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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日报 |平湖市检察院:创新实践衔接协作机制, 搭建一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快速路”

嘉兴日报 嘉兴检察 2023-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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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杨 薇   通讯员 章佳明


  “损害了环境就得赔偿,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多亏了这次磋商,让我们有机会重新投产,88名工人的饭碗保住了。”平湖某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激动地说,“经过这件事情,我们对污水处理系统做了全面的提升,一共投入了170多万元,提升企业污水处理能力,本来COD(化学需氧量)排放是200mg/L达标,现在我们降到了150mg/L以下。


  污染环境被罚款20多万元,可印染公司负责人却连连道谢,这是平湖市检察院在2020年办理的一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以往的污染环境案件,只能通过司法程序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弊端在于周期过长,要经过诉讼、判决、执行等程序,即使涉案人员愿意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也没有捷径可走,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总是显得滞后。如何破解?平湖探索出了一条‘快速路’。”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国华在谈到平湖市出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协作机制”时表示。


  据了解,2020年,平湖市委印发了《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协作工作的通知》,在全省率先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协作机制(以下简称“衔接协作机制”),以联防联治全力推进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建设。


  “衔接协作机制要求行政机关在对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启动调查程序时,应及时告知检察院,检察院将参与磋商程序,而检察院则支持行政机关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磋商,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咨询,依法协助行政机关开展调查取证、追缴赔偿费用。”曹国华告诉记者。


  上述案例中,因污水排放口的化学需氧量超标,作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的平湖某印染有限公司与其污水处理委托方山东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谋私设暗管,用水泵从河道取水至污水站气浮池,稀释排放污水,以降低污水中化学需氧量监测指标数据,人为篡改自动监控数据,从而达到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严重污染环境情形”的规定,其行为对生态环境已经造成了损害。检察机关认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行为已经造成生态环境污染,涉嫌犯罪并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


  但在办理上述企业污染环境案件时,检察院了解到企业负责人懊悔不已,因为污染环境行为被查封,责令整改,企业处于停业整改期间,负责人又被羁押,企业经营困难,损失巨大,但仍然愿意尽力对其所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赔偿。


  “以往对于生态环境破坏的违法犯罪行为,往往只是注重追究违法行为人行政或刑事责任,对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如何修复、赔偿关注较少。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如何让企业尽快地承担起自己的损害赔偿责任?衔接协作机制发挥了巨大作用。”曹国华说,平湖市检察院根据衔接协作机制,经进一步分析案情后,为了保护民营经济发展和及时修复环境,一方面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另一方面及时向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立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相关工作。收到检察建议后,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立即开展组织磋商,印染公司和负有共同承担赔偿连带责任的山东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以货币赔偿的方式向财政账户缴纳24万余元,并第一时间用于平湖当地的生态环境统筹修复。赔偿责任的履行提到了刑事诉讼程序之前。


  据悉,2020年平湖市检察院运用衔接协作机制已成功办理污染环境、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生态环保领域行政公益诉讼17件,行政机关与赔偿义务人均在诉前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并落实整改到位,实现改革落地、环境修复、稳就业保企业、依法行政“一案多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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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嘉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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