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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高院:什么样的产权冤案才能作为典型被纠正?(最高法院公布7个典型)|法客帝国

2018-02-02 最高法院👉 法客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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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文/李舒律师(电话/微信:18501328341)


  • 作者和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李舒律师

  • 本文经法客帝国重新编辑整理转载须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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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才能带来真正的示范作用

——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解读


作者/李舒律师(电话/微信:18501328341)


  • 【关于政府犯错后的国家赔偿】北鹏案的圆满审结,生动展示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产权、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突出展示了国家赔偿在监督和倒逼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恢复和提升司法机关公信方面的积极作用。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力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国家赔偿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 【关于违法拆迁及拆迁补偿】本案再审判决,充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所规定的及时补偿、合理补偿和公平补偿的原则精神,体现有权必有责、违法须担责、侵权要赔偿、赔偿应全面的法治理念,明确宣示产权人因行政机关侵权所得到的赔偿不能低于依合法征收程序应得到的补偿。与此同时,本案再审判决充分发挥司法的评价、引导功能,加大对侵犯产权行为的监督力度,防范市、县级政府在违法强拆后利用补偿程序回避国家赔偿责任,从而促进行政机关自觉依法行政,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既顺利推进公共利益建设,也确保房屋产权人得到公平合理补偿。


  • 【关于滥用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是诉讼中依法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保全,确保债权实现的重要制度。在经济新常态下,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需要,对经营暂时困难的企业债务人人民法院要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等保全手段,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尽量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变更保全措施,解冻了债务企业的部分银行账号,保障了债务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兼顾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一、如何才能成为被中央关注并纠正的典型案件?(重点!难点!)


近期被纠正和列入纠正清单的诸多典型案件,给了很多民营企业家信心。但是,从单纯的法律技术上来说,最高司法机关和政法机关门口,每天都能收到成千上万的冤案材料的情况下,如何才能让您的案件,成为中央关注的“典型案件”?如何才能让曾经给您和企业带来灭顶之灾的“坏人”们成为被处罚的典型?如何才能让您的案件真正上达天听?这些都是我们目前的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下的特殊难题。


毕竟,被最高机关“甄别”被亲自“纠正”的典型案件,只是极少数。根据我们的研究和经验,除了长期的工作和期盼中国早日建成法治社会、早日形成产权保护的良好机制和社会环境外,如何在喊冤受屈多年后能够成为被纠正的幸运儿,才是广大产权被侵害的民营企业家们最关心的问题。


根据我们团队(关于本文作者李舒律师18501328341及其团队简介👉我们)近年来大量办理和接触这类案件的经验,我们除了审时度势、在合法框架下持续该有外,这种抗争,还需要真正深刻洞悉和理解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司法体制和权力运行规则基础上的专业的方式方法,需要有在精准把握政策和法律适用逻辑基础上的整体策略和解决方案,这样的工作,更需要熟悉办理这类案件的专业人士的指导和参与,尤其是大量成功办理此类案件的专业律师团队的代理和指导。否则,如我们在办案过程中见过的大量案例那样,即使真相在手、真理在握,如果方法策略失当,也四处碰壁、无人理睬、求告无门,最终只能成为这个转型时代的牺牲品!成为这个伟大时代洪流中的一粒尘埃!十年二十年后,还能平反昭雪吗?!


更具体地说,一方面,我们已经熟悉中国司法政策和本届最高领导层换届后“抓铁留痕”的作风,应该能感受到,中央政策的力度和诚意。另一方面,也应该明白,这些政策的出台和落地执行,肯定在地方遇到了大量的阻力,尤其是那些参与干预民企经营、滥用权力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滥用职权乱抓人乱判刑的那些人,并未随着周永康之流的倒台得到清算的情况下,要彻底纠纷历史产权纠纷遗留案件和财产冤案,肯定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除了保持耐心外,更重要的是,要深刻理解政策的来龙去脉、真正掌握目前司法体制和权力的运行规则,进而结合自身案件情况,拿出行之有效的申请文件、策略分析文件和整体解决方案。单独靠一纸伸冤告状文件能够平反冤假错案的历史已经过去了——一定要有好的方法!


二、我们坚信中央的诚意,相信不少司法人员是被胁迫和不情愿的


在我看来,中央自2016年8月底的第27次深改组会议以来,反复重申产权保护并通过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出台一系列的宣示性的政策文件,是执政党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后再次立约。第一次以创造并享有财富立约:允许经商发财并赋予合法适当的政治地位——这是改革开放前三十年繁荣发展的前提;第二次,三十年后的今天,以产权保护立约:对企业家们创造并应当享有的合法的财富要依法保护,对不法侵占的产权要依法纠正,对营企业家群体要平等对待,必要时还需要对特定问题进行豁免。我相信,这是今后几十年国家稳定、社会发展和商业繁荣的基础。


近几年来,在我们办理和接触的大量各类涉及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产权冤案中,在各类涉产权保护类的典型案件中,常见的情形包括:(1)因民营企业与国企不能受到同等保护和享有同等营商条件/门槛而产生的纠纷;(2)民营企业内部发生争议后公权力不当介入后产生的纠纷;(3)公权力对民营企业滥用查封冻结措施产生的纠纷;(4)公权力对民营企业及企业家滥用刑事手段产生的纠纷;(5)司法机关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滥用司法裁判权损害民企产权利益产生的纠纷;(6)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滥用破产程序侵害民企产权产生的纠纷;(7)在刑事案件中滥用查没手段侵占民企财产产生的纠纷;(8)在执行案件中滥用利用评估拍卖等程序侵害民企产权产生的纠纷;(9)被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带来无妄之灾产生的纠纷……等等,不一而足。


这个过程中,我们知道,不少司法人员并不愿意成为权力的附庸和打手,他们也在纠结和观望。因此,我们要一起给他们抵御不当干预的力量和信心。


三、只有建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才能真正防止领导和外力干预


如果相关司法人员和责任人(包括法院的院长们、检察院的检察长们),如果你们都知道,今天给你们下指令和干预案件的领导们的任期和权力是有期限的,他们自己都不能保证安稳过夜和安全过年的,如果你们作为司法人员充当打手、配合领导干部们违法的干预和作恶,你们将会被追究责任且责任是终身制的时候,你们以及受你们指派的司法人员们就不会配合或者被胁迫作恶了。因此,请司法机关的法官检察官们不用担心和顾虑,这样的制度,其实是对法官检察官群体的最好保护!你们都将作恶体制下的抗拒干预司法者的健康力量。


中央领导说:“老虎”要露头就打,“苍蝇”乱飞也要拍。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严厉整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要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关于涉黑的问题,如果已经建立起打击黑恶势力的长效机制和健全的法律制度及社会治理模式,我们应该不需要担心很多年的那些运动式“打黑”的后遗症了,应该也不会发生前几年发生在重庆后来被法律界诟病为“黑打”的运动了。


如果你是企业家,如果你是袁宝璟,如果你面临的黑恶势力是“刘汉”,是有前政法委书记周永康这样的保护伞的黑恶势力,您会怎么办?作为长期接触和办理此类案件的律师(关于本文作者李舒律师18501328341及其团队简介👉我们),我们能给您的建议,恐怕只有“保存实力、等待时机”了,否则,硬碰硬的搞下去,牺牲的可能还是您自己,毕竟,依法治国的路还很长,我们才刚刚在路上。


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因为在此前包括各种滥用刑事措施、各种贪赃枉法、各种乱查封乱执行、乱作为或不作为的大环境下,上至富可敌国的亿万富豪、下至升斗小民,你们面对黑恶势力时,黑恶势力惦记着您家的“肥猪”时,您没有办法保护您的财产、权利和利益。


但是,如果相关司法人员和责任人,都知道,领导的任期和权力是有期限的,如果配合领导干部的干预和作恶,将会被追究责任且责任是终身制的时候,司法人员就不会配合或者被胁迫作恶了。这样的制度,其实是对法官检察官群体的保护!


如我本人(关于本文作者李舒律师18501328341及其团队简介👉我们)多年来一直呼吁的那样,中央,尤其是作为最高司法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真正拿出诚意来:


  • 真正主动彻底解决一批涉产权纠纷和财产纠纷的民企及企业家冤案

  • 真正主动纠正一批典型涉企业家财产和产权纠纷的冤假错案

  • 真正主动拿出解决这类历史遗留问题的历史勇气和胸怀

  • 更重要的是,真正处罚一批胡作非为为祸一方的党政领导和司法机关领导——这就是问题的关键,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谁敢乱抓人、乱起诉、乱判刑、枉法裁判,谁就会被追究责任。真正让司法裁判成为权利救济和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我们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在彻底让企业家们树立信心。到那时,他们会用脚投票,再回来继续投资兴业,继续到他们认为安全的地方去投资和发展,让他们感到安全了,他们才会成为党执政兴国的定海神针。

[法 客 帝 国(Empirelawyers)出品]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1.北鹏公司申请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

2.许某某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3.重庆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泸州市某某区人民政府等合同纠纷案

4.济南某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案

5.某某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苏州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屠某某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6.彭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7.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某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土地登记纠纷案

 

一、北鹏公司申请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2008年,辽宁省公安厅根据举报线索,组成专案组对沈阳市于洪区兰胜台村村干部黄波等人涉黑犯罪立案侦查。侦查期间,除发现黄波等人犯罪行为外,还发现与该村联合进行村屯改造的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鹏公司)涉嫌毁损财务文件、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犯罪行为,辽宁省公安厅遂扣押、调取了北鹏公司100余册财务文件,并扣押其人民币2000万元。此案经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黄波等人分别被以贪污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北鹏公司2名财务人员被以隐匿会计凭证罪定罪处罚,北鹏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原法定代表人被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免刑。对前述扣押财物,刑事判决未作出认定和处理。

 

刑事判决生效后,北鹏公司申请辽宁省公安厅解除扣押、返还财物并赔偿损失。辽宁省公安厅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北鹏公司向公安部申请复议。公安部复议认为,北鹏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定赔偿情形,遂责令辽宁省公安厅限期作出赔偿决定。辽宁省公安厅没有履行该决定。北鹏公司遂向我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由辽宁省公安厅解除扣押,返还财务文件和2000万元,赔偿利息损失869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赔偿请求人沈阳北鹏公司涉案土地属于镉污染地且后期已补办相关手续,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北鹏公司及其责任人员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免于刑事处罚,此后,辽宁省公安厅继续扣押北鹏公司有关款项及财务账册,就丧失了法律依据。

 

经合议庭主持协商,赔偿请求人北鹏公司与赔偿义务机关辽宁省公安厅先就返还案涉财务文件达成协议,并于2015121日实际履行完毕;此后又达成协议由辽宁省公安厅于30日内返还侦查期间扣押的20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83万元。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一、辽宁省公安厅向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侦查期间扣押、调取的该公司财务文件;二、辽宁省公安厅于本决定生效后30日内向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侦查期间扣押的200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83万元。

 

(三)典型意义: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大法官巡回办案公开质证

 

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是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关于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依法保护产权,应当历史、辩证地看待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不规范行为,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北鹏案的圆满审结,生动展示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产权、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突出展示了国家赔偿在监督和倒逼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恢复和提升司法机关公信方面的积极作用。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力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国家赔偿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另外,本案的程序意义也很突出。本案案情重大复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均在沈阳,主要证据也在沈阳,为方便当事人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陶凯元决定亲自担任审判长并与合议庭全体成员远赴设在沈阳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公开质证、组织协商。公安部对本案高度重视,在刑事赔偿复议阶段即明确认定辽宁省公安厅的刑事扣押行为违法,为最高人民法院后续审理提供了有力支持,充分体现了公安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在落实产权保护政策上的共识。此外,本案当事人当庭达成赔偿协议,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运用远程视频手段组织讨论、作出决定并由合议庭当庭宣布决定,保证了上百本账册及2000余万元扣押款本息得以及时返还,解决了北鹏公司的燃眉之急,公司经营逐步回到正常轨道,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向最高人民法院赠送了青天有鉴等感谢字幅,代理律师亦专门撰文赞扬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公正审理。北鹏案圆满审结,应该说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赔偿请求人通力合作的结果,突出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巡回办案的公正性、高效性和权威性,有助于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增进公众对司法的了解、信赖和监督。

 

二、许某某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20017,因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后溪街西区地块改造及两街整合区块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原金华市房地产管理局向金华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许某某位于金华市婺城区五一路迎宾巷8号、9号的房屋被纳入上述拆迁许可证的拆迁红线范围。但拆迁人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一直未实施拆迁。2014831,婺城区政府发布《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明确对二七区块范围实施改造,公布了房屋征收范围图,许某某房屋所在的迎宾巷区块位于征收范围内。20141026,婺城区政府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案涉房屋被纳入征收决定范围。但该房屋于婺城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的2014926日即被折除。许某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时提出包括房屋损失、停产停业损失、物品损失在内的三项行政赔偿请求。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许某某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也未明确同意将案涉房屋腾空并交付拆除。在此情形下,婺城区政府依法应对许某某作出补偿决定后,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强制搬迁,而不能直接将案涉房屋拆除。婺城区政府主张案涉房屋系案外人误拆证据不足且与事实不符。鉴于案涉房屋已纳入征收范围内,房屋已无恢复原状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宜由婺城区政府参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赔偿。遂判决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婺城区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参照《婺城区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许某某作出赔偿。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房屋虽被婺城区政府违法拆除,但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仍可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获得补偿,许某某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解决案涉房屋被违法拆除损失,缺乏法律依据。许某某提出要求赔偿每月2万元停产停业损失的请求,属于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可以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至于许某某提出的赔偿财产损失6万元,因其没有提供相关财产损失的证据,不予支持。遂判决维持一审有关确认违法判项,撤销一审有关责令赔偿判项,驳回许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虽然有婺城建筑公司主动承认误拆,但许某某提供的现场照片等证据均能证实强制拆除系政府主导下进行,婺城区政府主张强拆系民事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协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科学决定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让被征收人得到的赔偿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应当获得、也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但国家赔偿与行政补偿相同的项目不得重复计付。具体而言,对于房屋损失的赔偿方式与赔偿标准问题,婺城区政府既可以用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提供类似房屋的方式予以赔偿,也可以根据作出赔偿决定时点有效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计付赔偿款。鉴于案涉房屋已被拆除,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婺城区政府与许某某提供的原始资料,本着疑点利益归于产权人的原则,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评估报告。对于停产停业损失赔偿标准问题,如果许某某提供的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等证据,能够证明其符合法律法规和当地规范性文件所确定的经营用房条件,则婺城区政府应当依法合理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金额并予以赔偿。对于屋内物品损失赔偿金额确定方式问题,婺城区政府可以根据市场行情,结合许某某经营的实际情况以及其所提供的现场照片、物品损失清单等,按照有利于许某某的原则酌情确定赔偿数额。遂判决维持原审关于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许某某房屋行政行为违法的判项;撤销一审责令婺城区政府参照《补偿方案》对许某某作出赔偿的判项;撤销二审驳回赔偿请求的判项;改判责令婺城区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按照本判决对许某某依法予以行政赔偿。

 

(三)典型意义:保护被征收人产权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解决征收拆迁中的行政纠纷,实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领域的善治,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础。被征收人与市、县级政府通过平等协商达成补偿协议后自愿搬迁已经成为常态,需要强制搬迁的越来越少。在婺城区政府分期分批对二七区块房屋进行征收补偿中,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在得到公平合理补偿及搬迁奖励后自愿搬迁,居住条件得到显著改善。在因建设快速公交等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案涉区块包括许某某等221184平方米房屋,少数住户对补偿不满未自愿搬迁的情况下,婺城区政府本应依法分别作出征收决定、补偿决定,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实现强制搬迁。但在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均未依法作出的情况下,婺城区二七区块改造工程指挥部即委托婺城建筑公司在拆除已签订补偿协议的邻居房屋时一并拆除了许某某房屋,侵犯了许某某的房屋产权。这样的事例具有一定普遍性,暴露了一些基层政府的法治意识不强,不善于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同时也说明一些基层政府在征收补偿中未能做到效率与法治的统一,更多考虑行政效能,而忽视程序正义。婺城区政府在案涉房屋被拆除一个月之后才作出征收决定,至今未作出补偿决定,未给予许某某任何补偿,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由于婺城区二七区块改造工程指挥部是婺城区政府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临时机构,其违法侵权的责任应由婺城区政府承担。由于许某某在人民法院审理中始终主张应以在改建地段提供房屋的方式赔偿损失,故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责令婺城区政府用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提供类似房屋的方式予以赔偿,或者以作出赔偿决定时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基准计付赔偿款;同时对许某某在合法的征收补偿程序中应当获得、也可以获得的可得利益损失一并予以赔偿。

 

本案再审判决,充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所规定的及时补偿、合理补偿和公平补偿的原则精神,体现有权必有责、违法须担责、侵权要赔偿、赔偿应全面的法治理念,明确宣示产权人因行政机关侵权所得到的赔偿不能低于依合法征收程序应得到的补偿。与此同时,本案再审判决充分发挥司法的评价、引导功能,加大对侵犯产权行为的监督力度,防范市、县级政府在违法强拆后利用补偿程序回避国家赔偿责任,从而促进行政机关自觉依法行政,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既顺利推进公共利益建设,也确保房屋产权人得到公平合理补偿。

 

附:相关法律条文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3.《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九条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补偿的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五,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生产经营者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撤销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4.《国有土地上房屋价值评估办法》

第二十八条在房屋征收评估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

 

三、重庆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泸州市某某区人民政府等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08年,泸州市某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通过公开招商,与民营企业重庆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投资公司)订立一系列土地整理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由该投资公司投资3.2亿元对该区两块土地实施土地整理。协议订立后,该投资公司陆续投入1亿余元资金用于该项目。2014年,区政府向某某投资公司发函称,以上协议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终止履行以上协议。某某投资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区政府终止履行协议的函无效,并要求区政府继续履行协议。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区政府解除行为是否产生效力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本案中,区政府所提及两份文件并非法律、行政法规,且未对本案所涉协议明令禁止,区政府以政策变化为由要求解除相关协议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发出的终止履行协议的函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遂作出(2014)渝高法民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某某区政府继续履行与某某投资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有约必守依法保护企业合同权益

 

诚信守约是民事合同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作为一方民事主体的更应带头守约践诺。明确在民事合同的履行中作为合同主体的的基本规则,对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维护投资主体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平等对待涉案企业与区政府,准确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支持了企业要求继续履行协议的请求,有效地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本案的裁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对于规范政府行为、推动政府践诺守信,具有积极指引作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济南某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与被告济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依原告申请对被告进行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案外人济南万全啤酒原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长清国有(2014)第0700038号土地(11524.7平方米)一宗,冻结了济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六个银行账号。济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不服,认为上述财产保全行为影响了公司正常开展经营业务,损害了购房者的利益,提出书面异议,请求变更为查封该公司名下的两处商铺,解除对公司多个账户的冻结。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6)鲁0124民初3078号之二变更保全裁定,查封了济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商业房产,解除了对济南某置业有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的冻结。

 

(三)典型意义:依法慎用保全措施维护企业正常经营

 

财产保全是诉讼中依法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保全,确保债权实现的重要制度。在经济新常态下,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需要,对经营暂时困难的企业债务人人民法院要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等保全手段,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尽量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变更保全措施,解冻了债务企业的部分银行账号,保障了债务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兼顾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附:相关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七条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

 

五、某某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苏州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屠某某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某某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营业范围包括热水器、燃气灶、吸油烟机等的生产、销售。屠某某曾出资设立苏州某某电器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因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经人民法院判决,苏州某某电器有限公司被判令变更企业字号、赔偿损失等。2009年,屠某某与案外人又共同投资设立苏州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某某中山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屠某某;20116月,屠某某与案外人共同投资设立中山某某卫厨公司。上述公司,屠某某均占股90%201112月,余某某与案外人共同投资设立中山某某集成厨卫公司,其中余某某占股90%。屠某某、余某某成立的上述公司均从事厨房电器、燃气用具等与某某卫厨(中国)公司相近的业务,不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使用与某某卫厨(中国)公司相近似的广告宣传语,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苏州某某公司等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在法院已经判决苏州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构成侵权的情况下,足以认定屠某某与余某某在明知某某卫厨(中国)公司某某系列注册商标及商誉的情况下,通过控制新设立的公司实施侵权行为,其个人对全案侵权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故与侵权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对侵权公司所实施的涉案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作出(2015)苏知民终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判令苏州某某公司及其中山分公司、中山某某集成厨卫有限公司、中山某某卫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将某某作为其企业字号;停止侵害某某卫厨(中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屠某某、余某某与上述侵权公司连带赔偿某某卫厨(中国)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200万元。

 

(三)典型意义:保护知识产权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当前,知识产权侵权易发多发,直接影响企业的正常合法经营发展。本案中,在法院已经判决苏州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及停止使用有关字号等的情况下,侵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屠某某、余某某仍然通过设立若干新公司继续对该商标实施侵权行为,法院认定屠某某、余某某恶意设立新公司实施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判令屠某某、余某某与其设立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司法审判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人加大惩治力度,对于严格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六、彭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一)基本案情

 

贵阳某科技公司在研发、生产、销售反渗透膜过程中形成了相应的商业秘密,并制定保密制度,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对商品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价格等经营秘密及配方、工艺流程、图纸等技术秘密进行保护。公司高管叶某掌握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价格等经营秘密;赵某作为工艺研究工程师,是技术秘密PS溶液及LP/ULPPVA配制配方、工艺参数及配制作业流程的编制人;宋某任电气工程师,掌握刮膜、复膜图纸等技术秘密。三人均与公司签有保密协议。被告人彭某为公司的供应商,在得知公司的生产技术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三人与公司签有保密协议情况下,与三人串通共同成立公司,依靠三人掌握的公司技术、配制配方、工艺参数、配制作业流程及客户渠道等商业秘密生产相关产品,造成贵阳某科技公司375.468万元的经济损失。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彭某伙同叶某等三人共同实施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造成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重大经济损失,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等规定,判决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彭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593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保护商业秘密维护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重要财产权利,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致关重要,甚至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发展。依法制裁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保护企业产权的重要方面,也是维护公平竞争,保障企业投资、创新、创业的重要措施。本案被告人恶意串通,违反保密义务,获取、使用企业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造成了权利人的重大损失,不仅构成民事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因造成了严重后果,已经构成刑法规定的侵害商业秘密罪。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对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严厉惩处,通过刑事手段对商业秘密进行有力保护,有利于促进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为企业经营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附:

 

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某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土地登记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于20121116日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告依据合同的约定缴纳了全部的土地出让金7085054.35元,并向被告申请办理土地权属登记。被告以原告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由拒绝为原告颁发土地权属证书。为此,原告以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定:土地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办理土地权属证明时,需要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法律法规未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必须要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被告要求原告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能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无法律依据。遂作出(2015)崂行初字第145号判决,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依原告的申请事项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三)典型意义:依法规范政府行为保护企业财产权利

 

《城乡规划法》只是将规划条件作为出让土地的前置条件,并没有要求土地登记需要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出让土地之前应当确定规划条件,否则不得出让;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本案中,原告在与被告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已经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审查函意见书》,同时原、被告也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三条中对规划条件进行了约定。在原告已经付清全部国有土地出让价款后,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符合法律规定条件,遂判决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本案对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障企业合法财产权益具有示范作用。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2.《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第九条已取得土地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应当持出让合同,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3.《土地登记办法》

第六条土地登记应当依照申请进行,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8年1月30日9:30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

  • [林文学]:

    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通气会的主题是向媒体发布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一批)。今天通气会采用现场和远程视频的形式召开,在最高法院设主会场,在第三巡回法庭设分会场,我们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赔偿办副主任祝二军,第三巡回法庭副庭长王旭光出席新闻发布会。首先请颜茂昆主任向大家发布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一批)的总体情况。

    [09:01:51]

  • [颜茂昆]:

    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新闻通气会的主要内容是,发布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一批)。下面我向大家介绍典型案例的相关情况,并回答各位记者的提问。

    [09:33:36]

  • [颜茂昆]:

    一、典型案例发布的背景

    [09:36:04]

  • [颜茂昆]: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改革开放以来,一大批优秀企业家在市场竞争中迅速成长,为积累社会财富、创造就业岗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强综合国力做出了重要贡献。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产权保护和企业家权益保护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强调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保护产权意见》),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有关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2017年9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企业家意见》),对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作了全面部署。党的十九大指出:“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 “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鼓励更多社会主体投身创新创业。”

    [09:36:40]

  • [颜茂昆]:

    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这对于增强企业家人身及财产财富安全感,稳定社会预期,使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充分发挥企业家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中的作用具有重大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保护产权意见》、《企业家意见》的要求,依法平等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对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产权、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充分肯定。意见和通知下发的同时,我院即着手相关案例的搜集遴选工作,以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作用,推动形成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良好法治环境。

    [09:37:16]

  • [颜茂昆]:

    二、典型案例的相关情况

    [09:37:40]

  • [颜茂昆]:

    今天,我们发布第一批7件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这7件典型案例包括合同履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刑事犯罪、诉讼保全和国家赔偿六种类型,分别体现了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督促政府诚信守约、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依法慎用保全措施、纠正违法执行行为、加大国家赔偿力度等平等全面保护产权和保障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的要求,展示了人民法院依法加强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广度和力度。

    [09:38:13]

  • [颜茂昆]:

    这些典型案例,既是人民法院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经验总结,更是全国法院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工作的指引和参考,对提高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司法水平,营造产权保护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的良好法治环境,将发挥明确的示范效应、积极的推动作用。我们相信,通过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开展,会不断增强全社会和企业家的人身及财产财富安全感,让企业家能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09:39:03]

  • [颜茂昆]:

    我要通报的情况就是这些,谢谢大家。

    [09:39:15]

  • [林文学]:

    下面请祝二军副主任向大家介绍北鹏公司申请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有关情况。

    [09:40:40]

  • [祝二军]:

    一、北鹏公司申请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2008年,辽宁省公安厅根据举报线索,组成专案组对沈阳市于洪区兰胜台村村干部黄波等人涉黑犯罪立案侦查。侦查期间,除发现黄波等人犯罪行为外,还发现与该村联合进行村屯改造的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鹏公司)涉嫌毁损财务文件、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犯罪行为,辽宁省公安厅遂扣押、调取了北鹏公司100余册财务文件,并扣押其人民币2000万元。此案经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黄波等人分别被以贪污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北鹏公司2名财务人员被以隐匿会计凭证罪定罪处罚,北鹏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原法定代表人被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免刑。对前述扣押财物,刑事判决未作出认定和处理。
    刑事判决生效后,北鹏公司申请辽宁省公安厅解除扣押、返还财物并赔偿损失。辽宁省公安厅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北鹏公司向公安部申请复议。公安部复议认为,北鹏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定赔偿情形,遂责令辽宁省公安厅限期作出赔偿决定。辽宁省公安厅没有履行该决定。北鹏公司遂向我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由辽宁省公安厅解除扣押,返还财务文件和2000万元,赔偿利息损失869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赔偿请求人沈阳北鹏公司涉案土地属于镉污染地且后期已补办相关手续,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北鹏公司及其责任人员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免于刑事处罚,此后,辽宁省公安厅继续扣押北鹏公司有关款项及财务账册,就丧失了法律依据。
    经合议庭主持协商,赔偿请求人北鹏公司与赔偿义务机关辽宁省公安厅先就返还案涉财务文件达成协议,并于2015年12月1日实际履行完毕;此后又达成协议由辽宁省公安厅于30日内返还侦查期间扣押的20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83万元。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一、辽宁省公安厅向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侦查期间扣押、调取的该公司财务文件;二、辽宁省公安厅于本决定生效后30日内向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侦查期间扣押的200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83万元。
    (三)典型意义: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 大法官巡回办案公开质证
    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是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关于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依法保护产权,应当历史、辩证地看待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不规范行为,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北鹏案的圆满审结,生动展示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产权、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突出展示了国家赔偿在监督和倒逼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恢复和提升司法机关公信方面的积极作用。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力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国家赔偿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另外,本案的程序意义也很突出。本案案情重大复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均在沈阳,主要证据也在沈阳,为方便当事人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陶凯元决定亲自担任审判长并与合议庭全体成员远赴设在沈阳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公开质证、组织协商。公安部对本案高度重视,在刑事赔偿复议阶段即明确认定辽宁省公安厅的刑事扣押行为违法,为最高人民法院后续审理提供了有力支持,充分体现了公安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在落实产权保护政策上的共识。此外,本案当事人当庭达成赔偿协议,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运用远程视频手段组织讨论、作出决定并由合议庭当庭宣布决定,保证了上百本账册及2000余万元扣押款本息得以及时返还,解决了北鹏公司的燃眉之急,公司经营逐步回到正常轨道,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向最高人民法院赠送了“青天有鉴”等感谢字幅,代理律师亦专门撰文赞扬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公正审理。北鹏案圆满审结,应该说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赔偿请求人通力合作的结果,突出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巡回办案的公正性、高效性和权威性,有助于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增进公众对司法的了解、信赖和监督。

    [09:48:32]

  • [林文学]:

    下面通过远程视频,请王旭光副庭长介绍许某某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有关情况。

    [09:49:17]

  • [王旭光]:

    二、许某某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2001年7月,因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后溪街西区地块改造及“两街”整合区块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原金华市房地产管理局向金华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许某某位于金华市婺城区五一路迎宾巷8号、9号的房屋被纳入上述拆迁许可证的拆迁红线范围。但拆迁人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一直未实施拆迁。2014年8月31日,婺城区政府发布《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明确对二七区块范围实施改造,公布了房屋征收范围图,许某某房屋所在的迎宾巷区块位于征收范围内。2014年10月26日,婺城区政府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 案涉房屋被纳入征收决定范围。但该房屋于婺城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的2014年9月26日即被折除。许某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时提出包括房屋损失、停产停业损失、物品损失在内的三项行政赔偿请求。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许某某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也未明确同意将案涉房屋腾空并交付拆除。在此情形下,婺城区政府依法应对许某某作出补偿决定后,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强制搬迁,而不能直接将案涉房屋拆除。婺城区政府主张案涉房屋系案外人“误拆”证据不足且与事实不符。鉴于案涉房屋已纳入征收范围内,房屋已无恢复原状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宜由婺城区政府参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赔偿。遂判决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婺城区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参照《婺城区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许某某作出赔偿。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房屋虽被婺城区政府违法拆除,但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仍可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获得补偿,许某某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解决案涉房屋被违法拆除损失,缺乏法律依据。许某某提出要求赔偿每月2万元停产停业损失的请求,属于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可以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至于许某某提出的赔偿财产损失 6万元,因其没有提供相关财产损失的证据,不予支持。遂判决维持一审有关确认违法判项,撤销一审有关责令赔偿判项,驳回许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虽然有婺城建筑公司主动承认“误拆”,但许某某提供的现场照片等证据均能证实强制拆除系政府主导下进行,婺城区政府主张强拆系民事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协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科学决定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让被征收人得到的赔偿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应当获得、也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但国家赔偿与行政补偿相同的项目不得重复计付。具体而言,对于房屋损失的赔偿方式与赔偿标准问题,婺城区政府既可以用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提供类似房屋的方式予以赔偿,也可以根据作出赔偿决定时点有效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计付赔偿款。鉴于案涉房屋已被拆除,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婺城区政府与许某某提供的原始资料,本着疑点利益归于产权人的原则,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评估报告。对于停产停业损失赔偿标准问题,如果许某某提供的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等证据,能够证明其符合法律法规和当地规范性文件所确定的经营用房条件,则婺城区政府应当依法合理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金额并予以赔偿。对于屋内物品损失赔偿金额确定方式问题,婺城区政府可以根据市场行情,结合许某某经营的实际情况以及其所提供的现场照片、物品损失清单等,按照有利于许某某的原则酌情确定赔偿数额。遂判决维持原审关于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许某某房屋行政行为违法的判项;撤销一审责令婺城区政府参照《补偿方案》对许某某作出赔偿的判项;撤销二审驳回赔偿请求的判项;改判责令婺城区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按照本判决对许某某依法予以行政赔偿。
    (三)典型意义:保护被征收人产权 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解决征收拆迁中的行政纠纷,实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领域的“善治”,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础。被征收人与市、县级政府通过平等协商达成补偿协议后自愿搬迁已经成为常态,需要强制搬迁的越来越少。在婺城区政府分期分批对二七区块房屋进行征收补偿中,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在得到公平合理补偿及搬迁奖励后自愿搬迁,居住条件得到显著改善。在因建设快速公交等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案涉区块包括许某某等22户1184平方米房屋,少数住户对补偿不满未自愿搬迁的情况下,婺城区政府本应依法分别作出征收决定、补偿决定,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实现强制搬迁。但在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均未依法作出的情况下,婺城区二七区块改造工程指挥部即委托婺城建筑公司在拆除已签订补偿协议的邻居房屋时一并拆除了许某某房屋,侵犯了许某某的房屋产权。这样的事例具有一定普遍性,暴露了一些基层政府的法治意识不强,不善于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同时也说明一些基层政府在征收补偿中未能做到效率与法治的统一,更多考虑行政效能,而忽视程序正义。婺城区政府在案涉房屋被拆除一个月之后才作出征收决定,至今未作出补偿决定,未给予许某某任何补偿,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由于婺城区二七区块改造工程指挥部是婺城区政府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临时机构,其违法侵权的责任应由婺城区政府承担。由于许某某在人民法院审理中始终主张应以在改建地段提供房屋的方式赔偿损失,故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责令婺城区政府用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提供类似房屋的方式予以赔偿,或者以作出赔偿决定时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基准计付赔偿款;同时对许某某在合法的征收补偿程序中应当获得、也可以获得的可得利益损失一并予以赔偿。
    本案再审判决,充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所规定的及时补偿、合理补偿和公平补偿的原则精神,体现有权必有责、违法须担责、侵权要赔偿、赔偿应全面的法治理念,明确宣示产权人因行政机关侵权所得到的赔偿不能低于依合法征收程序应得到的补偿。与此同时,本案再审判决充分发挥司法的评价、引导功能,加大对侵犯产权行为的监督力度,防范市、县级政府在违法强拆后利用补偿程序回避国家赔偿责任,从而促进行政机关自觉依法行政,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既顺利推进公共利益建设,也确保房屋产权人得到公平合理补偿。

    附:相关法律条文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六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3.《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九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 。补偿的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五, 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 (市) 人民政府规定。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生产经营者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撤销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4.《国有土地上房屋价值评估办法》
    第二十八条 在房屋征收评估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

    [09:58:25]

  • [颜茂昆]:

    三、重庆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泸州市某某区人民政府等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08年,泸州市某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通过公开招商,与民营企业重庆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投资公司)订立一系列土地整理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由该投资公司投资3.2亿元对该区两块土地实施土地整理。协议订立后,该投资公司陆续投入1亿余元资金用于该项目。2014年,区政府向某某投资公司发函称,以上协议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终止履行以上协议。某某投资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区政府终止履行协议的函无效,并要求区政府继续履行协议。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区政府解除行为是否产生效力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本案中,区政府所提及两份文件并非法律、行政法规,且未对本案所涉协议明令禁止,区政府以政策变化为由要求解除相关协议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发出的终止履行协议的函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遂作出(2014)渝高法民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某某区政府继续履行与某某投资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有约必守 依法保护企业合同权益
    诚信守约是民事合同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作为一方民事主体的更应带头守约践诺。明确在民事合同的履行中作为合同主体的的基本规则,对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维护投资主体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平等对待涉案企业与区政府,准确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支持了企业要求继续履行协议的请求,有效地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本案的裁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对于规范政府行为、推动政府践诺守信,具有积极指引作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0:00:07]

  • [颜茂昆]:

    四、济南某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与被告济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依原告申请对被告进行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案外人济南万全啤酒原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长清国有(2014)第0700038号土地(11524.7平方米)一宗,冻结了济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六个银行账号。济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不服,认为上述财产保全行为影响了公司正常开展经营业务,损害了购房者的利益,提出书面异议,请求变更为查封该公司名下的两处商铺,解除对公司多个账户的冻结。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6)鲁0124民初3078号之二变更保全裁定,查封了济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商业房产,解除了对济南某置业有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的冻结。
    (三)典型意义:依法慎用保全措施 维护企业正常经营
    财产保全是诉讼中依法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保全,确保债权实现的重要制度。在经济新常态下,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需要,对经营暂时困难的企业债务人人民法院要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等保全手段,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尽量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变更保全措施,解冻了债务企业的部分银行账号,保障了债务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兼顾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附:相关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七条 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

    [10:00:42]

  • [颜茂昆]:

    五、某某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苏州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屠某某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某某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营业范围包括热水器、燃气灶、吸油烟机等的生产、销售。屠某某曾出资设立苏州某某电器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因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经人民法院判决,苏州某某电器有限公司被判令变更企业字号、赔偿损失等。2009年,屠某某与案外人又共同投资设立苏州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某某中山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屠某某;2011年6月,屠某某与案外人共同投资设立中山某某卫厨公司。上述公司,屠某某均占股90%。2011年12月,余某某与案外人共同投资设立中山某某集成厨卫公司,其中余某某占股90%。屠某某、余某某成立的上述公司均从事厨房电器、燃气用具等与某某卫厨(中国)公司相近的业务,不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使用与某某卫厨(中国)公司相近似的广告宣传语,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苏州某某公司等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在法院已经判决苏州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构成侵权的情况下,足以认定屠某某与余某某在明知某某卫厨(中国)公司“某某”系列注册商标及商誉的情况下,通过控制新设立的公司实施侵权行为,其个人对全案侵权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故与侵权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对侵权公司所实施的涉案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作出(2015)苏知民终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判令苏州某某公司及其中山分公司、中山某某集成厨卫有限公司、中山某某卫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将“某某”作为其企业字号;停止侵害某某卫厨(中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屠某某、余某某与上述侵权公司连带赔偿某某卫厨(中国)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200万元。
    (三)典型意义:保护知识产权 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当前,知识产权侵权易发多发,直接影响企业的正常合法经营发展。本案中,在法院已经判决苏州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及停止使用有关字号等的情况下,侵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屠某某、余某某仍然通过设立若干新公司继续对该商标实施侵权行为,法院认定屠某某、余某某恶意设立新公司实施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判令屠某某、余某某与其设立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司法审判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人加大惩治力度,对于严格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六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10:01:05]

  • [颜茂昆]:

    六、彭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一)基本案情
    贵阳某科技公司在研发、生产、销售反渗透膜过程中形成了相应的商业秘密,并制定保密制度,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对商品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价格等经营秘密及配方、工艺流程、图纸等技术秘密进行保护。公司高管叶某掌握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价格等经营秘密;赵某作为工艺研究工程师,是技术秘密PS溶液及LP/ULPPVA配制配方、工艺参数及配制作业流程的编制人;宋某任电气工程师,掌握刮膜、复膜图纸等技术秘密。三人均与公司签有保密协议。被告人彭某为公司的供应商,在得知公司的生产技术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三人与公司签有保密协议情况下,与三人串通共同成立公司,依靠三人掌握的公司技术、配制配方、工艺参数、配制作业流程及客户渠道等商业秘密生产相关产品,造成贵阳某科技公司375.468万元的经济损失。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彭某伙同叶某等三人共同实施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造成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重大经济损失,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等规定,判决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彭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593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保护商业秘密 维护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重要财产权利,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致关重要,甚至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发展。依法制裁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保护企业产权的重要方面,也是维护公平竞争,保障企业投资、创新、创业的重要措施。本案被告人恶意串通,违反保密义务,获取、使用企业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造成了权利人的重大损失,不仅构成民事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因造成了严重后果,已经构成刑法规定的侵害商业秘密罪。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对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严厉惩处,通过刑事手段对商业秘密进行有力保护,有利于促进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为企业经营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附:
    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01:30]

  • [颜茂昆]:

    七、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某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土地登记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于2012年11月16日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原告依据合同的约定缴纳了全部的土地出让金7085054.35元,并向被告申请办理土地权属登记。被告以原告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由拒绝为原告颁发土地权属证书。为此,原告以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定:土地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办理土地权属证明时,需要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法律法规未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必须要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被告要求原告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能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无法律依据。遂作出(2015)崂行初字第145号判决,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依原告的申请事项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三)典型意义:依法规范政府行为 保护企业财产权利
    《城乡规划法》只是将规划条件作为出让土地的前置条件,并没有要求土地登记需要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出让土地之前应当确定规划条件,否则不得出让;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本案中,原告在与被告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已经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审查函意见书》,同时原、被告也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三条中对规划条件进行了约定。在原告已经付清全部国有土地出让价款后,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符合法律规定条件,遂判决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本案对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障企业合法财产权益具有示范作用。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2.《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第九条 已取得土地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应当持出让合同,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3.《土地登记办法》
    第六条 土地登记应当依照申请进行,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0:01:48]

  • [澳亚卫视记者]:

    想请问一下,我们在当前存在着一些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比较多、侵权成本低但是维权成本高的问题,也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请问高法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怎么样体现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呢?谢谢。

    [10:06:00]

  • [颜茂昆]: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从当前知识产权审判情况来看,你所说的情况确实存在,这是影响企业正常合法经营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我们这次发布的第四个案例即某某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苏州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就是针对知识产权恶意侵权、重复侵权,加重侵权人责任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人民法院已经判决被告公司对于某某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构成侵权,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然继续新设立多个公司,继续对同一商标实施侵权,这种恶意是明显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有关公司构成侵权的同时,还依据侵权法判决以设立公司为侵权工具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司法审判对知识产权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加大惩治力度的精神,对于严格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10:06:56]

  • [中国日报记者]:

    刚才王庭长介绍的案例中,许某某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有一个问题,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时如何既能切实的保护房屋的产权又能确保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推荐我们的建设能够顺利进行?

    [10:08:34]

  • [王旭光]:

    谢谢这位记者提出这么一个重要的问题。这个问题是如何在国有土地上开展房屋征收工作时,辩证处理好保护房屋产权与建设公共事业的关系。进一步说,也是一个如何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如何衡平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问题。实际上,这些矛盾关系都是对立统一的,只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保护房屋产权与建设公共事业这两个方面是完全可以做到统筹发展、协调推进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的,应当给予房屋所有权人公平补偿,并且要先给予补偿,后实施搬迁。房屋所有权人在签订补偿协议或者收到补偿决定确定的补偿后,也有主动配合并支持房屋征收的义务和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征收、如何具体组织实施征收、如何进行补偿、如何强制搬迁以及如何保障被征收人获得以市场评估价格为基础的公平补偿的权利等进行了系统、严密的规定。同时,为了确保因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的房屋征收顺利、高效实施,还专门规定对极少数不履行补偿决定、又不主动搬迁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进行强制搬迁。
    具体到本案的情况,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婺城区政府应当先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然后与被征收人许某某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如果双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婺城区政府则应当依法单方作出补偿决定;如果被征收人许某某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被征收人许某某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由婺城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后,既可以由婺城区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以上就是一个合法的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也是宪法法律对征收与补偿的基本要求。实践中,如果实施征收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均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并给予被征收人及时、合理、公平的补偿,被征收人依照法定程序理性合法的表达诉求,征收与补偿就不应存在大量纠纷,更不应存在因所谓“钉子户”影响征收效率和城市建设问题。

    [10:13:53]

  •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

    我的问题是关于北鹏公司申请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的,这个案件最终决定由辽宁省公安厅返还2000万元的扣押款并赔偿利息损失83万元,这个依据或者相关考虑是什么?

    [10:20:07]

  • [祝二军]:

    记者提的问题很专业,我尽可能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来回答。就本案来讲,实际上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退不退?二是赔不赔?先看第一个层次。退不退,指的是该2千万扣押款是否应当退还给北鹏公司。赔偿义务机关辽宁省公安厅最初认为,不应该退还该2千万扣押款,曾经通过多种途径、多次要求本溪中院补充处理该2千万扣押款,但均没有结果。最高法院、公安部均认为,本案生效刑事判决是免于刑事处罚,意思是不给予任何刑事处罚包括罚金、没收财产等,事实上在判决中也没有处理该笔扣押款,那么,判决生效后,省厅继续扣押该2千万就丧失了法律依据,属于刑事违法扣押,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的情形,应该返还该款。经过调解,省厅同意返还。
    第二个层次。赔不赔,指的是如何计算2千万的利息。国家赔偿法对此规定得比较原则,在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这句话含义很丰富,是存款利息,就不能是贷款利息;是存款利息,那么是活期存款利息,还是定期存款利息,是3个月定期,还是半年、一年、三年、五年定期?我们理解,国家赔偿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要在公权力行使与私权利保护之间做到一个平衡。一方面,公安机关为侦查活动需要,有权力扣押涉案财物,扣押后该款在财政账户上不产生利息,另一方面,北鹏公司的2千万元是东挪西凑来的,成本比较高,甚至可能比普通贷款利率还要高。为此,从公平正义的角度,从法律本意和司法实践经验出发,我们提出了一个方案,利息分段计算,就是,以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界,之前的扣押期间,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之后的扣押期间,按照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该方案兼顾了双方的需要,得到双方的一致认可,并遵照执行。值得说明的是,按照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赔偿利息的方法,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随后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采纳,成为司法解释的有效组成部分。谢谢!

    [10:20:32]

  • [林文学]:

    发布会到这里结束,谢谢大家。



附:中央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财产权利、解决历史遗留冤案及产权保护新政系列政策形成沿革和过程

联系咨询:李舒律师(电话/微信:18501328341)

  1.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明确禁止领导干部的5种干预司法的行为;

  2. 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明确党政领导干部的15种干预司法行为将被记录在案;

  3.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4.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5.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6. 2016年3月,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7. 2016年6月,公安部在雷洋案发后印发《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

  8. 2016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

  9. 2016年8月,中央深改组通过《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10. 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

  11. 2017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重磅新规!彻底解决涉财产冤案,为民营企业提供明确预期(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12. 2017年9月8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

  13. 2017年11月22日,中央重申:抓典型!推动涉产权冤错案件纠正真正取得突破,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国务院

  14. 2017年12月14日,突发!最高检通知:严禁将民事纠纷当刑事案件办,确保企业家人身财富安全提振信心(详解)

  15. 2017年12月16日,最高检重拳出击:公安应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严禁滥用强制措施,8种情形将追责!(产权保护再加码)

  16. 2017年12月28日,终于动真格了!最高院正式启动三起涉民企产权典型案件审查(更多财产冤案亟待解决)

  17. 2018年1月3日突发!最高人民法院院1号文件:严禁刑事干预经济纠纷,立即纠正涉产权冤错案【法〔2018〕1号】

  18. 2018年1月23日,突发!中央政法委要求:2018年抓紧纠正一批典型民企产权冤案,树立企业家信心

  19. 中央《民企产权保护和涉财产冤案司法政策汇编(2017第4版)》免费下载 免费下载

    👉(1)涉及刑事案件的财物处置规范

    👉(2)民企投资和产权平等保护问题

    👉(3)滥用刑事措施干预经济纠纷问题

    👉(4)滥用司法措施乱查封乱执行问题

    👉(5)对企业家滥用拘捕等刑事措施问题

    👉(6)民企和企业家产权取得的原罪问题

    👉(7)规范公检法司人员行为的有关规定

    👉(8)禁止党政领导干预司法的政策文件

    👉(9)冤假错案的查处办理和平反恢复问题

    👉(10)责任人员的追究和损害赔偿有关问题


关于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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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青林 李舒律师,均从事法律职业多年,实务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心及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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