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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利红:宠物防疫也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原则 | 学者评论

江利红 上海法治报 2022-04-24


今年11月,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一居民在微博发文称,自己集中隔离期间,留在家中的宠物狗被防疫人员撬门进入后扑杀。对此,上饶市信州区政府发布情况通报称,“现场工作人员未与居民进行充分沟通,将宠物狗进行了无害化处置”,由此引发舆情。


随着新冠疫情防控的发展,各地对人的预防、检测、隔离、治疗等措施依法行政的意识日渐加强,相关的措施也日趋规范。但是,对于与人密切关联的宠物的防疫却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导致一些地方因对宠物防疫方式不当而引发争议。事实上行政机关实施对于宠物的防控措施属于行政行为,同样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原则。



首先,宠物防疫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无论是从善待生命尊重饲养人情感的角度,还是基于保障个人合法财产不受侵害,对宠物的检测、隔离、处置等措施都必须依法进行。目前在科学上并无有关宠物传播新冠肺炎的证据和定论,而《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二条和《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可以对动物进行控制、扑杀的情形仅适用于重大动物疫病情形和已经染疫的动物,因此,新冠疫情中对宠物的防疫措施并不能适用上述法律的规定。在没有法律依据和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处置宠物。


其次,宠物防疫应当遵循比例原则。疫情防控涉及公共卫生安全保障和个人权益保护,行政机关在采取防控措施时必须考虑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全面衡量公众健康安全的防控目的和具体防控措施对个人权益的影响之间的关系。对宠物采取的防控措施必须适当,在确保防止疫情传播扩散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用对宠物造成限制或者损害最小的防控措施,使防控措施所造成的损害,与追求的公共利益目的相适应。在饲养者被隔离后,对于宠物可以继续饲养的,则应当允许其委托他人照看或由行政机关派人上门喂养和集中代养,产生的费用可酌情由宠物主人部分或全部承担;对于宠物也存在风险需要隔离的,迅速对宠物进行隔离,经检测确认没有风险后解除隔离。在上述措施可以防控风险的情况下,即使有法律依据和法定权限,行政机关也不应采取扑杀等损害更大的措施。


第三,宠物防疫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背景下,依据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机关在对宠物进行检测、隔离、处置等措施之前,首先应当遵循公开原则,保障饲养者的知情权,告知宠物感染的风险、准备采取的措施及法律依据,并且听取饲养者的意见。不能在饲养者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对宠物作出处置;而在宠物防控措施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尽量采取说服教育的方式,在得到同意和配合的前提下采取处置措施;再者,具体防控措施的实施必须遵守法定程序,防疫人员不能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破门进入他人住宅;最后,行政机关在对宠物采取具体措施之前必须依据程序和权限作出行政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饲养者,如果情况紧急来不及出具文书的,应事后及时补办手续再行送达,而不能由个别工作人员未经任何报批程序直接采取措施。


第四,宠物防疫应当遵循信赖保护原则。在信州区的案例中,饲养者去酒店隔离之前,曾向有关人员反复确认是否会对宠物采取措施,收到的答复是不会采取措施。这是行政机关对公民做出的承诺,公民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而放心去酒店隔离。为此,行政机关应诚实守信,保护公民对自己的信赖。除非客观情势发生紧急变化或者法律依据已有调整,行政机关继续遵守承诺将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综上,行政机关对于宠物的防控措施事关宠物生命和饲养者财产等权益,应当同样遵循依法行政原则。在当前没有专门针对宠物防疫的相关立法的情况下,建议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宠物防疫制度;同时应切实运用比例原则、正当程序、信赖保护等依法行政原则,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依法采取更加合理适当、温情关怀的宠物防疫措施。



(原文刊载于《上海法治报》2021年12月10日B7版“学者评论”,责任编辑:徐慧)

作者 | 江利红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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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谢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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