉请求。
法条链接:
缔约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这一条规定的是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该原则实质上是传统民法中所谓的意思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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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素材来源:法治浦东
苏州普法(etongshuofa)综合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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