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小法有话说 | 弄坏别人丢失在小区的物品,要赔偿吗?
社区,是我们每个人
每天都离不开的栖息之地
在住宅小区成为普遍的居住模式下
每天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法律问题
你究竟了解多少?
在小区里弄坏别人丢失的物品,要赔偿吗?
小区停车位业主能免费使用吗?
小区业主能在公共绿地种菜吗?
带着这些问题
我们来看看本期内容
案 例
李大爷出门遛弯,在小区里拾到一副眼镜,看着还挺新,李大爷想着拿回家看看有啥用。王女士丢失眼镜后,通过报警、调取小区监控,发现李大爷捡到眼镜,于是要求李大爷返还,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料,听完王女士的话后,李大爷一气之下就把捡到的眼镜砸坏扔到了垃圾桶,并称自己未捡到眼镜。王女士要求李大爷赔偿,李大爷需要承担责任吗?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案 例
老王在小区公共绿地中自行种植了葱和韭菜,不久前,物业在小区内张贴通知,告知业主在十日内自行处理公共绿化地内种植的农作物,否则将集中清理。随后,物业将老王种植的葱和韭菜清除,并进行绿化。老王认为,公共绿地归业主所有,其作为业主有一定的使用权。老王的观点合法吗?
津小法提醒:不合法。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由业主共同决定。本案中,老王的行为并未经过业主表决同意,故老王无权利用公共绿地种菜。
案 例
某小区车位紧张,物业将原规划为运动广场的区域改造为停车场,对外出租。业主们认为,这是小区的公共区域,不应收费,应该免费供大家使用,双方就此发生争执。业主们的诉求是否合法?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此外,本案中,是否将改造后的停车场对外出租,属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内容,对这个事项,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才可以将停车场对外出租。
案 例
某小区业主小吴将自己位于一楼的住宅改造成了超市对外营业。住在二楼的邻居小张认为,这样会造成扰民,反对小吴将住宅改为超市。小吴却认为,房子是自己的,想怎么改就怎么改。小吴的上述行为需要经过其他业主同意吗?
津小法提醒:需要。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案 例
小明购入了一套心仪的二手房。拿到房产证后,小明注意到,这套房屋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只剩下30年。到期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自动续期吗?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ND
来源:综合人民网等
制作:吴蝶
来都来了 点个在看再走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