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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中国优秀法官应具备的几个重要品质和要素构成(重磅全文)|法客帝国

2015-12-26 丁宇翔 法客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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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中国优秀法官的要素构成


版权声明&法客帝国按
  • 作者|丁宇翔[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来源|作者赐稿并授权法客帝国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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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法官——尤其是中国优秀法官应具备什么要素,是司法文化研究中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在本轮以“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为主旨的司法改革如火如荼之际,这一研究更有现实意义。

[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

〇、绪论

从文化的角度看,探讨优秀法官的中国要素,既需要探寻已有的文化资源,还尤其需要关注中国现实文化,因为无视中国情境的优秀法官要素注定会没有生命力。当下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是:社会中发展水平最高的部分日益与国际市场或国际社会结为一体,社会的其他部分却变得与这个“先进”的部分越来越没有关系。整个社会变成一个断裂的社会,与“国际接轨”产生了对社会结构的“拉断效应”。在一个断裂的社会,社会中不同部分的要求的差异,有时会达到一种无法相互理解的程度,于是社会矛盾纠纷越来越突出。基于这种现实的社会状况,“保持稳定”、“司法为民”等政治性的社会性的要求就成了法官审判中重要的价值追求。

所以,一个优秀的中国法官既要遵循法律保护权利的逻辑,还要了断纠纷;既要关注法律效果,还要注重社会效果。中国法官在审判中的这种多重思维,是对中国特有社会情境的理性回应,是中国社会生产方式及其制约下的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中国法官角色担当的塑造和型构。它决定了中国优秀法官要素中必然具有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思维,宋鱼水和陈燕萍的典型事迹都验证了这一点。同时,中国社会最发达地区与最不发达地区对法官的要素也会提出完全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要求,分析优秀法官时有必要把中国这个高度抽象的概念转化为具体的山山水水和在上面生活的具体的人。因为,在东部发达地区法官看来欠缺法理修养的“下里巴人法官”却完全可能是西部崇山峻岭中的“阳春白雪法官”,反之亦然。所以,中国优秀法官要素中必然有因司法场域不同而导致的差异性思维。

一、中国优秀法官要素的构成

中国历史上绝不乏公认的优秀法官,包拯、海瑞等被历代视为青天,可以说是中国古代优秀法官的代表。通过发掘这些传统的文化资源,我们可以管视到一些中国优秀法官应当具备的要素,一些零散的、碎片的要素。但这些是不足够的,这样的分析很难具有中国情境下的更为普遍的理论意义。必须立基于这些零散的个体性的要素并充分考虑中国传统文化及现实对中国优秀法官要素的塑造,在更高层次上总结和提炼真正属于中国优秀法官的要素体系,才是建构性的,更具普遍价值的。

基于此,本文认为,在司法文化的意义上,中国优秀法官的要素由知识要素、思维要素、行为要素和品格要素四部分构成。

  • 知识要素是法官用以开展职业法律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及技能方面的要素,这是法官驰骋法律帝国的武器。

  • 思维要素是法官运用法官知识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等精神活动方面的要素,这是法官职业活动中运用大脑进行思考时所遵循的规范。

  • 行为要素是法官职业行为约束方面的要素,这是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认识和评价法官的重要参照。

  • 品格要素是法官内在精神约束方面的要素,是法官人文修养的内在体现。

四个要素中,知识要素是技术性要素,思维要素是精神指导要素,行为要素是表征性要素,品格要素是伦理性要素,四者的有机结合构成中国优秀法官要素体系。

二、知识要素与法官理性

亚里士多德曾将知识分为纯粹理性、实践理性和技艺。本文不惧鹦鹉学舌、东施效颦之讥,把作为知识要素的法官知识分为与司法相关的纯粹理性知识、司法实践理性知识和司法技艺三种。


从司法审判的实际看,与司法相关的纯粹理性主要有逻辑学、法理学以及各部门法的基本原理等。司法实践理性主要是法官判案过程中的程序性知识,实体法中的具体制度如善意取得制度等具体知识,司法政策以及司法中用到的经验法则等。司法技艺则包括:控制庭审秩序的知识、促成当事人各方达成调解的知识、促成当事人各方服判息诉的知识、剪裁案件事实的知识、裁判棘手敏感案件时保护法院及自我保护的知识等等。法官知识很多可以通过书本学习而获得,但司法实践理性中的经验法则和司法技艺则大都是无法言传的,也无法组织起来形成文本中的知识而集中推广,因为它只存在于实践中,只有不断的生活实践和工作实践,才能习得。比如,正是基于“真母舐犊之爱胜于假母”这一经验法则,所罗门国王才通过“将婴儿劈为两半,各得其一”的诈术,将婴儿判归宁愿放弃小孩而不愿把小孩劈为两半的妇女(真正母亲)。所罗门国王所用的这一经验法则,并不是从书本上学到的,而是在成长生活过程中逐渐悟到的。因此,知识要素其实蕴含着这样的内在逻辑:一个优秀法官的知识是通过长期的训练和丰富的阅历而获得的。不论是法学理论文本中一直强调的“法官理性”,还是宋鱼水等当代优秀法官的丰富经验,都在反复印证一个判断:知识要素是法官的理性之光,其光源来自学习、年龄、经验和实践。


三、思维要素与法官智慧

1、技术性思维。

技术性思维也就是规则性思维。在处理具体纠纷时,一个优秀法官往往善于依托程序这种特殊的手段,运用法律规则把价值问题转化成技术问题,使司法审判具有了公正的外观,从而赢得社会的尊重。技术性思维要求法官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对待情感、道德和政治。在当下的中国,强调技术性思维的意义尤其在于避免把法官的司法活动视为政治意识形态领域的活动,运用政治动员的方式处理司法事务。客观讲,在社会主义中国,司法必须讲政治。这绝不是要仅仅从意识形态考虑问题,而是因为,也确实因为,司法从来不能外在于政治。但绝不能把讲政治狭隘化。在塑造美国式司法权威的经典案例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首席大法官马歇尔的高明之处就在于恰当运用了技术性思维,把政治问题转化成法律问题解决纠纷。当代中国的优秀法官同样需要运用技术性思维依法“讲政治”、“讲道德”。

2、衡量性思维。

中国现实向中国法官提出了坚持“两个效果统一”的客观要求,而“两个效果统一”的实质是利益衡量。利益衡量是指法官在查清事实后不急于找法,而是综合把握本案实质,结合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价值观念等,对双方的利害关系作比较衡量,在实质判断基础上再寻找法律上的根据。利益衡量有两种情况:一方面,大多情况下经过实质判断可以找到法律依据,之后直接进行三段论推理,这就是“两个效果统一”的情况,宋鱼水关于“通过法律效果实现社会效果”的论断就是这种情况;另一方面,有些情况下经过实质判断后难以做到合法化,即两个效果不统一,此时则应检讨实质判断是否正确,而不应无原则地让法律效果屈从于社会效果。利益衡量其实是“两个效果相统一”的法学表达,一个优秀法官既善于在两个效果统一时奉法循“理”,也善于在两个效果不统一时奉法循“律”。

3、确定性思维。

法官是最后裁断是非曲直的人,因此,一个优秀的中国法官须明辨是非曲直,要以确定性示人。只有这样才能建立社会预期,为人们提供行为指引,减少机会型诉讼。这就意味着,在裁断案件中,法官必须对不能妥协的问题做出决断,即使这种是非决断可能引发当事人的强烈反应如信访。并且,越是有当事人的强烈反应,越应该以平和、理性的方式坚持是非原则,彻底杜绝当事人“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机会心理。反映到我国目前的涉诉信访解决策略上,也应从“花钱买平安”的功利型维稳走向注重引导社会是非观念的价值型维稳(最高法院贺小荣法官语)。

4、差异性思维。

因案件、审级、地域等的不同,不同审级、领域或地域的优秀法官表现出不同的思维方式。一是刑事法官与民事法官的差异性思维。一个刑事法官在遇到法律漏洞时需要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而绝不能通过类推适用出入人罪。但一个民事法官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却可以类推适用以弥补法律漏洞。二是基层法官与中级法院法官的差异性思维。如果认真研究基层法院和中级或中级以上法院裁判案件的差异就会发现,基层法官处理轻微简单案件,对社会形成价值判断的意义不明显,以解决纠纷为主。而中级法院法官处理疑难或对抗激烈案件,更会也更应该关注法律层面的问题,应该注重通过判决的充分说理为社会提供行为指引。三是东部法官与西部法官的差异性思维。东部等发达地区法官一般更注重依法运用法理解决纠纷,即便做调解时都会强调某一方在法律上的正当性。西部等不发达地区法官一般更注重依情理解决纠纷,做调解时也会刻意回避法律规定。所以,不同场域下的优秀法官有不同的思维模式;或者,一个优秀法官从一场域到另一场域时,应有思维模式的转变。

四、行为要素与法官恪守

行为要素的内容是指一个优秀的中国法官应恪守中立和独立。中立意在对峙的两造之间,不倾向任何一方。中立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带来实际上的公正,而且能让人们实实在在地感觉到公正。恪守中立,意味着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回避制度,不与当事人辩论,不在公共场合对未决案件发表评论,对诉讼能力低下的当事人行使释明权应依法进行等等。独立意在法官办案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树立司法公信的角度看,要维护法官权威,也必须禁止其他干扰因素介入法官权威系统,以保护法官独立履行审判职权。马克思在把法官与行政官员(书报检查官)作比较时曾说:“书报检查官除了上司就没有别的法律。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独立的法官既不属于我,也不属于政府。不独立的书报检查官本身就是政府的一员。”这一精辟的论述为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法官的独立要素提供了权威的理论资源。在当下的中国,恪守独立,意味着法官是在坚持党的领导下的独立。但这并不意味着党直接支配法官办案,而是党在思想上和组织上保持对司法的领导地位的同时,要支持和保证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即,中国的优秀法官在审判中只服从法律,不受人摆布,也不屈从于当事人的缠闹。因此,彻底摈弃“把当事人是否闹访作为判决的重要考虑因素”的做法,也是中国优秀法官行为要素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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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品格要素与法官美德

品格要素是对法官的道德要求,对优秀法官更是如此。善良、克制、平和、友爱、同情、奉献等道德因素在法官身上甚至高于法律知识的分量,人们无法想象一个知识渊博、思维敏锐但内心龌龊的人可以胜任法官角色。从古代的包拯到海瑞,再到当代的宋鱼水、陈燕萍,他们首先都是道德的典范,其次才是优秀法官。因此,品格要素不论在传统中,还是现实里,都是优秀法官的必备要素。道德的内容非常丰富,但作为优秀法官的品格要素来看,最为重要的是自律和良知。自律是一种内心秩序,是对快乐和欲望的控制。人都有追求享乐、满足自身欲望的要求,但一个法官却必须以高于普通人的要求把这些欲望控制在与法官角色相称的范围内。自律要求法官慎独、慎微、慎权,尤其是廉洁,这一点,历史上的海瑞、于成龙以及当代的宋鱼水们都给我们作了很好的榜样;同时也要求法官内心优雅、宁静,情趣高尚。良知对于法官而言,是长期内心修炼的结果,是法官对自身修养和品格的道德认知。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在于良知可以在无形中帮助法官对问题进行恰如其分的判断。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中,在自由心证中,良知往往能够确保法官做出大致不错的判断。而如果没有法官的良知,自由裁量权则可能变成恣意的工具。

六、优秀法官要素的核心价值

——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主体性基础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让审理者裁判、由审判者负责。”司法审判的本质要求诉讼中坚持直接言词原则,即参加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参加庭审,聆听当事人的陈述辩论和证人作证,掌握案件事实和争点,以作出最终判断。这就要求庭审法官和裁判法官应该是同一的,也就是说,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是不证自明的现代司法公理。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形成了对判决层层审批的行政化做法,导致“判者不审、审者不判”,裁判错误的责任落实不清。而这种司法的行政化趋势反过来又制约了法官职业水平的提高。因为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及责任不清的直接结果就是审者和判者都对于钻研案件本身的法律问题没有积极性,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官整体职业水平的提高。正是认识到了这些弊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才提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而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需要的恰恰是具备优秀要素的中国法官。

不错,我们确实有宋鱼水们,他们也足够优秀,因而才能成为我们的典型,成为提炼优秀法官要素的重要资源。但这也恰恰说明我们还需要更多的宋鱼水,需要抽象的宋鱼水,让宋鱼水的优秀要素附载到更多法官身上。这样我们就有法官整体职业水平的提高,我们就有更多有能力审理,有能力裁判,更有能力负责的优秀法官。他们将是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最佳主角。因此,优秀法官要素的意义和价值并非只是观念的,更是现实的。

优秀法官要素不仅为优秀法官的涵养提供了范式,它本身更是“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主体性基础:知识要素使法官更具理性,思维要素使法官更具智慧,行为要素使法官更为超然,品格要素使法官更为高尚,四个要素的有机结合造就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的中国优秀法官。

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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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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