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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杀妻案”引发后遗症,什么样的房屋才能算“凶宅”?法院判决告诉你

张旭凡 上海法治报 2021-02-19

随着“杭州杀妻案”的犯罪嫌疑人许某利被抓获,这起震惊全国的案件真相逐渐浮出水面,但事件的“余震”仍在发生影响。近日,网上流传,“杭州杀妻案”小区的一些住户已经搬离,整栋楼直至晚上7时许也只有两户亮着灯光。


很多租户表示“不敢继续在这里住下去”,选择了搬离,而对于在此购房的广大屋主来说,这场始料未及的凶杀案似乎让自己的房子也变成了“凶宅”


事发小区


对此,有的网友表示因为一个人整个小区的房价都被拉低了,不过要是自己也不敢在此居住。


小区居民表示恐惧



但也有网友表示没什么可怕的,毕竟穷更可怕,如果价格够低还是有人愿意居住的。



究竟什么样的情况下

房屋会被认定为“凶宅”?

 房屋的相关买卖

因为“凶宅”的认定

又将产生什么影响?





因病在屋中死亡,

这样的房子算不算凶宅?


辽宁鞍山的王某琳于2020年3月看到一则卖房信息和联系电话,计划为母亲买房的王某琳便和对方联系,并和屋主郝某花的妹妹陈某菊约定看房,在看定之后,双方签订了购房押金协议,王某琳交付了定金5000元。


几日后,经邻居介绍,王某琳得知三个多月前,屋主郝某花的丈夫死在屋中,而此前在看房以及后续沟通的过程中,对方始终未提及这一信息。得知该消息后的王某琳决定不再购买房屋,但对方表示定金不予退还。


王某琳认为对方未履行告知义务,押金协议属于在存在重大误解的前提下签订,将陈某菊、郝某花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定金。


法庭审理认为,王某琳在交付定金前,并未明确询问是否有人在涉案房屋内死亡,在签订购房定金收据时亦未写明房屋内如有死人的事实需退还定金的条款,被告未告知房屋有人因病死亡不构成违约。


此外,郝某花的丈夫是因胃癌伴肝转移死于案涉房屋中,属于因自然规律的因病死亡,社会民众普遍可以接受,房屋并不能被认定为“凶宅”。最终对于王某琳退返押金的诉求不予支持。


在二手房屋的买卖中,

因为“凶宅”的相关认定,

买方要求撤销和解除购房的情况

并不少见。



而在另一起购房案件中,

买卖双方有着另一种结局。


装修工人坠落阳台后从屋内抬出,

这样的“凶宅”我不想买了


浙江的阮某水从缪某霸处购入了一处房屋,签订了相关协议并交付了购房定金15万元。2019年9月9日,一施工人员在外墙施工过程中不慎从楼顶坠落至二层阳台,并从阮某水所购房屋中抬出,在120急救车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阮某水不再想继续购买该房屋,要求撤销购房合同,缪某霸归还定金15万和利息。但缪某霸认为涉案阳台属于公共设施,不属于涉案房屋,且施工人员并不是当场死亡,而是在送医途中死亡,房屋不能被认定为“凶宅”。最终因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对阮某水的诉求不予支持。


阮某水不服并上诉,提供了相关新证据证明涉案房屋有二层阳台以及坠亡的施工人员是坠落到该阳台的事实,最终二审判决支持双方解除《购买房屋预付定金协议书》,判决缪某霸返还阮某水150000元。



对于“凶宅”的认定,目前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标准,但是在此前相关案件的判例中,当房屋内出现自杀、谋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通常可以认定为民间所谓的“凶宅”,而如上的第一个案件中因病正常死亡却并不能被认定为“凶宅”。


其次,关于“死亡”发生的地点,一般而言认定为在所涉及房屋内非正常死亡才可以算作是“凶宅”,但是也并不排除如第二个案件中坠落后从屋内抬出后在送医途中死亡的情况。因为具有较大的关联性,对于购买者会产生一定的心理阴影从而改变购买意愿,因此这种情况也可以作为“凶宅”的认定标准之一。



其实,目前对于“凶宅”的看法各异,有人觉得风水不好避而不及,但一些价格低廉的“凶宅”也成为资金上存在欠缺的购房人士的一种选择,一些房屋中介甚至直接在出售时进行标注来吸引相关卖家,更有甚者会将其作为噱头展开宣传。



如果是你,

会选择购买“凶宅”吗?


见习记者  | 张旭凡

编辑 | 刘家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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