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佘雪琼 龙登高|明清桑园围管理制度的演变:一个与集体身份交互的过程证

佘雪琼 龙登高 东南学术 2023-03-26



作者简介


佘雪琼


佘雪琼,管理学博士,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

龙登高,历史学博士,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  要


  位于珠江三角洲的桑园围的管理制度在明清时期几经变迁,逐渐完善。遵循组织史研究路径,从制度与集体身份交互的理论视角,可重构明清桑园围管理制度的演变过程。这一演变是与围内十四堡集体身份的形成交互推进的过程,桑园围管理制度最终演变成为融合官方规章、民间规范、文化传统的稳定制度系统,而分属南海、顺德两县的十四堡也形成以“桑园围”为标签的集体身份,围内士绅作为制度创业者推动了这个过程的实现。关于明清桑园围管理制度演变的一种新的理论阐释,揭示了制度与集体身份交互的一种模式,并为现代基层社会的公共管理提供借鉴。 

引 言

  

2020年12月8日,珠江三角洲基围——佛山桑园围正式入选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名录。基(堤)围是珠江三角洲的主要水利形式,由堤坝、闸窦、渠涌等组成。早在10世纪的北宋时期,珠江三角洲已开始修筑基围,至今有1000多年的历史。桑园围始建于12世纪初的北宋末年,位于珠江支流西、北江下游,至今仍发挥着防洪、灌溉、水运、养殖等多重功能。

  

明清时期,桑园围属广州府,跨南海、顺德两县,围内共十四堡,是“广属中基围最大之区”“粤东粮命最大之区”。桑园围还是唯一获准借帑(官款)生息作为其专门岁修款的基围,足见其地位之非常。自清中期以后,桑园围的修筑管理制度逐步系统化、正式化。此外,桑园围士绅前后11次编纂围志,汇总为《桑园围总志》《重辑桑园围志》《续桑园围志》刊印传世。围志以记录历次岁修为目的,汇集众多相关资料,时间跨度达百余年,是反映桑园围历史最为重要的原始文献。

  

桑园围历经朝代更迭、跨越近千年时光仍能运转不废,得益于其逐渐完善的修筑管理制度。借助围志等文献,海内外历史学者业已对桑园围管理制度的发展演变进行了研究。日本学者森田明、片山刚先后从修筑经费来源、围内上下游各堡利益分歧等角度,分析和解释桑园围管理制度的演变。华南学派科大卫从公共事务中宗族与政府的合作勾勒桑园围管理制度的发展演变,还有一些研究者以地方纷争、官府介入为线索考察桑园围管理制度的形成和演变,并将其与围内基层社会的运行关联起来,描摹制度演变与地方宗族结构、民间信仰秩序之间的互动。他们的研究足以说明桑园围管理制度演变的复杂性。

  

然而,上述研究对桑园围管理制度演变的解释,多属于对事件发生的因果条件的具象剖析,鲜有上升到一般性层面的理论阐释。桑园围是古代重大水利工程的典型之一。大规模水利系统的兴建和维持非一家一户所能胜任,必然需要在一定范围的社会群体之中展开持续的分工和协作,这恰是组织与管理理论的核心。因此,本研究拟借助组织与管理理论重新考察桑园围管理制度的演变。具体而言,本文以制度与集体身份的交互作用为理论视角,基于桑园围志书及广东地区其他相关方志所提供的资料,重构明清桑园围管理制度的演变过程,从而为之提供一种新的解释。

  

桑园围管理制度从明代的分段专管、南顺各不相派,到清中期转变为南顺合作、阖围通修,而后业户分管与通围派修结合,形成“基主业户制”。在此过程中,桑园围士绅作为制度创业者,在采取制度建设行动的同时建构集体身份,推动桑园围管理制度与南顺十四堡集体身份交互演进。经历三个阶段的发展,桑园围逐步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系统,制度作用力与稳定性不断提升;与此同时,南顺十四堡逐渐对桑园围这一集体身份产生认同,形成共同的身份意识,而这种身份意识反过来又强化了桑园围管理制度。

  

基于上述发现,本研究的主要价值有:其一,作为华南地区重要的大型基围,明清桑园围是传统地方公共管理模式的优秀典型。本研究提出桑园围管理制度的演变是一个与集体身份的形成交互演进的过程,并展现桑园围士绅作为制度创业者如何推动此过程的实现。这不同于既有研究对桑园围管理制度演变的具象剖析,而是一种具有一般意义的理论阐释,可用于理解桑园围所处的传统地方管理领域,甚至为现代公共管理提供借鉴。其二,本文对推进制度与身份研究的整合有所助益。组织学者已注意到了制度与身份的交互作用,但多数研究侧重于其中单一方向的作用,或强调身份为制度化提供基础,或关注制度塑造身份内容,鲜有同时呈现二者之间的双向作用。本文勾勒桑园围管理制度与集体身份的交互演进过程,并揭示此过程是通过桑园围士绅的制度建设行动和集体身份建构行动的互动而实现的,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有关制度与身份关系的研究。其三,近20年来,随着社会科学 “历史转向”浪潮的兴起,国际学术界逐渐意识到历史研究之于组织理论的重要性,并有一批学者(涉及历史、管理等领域)积极倡导结合历史与组织理论开展研究。由此,形成了可被称为 “组织史” (organizational history) 的研究领域,它包括从以历史叙写为主、有理论的历史(history-with-theory) 到以理论为主、有历史的理论(theory-with-history) 这一广阔范围的各种与组织现象相关的研究。本文以制度与集体身份的交互为框架,勾勒了一种包含理论解释的、关于桑园围管理制度演变的历史叙事,是一项组织史的研究实践。



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一)制度与身份

  

制度和身份是社会科学中两个重要但独立的研究领域,近年来在组织与管理研究领域二者逐渐交汇。

  

1.制度

  

学界对制度的定义有多种,本文采纳Scott提出的综合性制度概念,即“制度包含规制性、规范性、文化-认知性的要素,它们与相关的活动和资源一起,为社会生活提供稳定性和意义”。规制性、规范性、文化-认知性三类要素属于象征系统,是制度最为重要的成分。规制性制度通常表现为规章、法律、许可等,通过法律制裁引导行动者的行为和观点,可引发有罪、恐惧或无罪、轻松等情感,人们出于利益考虑或为避免处罚而遵从。规范性制度通常表现为经验法则、标准程序、职业标准等,通过道德制约引导行动者的行为和信念,可引发羞耻、自责或荣耀、自豪等情感,人们出于社会责任感、因响应角色要求而遵从。文化-认知性制度主要表现为共同的信念、共享的行动逻辑、同形性 ( isomorphism ) 等,通过可理解的、可识别的文化支持来塑造行动者的行为和对现实的理解,可引发确信、信心或困惑、混乱等情感,人们出于视若当然的观念和共识,不自觉地遵从。

  

三类制度要素可以分别发挥作用,有时一种要素甚至能够独自支撑起一套社会秩序,但现实中的大多数制度系统是不同种类制度要素的组合。在一个制度系统中,几类不同的制度要素有时并不是同时产生的,而是在制度演变过程中相继产生,然后相互关联。不同种类的制度要素,比如规制性要素和规范性要素之间,可以互相促进或补充。在传统中国社会,还可以看到规制性要素吸收规范性要素,或者规范性要素借助规制性要素提高其作用力。三类制度要素共同作用,将产生强大的力量,从而建立起稳定的社会秩序。因此,为建设新的制度系统或者维持旧制度,制度创业者会采取积极行动促进这三类制度要素(支柱)的产生和再生产。属于意义符号的话语、文本则是他们所运用的重要工具。

  

2.身份

  

身份可以概括为个体或集体行动者就“我是谁”“我们是谁”这类问题所作出的回应性描述和声明,也是行动者据以彰显自身、识别同类、辨识他者的标签。集体身份是一个群体所共享的身份,它以个体身份为基础,但不是个体身份的加总。集体身份的形成需要个体的认同,而具有自我身份意识的个体通过识别集体,进行自我归类,对集体产生归属感;而且个体之间会产生联结感和共同的命运感,把对集体的认同视为共同意识。

  

行动者可以通过运用修辞、话语等工具构建集体身份叙事,从而促进集体身份的形成。这些叙事包括创始事迹、共同目的、群体实践等内容。讲述者基于经验和历史编织身份叙事,同时注入意义,使之符合自身偏好,因此身份叙事并不一定是真实的,甚至可能同时存在多版本叙事,互相竞争。

  

3.制度与身份的关系

  

组织学者Glynn近年来致力于推动制度与身份研究的整合,提出了三种制度与身份的关系,即身份可以是制度化过程的前因、结果与机制。作为制度的前因,即身份为新制度的建立与稳固提供基石。一种新制度的确立,有时是从对旧身份的质疑以及重构与新制度的基础逻辑相洽的新身份开始的。一些社会运动,以争取新的集体身份之合法化为目标,进而推动新制度的确立。另外,集体身份作为一种概念结构,有助于从认知层面使特定的意义和行动模式固定化,从而促进观念和行动的制度化。作为制度的结果,身份不仅包含符合制度要求的属性特征,也是类别归属的表达。行动者通常以制度拼合的方式,运用制度提供的合法性材料来构建身份。因此,在相同制度环境中的行动者可能呈现相似的身份特征, 进而形成其作为社会类别的集体身份。

  

本文关注的是第三种关系。作为机制,身份可用于合理化制度内容,或用于保护制度地位及制度化的产生条件,在此过程中身份与制度交互作用,二者共同演化。笔者认为,前因与结果这两种关系可以视为对身份与制度交互作用的呈现,侧重某一方向作用,而忽略另一方向的作用,但事实上两个方向的作用同时存在。甚至,研究者尽管意识到二者的互动,在呈现时也难免有所偏颇。比如,Navis和Glynn将制度化程度作为身份发展的基线,着重阐述身份策略如何随着制度化程度调整,而身份对制度化的促进则成为隐含的过程。本研究在考察明清桑园围管理制度演变时,尝试同时呈现两个方向的作用,即勾勒桑园围管理制度与集体身份的交互演进过程。并将揭示此过程乃是通过制度创业者(桑园围士绅)的制度建设行动和身份建构行动之间的互动得以实现的,从而丰富有关制度与身份关系的研究。

  

(二)分析框架

  

桑园围志辑录清中期以后历次岁修的相关文书,保存了桑园围管理和维护过程中所产生的原始文本,以及行动者的话语和建构的叙事,由此得以深入分析桑园围管理制度演变的内在过程。基于上述制度与身份关系的理论基础,并反复研读桑园围志书,笔者构建了桑园围管理制度演变的分析框架:

  

纵向地看,明清桑园围的管理制度在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后,最终发展成为兼具规制性、规范性、文化-认知性三类制度要素的综合体系。早期的制度是围内各堡在长期实践中沿袭而成的民间规范(规范性制度)。到第二和第三阶段,围内士绅扮演了制度创业者的角色,积极推动制度转变。他们利用自身与官僚体系的特殊关联,争取地方官员的支持(政治策略),获得政府对新定管理章程的承认,使之成为官方规章(规制性制度);他们还利用自身在文化与精神领域的领袖角色,运用文本工具,开展编纂围志、勒石刻碑记录岁修及相关章程、官府裁定等行动(文化策略),从而促使桑园围管理制度成为一种文化性的存在(文化-认知性制度)。

  

在此过程中,桑园围士绅通过追溯创围事迹、分析利患与共等形式的叙事(身份策略),塑造南顺十四堡的集体认同,为从分管走向合作这一关键的制度转变提供了合法性基础;而十四堡(见图1)经过一次次合作通修的制度实践,积累的共同经验使抽象的身份叙述具象化,又进一步强化了集体认同,终于形成集体身份。

  

图1 清代桑园围全图

 

桑园围管理制度与集体身份的交互演进

   

根据已有文献,本文将桑园围管理制度演变分为分段专管、南顺各不相派—南顺合作、阖围通修—基主业户制三个阶段,本节将逐一阐述其间管理制度与集体身份的互动和演进,从而揭示桑园围管理制度演变的内在机制。


(一)阶段1:分段专管、南顺各不相派

  

桑园围自创建以后,在日常管理中逐渐形成一套民间规范,即规范性制度,可以概括为分段专管、南顺各不相派。相应地,身份观念也呈现南顺分立的状态。桑园围被认为是南海基围,其成员只有南海十一堡,而不包括顺德三堡。乾隆五十九年(1794)的甲寅通修是一次权宜之举,但为下一阶段的制度转变奠定了基础。

  

1.分管制度的形成

  

桑园围据传始建于北宋徽宗时期(1101—1125),最初沿西江和北江筑东、西两堤,随后又在上游筑吉赞横基,形成一个箕形开口围。明洪武二十八年(1395),九江堡人陈博民赴阙奏请筑塞倒流港,桑园围逐步向闭口围转变。至此,桑园围在空间上基本成为一个范围明确的整体,也形成了一套初步的管理制度。

  

宋代东、西两基筑成后,为进行日常的修葺维护,应已产生相应的管理制度。“分别堡界,各堡各甲随时葺理”,即由各堡分段管理,随时修葺。到明初筑塞倒流港之后,各堡分段管理的原则被沿袭下来,一般岁修以及小范围冲决后的修复,都由附堤各堡各自负责,只有吉赞横基由各堡共修;如遇基段冲决过甚,需大规模维修,一堡难以负担,则各堡助修,均摊所费。这其实已显现基主业户制的雏形。然而,它并没能得到继续发展完善。桑园围自创建时起隶属于南海县行政范围内,而明代景泰年间(1450—1457)增设顺德县,将下游的龙山、龙江、甘竹三堡划归顺德县管辖。从此,桑园围在地理上便分属南海、顺德两县。继而,又衍生出“县分,则堤为南堤矣”的观念,产生“南顺各不相派”的民间规范,相沿数百年。

  

2.权宜之举的通修

  

清乾隆五十九年(1794)甲寅通修,南海、顺德的畛域之见开始被打破,桑园围重新走向联合,其管理制度的转变亦以此为基础。乾隆四十四年(1779)、乾隆四十九年(1784)、乾隆五十九年(1794),桑园围接连三次溃决。前两次仍是按旧规修复,“各堡段段谨守,尺寸不逾”;第三次海舟堡李村基被冲毁数百丈,李村经管业户无力修复,相继求援。围内一些士绅考虑到全围安危,积极推动阖围通修。围内众绅士议定以南七顺三的比例摊派此次通修经费,南海县十一堡派额三万五千两,顺德县三堡派额一万五千两,共筹资金五万两。与此同时,按照章程在李村设桑园围总局,公选士绅四人为总理,另于每堡再选首事三四人协理,组成一个正式的管理机构,按工程缓急逐段修复围基。

  

然而,甲寅通修仅是在“旧章无改”的前提下所实行的一次变通之举,桑园围士绅尚无改变既有制度的意图。在南海方面,顺德三堡(龙山、龙江、甘竹)之所以被纳入这个临时的合作体系中,是因为它们地处桑园围下游箕口,同受水患。在顺德方面,温汝适在筹议通修时就坚持“工竣后,乃申明旧例,以专责成”,仍然认为桑园围修护是南海县专责。事后,顺德三堡士绅以桑园围基修筑与顺德无涉为由,联名上书广东布政使请求勿以通修为此后“成例”;而布政使陈大文亦在批文中认可“分段专管、南顺各不相派”的民间规范,并允准三堡士绅的请求。另外,围内士绅制订的善后章程也只是提出以邻堡互为保结的方式加强对各堡岁修的监督,没有涉及通围合作的内容。

  

3.南海十一堡的桑园围

  

与之相表里,无论是地方官员,还是围内士绅,大多将桑园围视为南海基围。提及桑园围时,他们称之为“南海县属桑园围”“南海县桑园围”等;追溯创围历史时,也称桑园围“全址俱隶南海”。顺德三堡则被与桑园围、南海十一堡区别开来。在动员各堡助修的公告中,围内士绅说“某等桑园围乃阖邑最大之区,接连顺德两龙、甘竹。……而顺邑诸老先生乡邻谊切,倡率佽助协办”。在其后的一份感谢官府的呈文中,众士绅述及此次通修,表示“围内十一堡以及顺德两龙、甘竹三乡共乐捐银五万两”。显然,顺德三堡并未被视为桑园围成员。南海方面以乡谊之名感谢顺德三堡的参与,而顺德方面也认为己方是仗义帮修,布政使陈大文则解释称,由于南顺二邑基围毗连,才有顺德业户帮捐的从权之计。此外,善后章程也是由十一堡绅耆商议制订,顺德三堡没有参与。可见,“桑园围”这一标签通常所指的只是围内的南海县十一堡,南顺十四堡尚未形成共享的集体身份。


(二)阶段2: 南顺合作、阖围通修

  

桑园围管理制度在本阶段发生关键性转变,从分管走向合作,可概括为南顺合作、阖围通修。在此期间,通过桑园围士绅的制度建设行动和身份建构行动,桑园围管理制度从规范性制度向兼具规制性、规范性、文化-认知性三重支柱的综合制度系统发展,南顺十四堡也初步形成集体身份认同。桑园围管理制度与集体身份在合作修围的实践中得以互相强化。

  

1.通修制度的建立

  

桑园围管理制度的真正转变始于嘉庆二十二年(1817)。这一年桑园围海舟堡三丫基冲决,牵连围内数乡堡。在围绅温汝适的推动下,桑园围十四堡再度合作开展阖围通修,且由两广总督向朝廷奏请,借帑银八万两发南顺当商生息,作为岁修桑园围工费。

  

嘉庆二十二年的通修(丁丑续修),延续了甲寅通修的组织模式,并使之成为正式制度。此次修筑不仅依照甲寅通修中的方式组建管理机构,重启桑园围总局,而且明确提出照甲寅通修之例,按其五成的金额向围内十四堡摊派修围工费。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有借帑生息政策,桑园围每年可获得四千六百两的岁修专款(本金八万两,月息一分,年息九千六百两,以五千两还本、四千六百两用于岁修),围内士绅在嘉庆二十三年(1818)的善后章程中为此制订了相应方案。针对岁修款的使用范围,他们规定此项银两主要用于修筑和加固围基险要处;每年冬季修复大堤,工费通围摊派,如有短缺,也可酌情用岁修息银帮补。针对岁修款的领取和分配,他们规定十四堡共同推选四名总理,每年冬季到县请领岁修帑息,并同各堡士绅勘估各基段,确定修筑的先后次序以及息银的分配;各堡推选首事,三年一换,首事从总理处领取修费,并将明细贴出公示。这些规定将阖围通修作为一种常规化制度予以确定,还为桑园围总局的持续运行提供了依据。

  

善后章程连同甲寅通修志一起禀呈广州府,再经布政司核定,具有官方规章的地位,必要时可借助政府力量确保其执行。此外,原本大概只是桑园围士绅为记录一次盛举而编纂的甲寅通修志,在此次通修中被当作制度范本而重新运用。众士绅决定照甲寅之例五成摊派工费,并强调阖围摊派的做法,“详载志书,历历可考” 。当年不愿甲寅通修被后世沿袭的两邑士绅,此时则用围志来证明阖围通修是早有先例的传统,将通修升华为理所当然的文化性存在。于是,桑园围管理制度开始从规范性制度向兼具规制性、规范性、文化-认知性三重支柱的综合制度系统发展。

  

2.集体认同初步形成

  

与此同时,桑园围士绅的身份意识也在发生变化。由于桑园围大部分归属于南海县行政区域,官府文书通常仍然采用“南海县桑园围”的称谓,但围内士绅在文书中则只称“桑园围”。并且,此次通修中上禀官府的呈文,都是由南顺两邑士绅联合署名,修筑章程和善后章程也是由两邑十四堡士绅共同商议制订。可见,顺德三堡不再以帮修名义参与,而是开始被视为与南海十一堡相同的桑园围成员。

  

当然,南顺各不相派的旧制度仍不乏拥护者,为推进阖围通修的新制度,围内士绅积极构建集体身份叙事,促进十四堡的集体认同。一种常见的叙事是利害分析,以地理环境为基础论述利害与共,从空间上唤起围内各堡对桑园围的集体认同。隶属顺德县境的龙江、甘竹两堡不愿缴纳派捐款项,温汝适便“以顺民故在围中”为理由,从利害角度劝说他们缴款。甲寅通修时,针对“南围南修,向不派及邻封”的言论,供职于布政司衙门的书办梁玉成(桑园围居民)曾指出各堡因建置沿革,分属不同辖区,但总体都属于桑园围,顺德三堡亦以上游围基为御洪屏障,“名分两邑,地是同围”。梁玉成的这番言论与20年后温汝适之说异曲同工,可见围内士绅对桑园围集体身份的建构其实从甲寅通修时业已开始。另一种常见叙事是历史追溯,以时间为线索讲述过往实践,从而在记忆上唤起围内各堡对桑园围的集体认同。在丁丑续修志中,围内士绅还通过《桑园围考》对桑园围创围故事进行更加详细的述说,开篇便指出桑园围中有十四堡,并记录此后历次修筑之事,虽详略不同,但整体上体现出各堡助修是自明代以来的惯例和传统。十四堡对桑园围的集体认同,促进他们对阖围通修模式的接纳,为其制度化提供基础。

  

3.通修的强化

  

丁丑续修制订的善后章程,使阖围通修模式制度化;而后又继以嘉庆二十四年(1819)岁修、嘉庆二十五年(1820)捐修两次实践,阖围通修制度进一步强化。嘉庆二十四年,桑园围领到第一笔岁修息银,在阖围通修制度下开展岁修。岁修开始之际,南海知县给当选为总理主持其事的何毓龄、潘澄江(举人)颁发了戳记,并颁布告示令全围业户听从他们的指挥。这些举措向围内业户宣示阖围通修制度的规制性力量。于是,在公款修围的“利诱”之上,又加以官权的“威逼”,众业户接受新的制度安排。

  

嘉庆二十五年捐修,由卢文锦、伍元兰、伍元芝三位行商以绅员的身份捐银十万两,南顺十四堡合力将围基险要处改筑为石堤。工程实际上于嘉庆二十四年岁修完工后便开始,至嘉庆二十五年竣工。何毓岭、潘澄江仍旧担任总理主持其事。南顺十四堡中除龙山堡、金瓯堡、大桐堡三堡无基段外,其他各堡基段被统一划分为七大段,每段设一公所,由两名首事管理其修筑事宜。此次捐修虽然只有南海十一堡推选首事参与管理,但顺德基段与南海基段一体划分,统一组织修筑,并无畛域之分。南顺一体的修围实践,不仅强化了阖围通修制度,还经由共同经验,提升十四堡对桑园围的集体认同感,从而促进阖围通修制度的稳固。


(三)阶段3: 基主业户制

  

桑园围管理制度在本阶段发生调整,将第1阶段的分管与第2阶段的通修相结合,形成基主业户制这一新的制度。基主业户制是明清桑园围管理制度的完善形态,直至民国时期仍运转不废。在此期间,桑园围士绅继续开展制度建设行动,构建基主业户制的多重制度支柱,并强化集体身份叙事,进一步促进制度与集体身份的交互。基主业户制发展成为规制性、规范性、文化-认知性三重支柱相互配合的稳定综合性制度系统,桑园围十四堡的集体身份也终于在此阶段形成。

  

1.分管与通修的结合

   

基主业户是桑园围水利系统的基础,是其管理制度的直接践行者。但基主业户这一称呼明确出现是在道光十三年(1833)癸巳岁修志中。道光十三年岁修后,桑园围士绅制订善后章程,重申分段专管的原则,有基分者即基主业户。桑园围管理制度从此进入分管与通修结合的基主业户制阶段。

   

道光十三年夏,大水冲垮海舟堡三丫基,继而波及其他数堡,造成多处基段坍塌。先是三丫基业户自借官款四千八百两抢修,而后围众商议阖围通修。然而,嘉庆二十五年捐修后,桑园围基已改建成石堤,较此前土基稳固,无需动用岁修息银,此款项便被归入省库筹备堤岸项内,供其他基围借用。于是,众士绅上书官府,又先后从省库借到白银四万五千两用作通修工费。合三丫基所借之数,桑园围共借用官款四万九千八百余两。竣工后,经两广总督卢坤上奏,朝廷允准其中二万三千两以岁修息银拨抵,分五年归还;剩余之数,照甲寅通修四分之一向南顺十四堡摊派,分五年征还。

  

然而,三丫基业户的这笔借款是否应由十四堡偿还却引发了分歧,这使得明确分管与通修的适用范围成为必要之举。道光十四年(1834)卢坤的奏折,将三丫基业户所借的四千八百两也计入十四堡摊派之数。随后,十四堡业户、众士绅和业户数次上书官府,称这笔借款并非通修之费,而是经管三丫基的业户自借兴筑水基,应向该基主业户征还。但三丫基士绅和业户则认为应归入通修之项,阖围摊派。为此,三丫基士绅与桑园围总局首事互控数年。最终,三丫基业户在道光十七年(1837)交出欠款,用于抢筑险基。

    

在此背景下,道光十四年所制订的善后章程,第一条便规定“各堡基段宜照旧章,分管保修,以专责成也”。该条款首先指出分段专管是自北宋创围以来便形成的传统和惯例,塑造其文化-认知性和规范性的制度要素;接着又述及乾隆十年(1745)官府曾针对三丫基业户李文盛等推诿修堤责任作出“照旧例分修”的裁定,突出其规制性的制度要素。然后,又声明道光十三年借通围大修帮筑三丫基决口乃是权宜之举,不可作为常例,以后仍照旧章,除吉赞横基公修外,各基段遇有冲决均由基主业户自行修筑;如工程过大,基主业户难以自办,亦应先赶筑水基保晚禾,等到冬季修复大基时,再由通围士绅勘估,酌情帮筑。而当围内各基都有损毁需大修时,则由众士绅公同禀告官府,勘估围内应修各基窦情形后,依照甲寅通修之例,按南七顺三的比例摊派工费,推选首事,启动阖围通修之制。若大修与修复决口同时进行,应将两项工程堪估划清,基主业户在缴纳摊派工费外,仍需酌情交出修复决口的费用,不敷再由全围帮筑,不得借大修工费修复决口。事实上,丁丑续修后的善后章程第一条在强调岁修的作用时,也要求各堡随时自行修补,不得依赖岁修专款而推卸责任。只是其后或领岁修帑息,或借助捐款,密集开展了数次阖围通修,各堡业户自修遂有中断。而道光十三年三丫基业户自借官款带来的纷争,则提醒了围内士绅阖围通修已有过度化倾向。因此,这份新的善后章程便在坚定地重申分段专管原则的同时,对阖围通修的适用情形和启动程序作出规定,使分管与通修相结合。这便是基主业户制。

  

2.综合性的制度系统

  

桑园围士绅延续此前的制度建设行动,将基主业户制塑造成兼具三重制度要素的综合体。道光十四年的善后章程被呈交各级地方政府,经官方核定批行,若不遵从,可由总局士绅禀官纠办。于是,基主业户制成为一项规制性制度。如上文所述,善后章程在申明基主业户制的核心主张时,用创围故事和官府判例详细论证分段专管的合法性,以甲寅通修事例作为阖围通修的依据。并且,善后章程还规定各堡分管基段在此前围志记载的基础上,再竖石板标明界限。最后,还就围志的编纂、印刷、保存等事宜作了规定,力图使桑园围管理制度传之后世。而此前未被提起的乾隆十年李文盛一案,自此以后被作为章程文本收录于围志中。可见,桑园围士绅正有意识地运用话语策略和文本工具去推进基主业户制,而且这种意识较上一阶段更为明显。这些行动为基主业户制注入了规范性和文化-认知性的制度要素,与规制性要素相配合,使基主业户制成为稳固的制度系统。

  

此后,秉承基主业户制,一般年份由业户自行修补各自基分;遇通围基窦损毁严重,则由围内士绅、耆民联名上书官府,再经督抚向朝廷奏准后领取岁修款,阖围通修。

  

3.集体身份形成

  

当然,为维持基主业户制,士绅还需要继续强化十四堡对集体身份的认同。道光二十四年(1844)甲辰大修,先登堡李畅然等四户,以其居住地太平沙孤悬海外为由,希图免去摊派,与总局士绅争讼。双方都援引乾隆甲寅通修、嘉庆丁丑续修的事例来支持各自的主张,记录其事的围志、碑刻则成为关键证据,竖立于总局办事场所河神庙外的一块记录派捐额的石碑甚至还遭到李畅然一方私自刻凿窜改。在此案文书之后,围志针对顺德业户重提南围南修之说、拖欠派捐款的现象,特意附上甲寅通修时期书办梁玉成呈交布政使陈大文的禀文。该文对“南围南修,向不派及邻封”的言论作了有力的驳斥,指出“名分两邑,地是同围”,是桑园围集体身份叙事的重要文本。陈大文曾将其下发到广州府,而广州知府朱栋再将其下发给南海、顺德两县。围志此时将其再次收录,并与太平沙案编排在一起,应是意图强化南顺十四堡对桑园围集体身份的认同,告诫各基主业户应共同遵守章程,承担修围责任。

  

伴随一次又一次阖围通修的制度实践,桑园围终于成为南顺十四堡的集体身份标签。一个重要的标志是,两广总督奏折中对桑园围称谓的变化。同治八年(1869),两广总督瑞麟奏报同治六年(1867)领取岁修息银修筑桑园围完工之事,称“南海、顺德二县属桑园围”,而不是官方此前常用的“南海县桑园围”。并且,其后各任督抚在请求拨给桑园围岁修息银的奏折中也都沿用此称谓。可见,南顺各堡已经被地方官员视为同等地位的桑园围成员。光绪六年(1880)庚辰大修,龙山堡一些士绅拒绝缴纳派捐银,总局理事遂向官府呈控。时任总督张之洞在批示中表示:“桑园围大修之年,按条起科通修,载在围志,事有成例。盖合围十四堡,安乐与同,亦患难与共,此良法美意也!”这更是对桑园围管理制度和十四堡集体身份的双重认可。此外,对比嘉庆十年(1805)和民国十九年(1930)先后刊印的两版《龙山乡志》,也可以发现桑园围身份内涵的变化。前者有关桑园围的内容较少,还声称分置顺德后,桑园围便成为南海堤围,只是龙山堡同享其利,故而为陈博民设牌位祭祀。后者则另辟有“堤围”一门,述桑园围及各埠子围之事,称桑园围“隶南海顺德两县”;除此以外,在“灾祥”一门中对桑园围历次溃决皆有记载,在“列传”一门述温汝适行迹时,不吝指责南围南修之说的危害,称颂温汝适促成的通围捐修模式和借帑生息政策。可见,到民国时期龙山堡早已认同其桑园围的集体身份,桑园围包含南顺十四堡已成为共识。



结论与讨论

  

本研究以制度与集体身份的交互作用为理论视角,重构明清桑园围管理制度的演变过程,从而提供一种关于桑园围管理制度演变的新的理论阐释。桑园围管理制度先后经历三个阶段的发展,最终形成一套融合官方规章、民间规范、文化传统,兼具规制性、规范性、文化-认知性制度支柱的稳定制度系统,即分管与通修结合的基主业户制。桑园围管理制度的演变与围内十四堡集体身份的形成交互演进,作为制度创业者的围内士绅在其中起重要作用。他们利用自身与官僚体系的特殊关联,以及在文化与精神领域的领袖角色,采取政治、文化、身份等多种行动策略,创造制度的三重支柱。通过构建集体身份叙事,他们塑造十四堡的集体认同,破除畛域之见,从而为基主业户制分工与协作相统一的行动模式提供合法性基础。而十四堡经过持续的合作通修实践,集体认同进一步强化,最终形成集体身份,这反过来又提高了基主业户制的稳定性。

  

基于此,本研究在组织与管理理论层面揭示了制度与集体身份交互的一种模式。综合上文的分析框架及桑园围制度演变的理论叙事,可将其概括为(见图2):制度系统的发展和稳定以相关群体的集体身份为基础,集体身份促进制度系统的稳定;而集体身份的形成也以制度系统为基础,在制度践行过程中得到强化;制度和集体身份二者互为基础,互相促进。制度创业者是关键行动者,他们发挥自身的地位优势,采取多种行动策略(政治、文化、身份等),一方面创造多重制度支柱(规制、规范、文化-认知),另一方面构建集体身份(归属感、共同命运意识),推动二者交互并进。

  

图2 制度与集体身份的交互模式

  

桑园围制度演变过程以及其中的制度与集体身份交互模式,不仅有助于深化对传统中国社会运行及地方公共管理的理解,也可为现代基层社会的公共管理提供借鉴。明清时期,以士绅为主的社会精英及民间组织广泛参与到地方公共事务的管理中,为地方社会提供政府能力之外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明清桑园围正是士绅参与地方公共管理的典型,凝聚着传统公共管理的优秀经验。科大卫和其他一些历史人类学研究者业已将桑园围管理制度的演变置于地方公共管理、基层社会运行的历史社会情境中进行了研究。本文则借助桑园围历史深化对其所处的传统地方公共管理领域的理解。以士绅为代表的地方精英并不只是实施地方公共管理的主体,他们还是推动制度发展演变的制度创业者。稳固的制度系统通常具备规制、规范、文化-认知三重制度支柱,士绅在政治和文化生活领域具有独特的地位优势,他们因而能够通过上书官府、立碑修志、构建叙事等手段,采取政治、文化、身份多种行动策略,促成相关的管理制度向融合官方规章、民间规范、文化传统的多维制度系统转变,并同时构建相应的集体身份,为制度系统提供基础。制度与集体身份相互促进,不仅可提升制度系统的稳固程度,而且能使地方社会的凝聚力增强。这也是传统中国得以通过简约化政府维持有效统治的重要原因。

  

而现代地方政府在承担与传统政府类似的诸多公共管理职能之外,还需要承担时代性的新任务。当前我国正处于现代化建设的关键阶段,在推动相关制度的建设与改革过程中,政府若能与新时代的社会精英合作,激发民间社会的制度创业能力,将带来极其显著的正效应。已有公共管理学者发出了类似的呼吁。并且,制度系统的稳定需要集体身份认同的支撑,这在现代社会个体意识觉醒的时代背景下更显重要。因此,基层公共管理中的制度工作应同时注重集体身份的塑造,以促进制度化进程。

  

〔责任编辑:徐淑云〕


为适应微信阅读,略去注释原文见于《东南学术》2022年第5期文中图片均来自网络


  为进一步规范稿件采编流程,提高编辑部工作效率,东南学术杂志社和中国知网合作,正式启用线上采编系统,热诚欢迎各位专家学者赐稿支持。《东南学术》唯一线上采编系统的网址为http://dnxsh.cbpt.cnki.net,作者可在网站的“作者投稿系统”中注册账号,进行网上投稿,跟踪稿件处理结果。即日起,原投稿邮箱不再接受投稿。    《东南学术》一向坚持严格的学术标准和学术规范,从不以任何名义向作者收取费用,凡要求作者缴纳诸如审稿费、版面费的,均系假冒我刊的诈骗行为;任何非dnxsh.cbpt.cnki.net的所谓“官方投稿网站”,均系假冒网站。敬请广大读者与作者注意。    《东南学术》是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管主办的综合性社科学术理论刊物,是第五届中国出版政府奖提名奖期刊、全国重点期刊、国家社科基金资助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国核心学术期刊(RCCSE)、华东地区优秀期刊和福建省十大名刊名社(2019)。多年来,《东南学术》平均影响因子进入全国综合性社科学术期刊前列,发文在《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等全国性重要文科学术文摘刊物上的转载率均居福建省综合性社科学术期刊前列。


本微信公众号系《东南学术》杂志官方微信,如无特殊说明,本微信内容均来自《东南学术》杂志,版权所有。



微信号 : dnxs0591

● 扫码关注我们 ●


《东南学术》2022年第5期目录

2022-09-09

常 飞|论我国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改革路径

2022-10-12

张占斌 |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逻辑进路、内涵特征与实现路径

2022-04-06

沈江平|中国式现代化道路文化基因阐析

2022-05-17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