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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法评丨“回归本源、从新出发” ——简评《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

张愉庆高严赵耀民 君合法律评论 2024-07-01



2023年3月2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会”)正式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通知》”),明确信托业务分类的改革将于202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通知》不仅是对此前《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部分内容的更新细化,更结合了市场的反馈意见为信托业务后续的转型奠定了基调,意在促使信托业务回归本源,实现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的衔接,助力信托行业转型发展。

《通知》包括“总体要求”“信托业务分类标准和要求”“主体责任”“监管引领”四个部分,为信托业务明确了新的分类标准和要求,厘清了信托业务边界和服务的内涵,利于解决信托业务存在的风险管理缺失、业务分类不清晰等问题。本文将从《通知》的立法沿革、《通知》对《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修订及《通知》对信托业务转型的影响三个方面展开,供参考讨论。


一、《通知》的立法沿革


自2010年起至今,基于中国信托业协会非现场监管报表“1104报表”的信托分类标准已运行多年。然而,正如《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答记者问》(“《答记者问》”)的说明,该分类体系“与信托业务实践已不完全适应,存在分类维度多元、业务边界不清、角色定位冲突和服务内涵模糊等问题”。《通知》将信托业务划分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及“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25个业务品种,并将“资产服务信托”置于首位,督促信托业务回归本源的监管目的十分明显。

实际上,监管层面对于信托业务的分类调整已酝酿许久,经历了如下多轮意见征询和修订:

2022年4月,银保监会下发《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内部征求意见稿》”)并在信托公司内部征求意见,首次提出信托公司应当以信托目的、信托成立方式、信托财产管理内容作为分类维度,将信托业务划分为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

2022年10月,信托公司按照银保监会非公开发布的《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分类通知》”)及《关于开展调整信托业务分类试填报工作的通知》之要求,进行试分类填报工作。

2022年12月30日,银保监会公开发布《征求意见稿》,这份文件延续了《内部征求意见稿》及《分类通知》有关回归信托本源、明确分类维度、突出(引导)差异竞争、保持标准统一的四个总体要求;同时新增“严格合规管理”的要求,强调要在穿透基础上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信托业务进行分类。《征求意见稿》还对信托业务分类做出了进一步的细化调整,将整改过渡期由五年改为三年。


二、《通知》对《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修订


《征求意见稿》

《通知》

1.为了避免引用上位法对信托业务分类造成适用上的错误或理解上的限制,《通知》删除了《征求意见稿》引言部分对上位法的引用,我们理解具体原因系资产服务信托并不适用《资管新规》以及信托业务可能还涉及适用其他上位法。
近年来,信托公司信托业务持续发展,业务形式不断创新,但现行信托业务分类体系已运行多年,存在分类维度多元、业务边界不清、服务内涵模糊等问题,已不适应信托业回归本源、改革转型的要求。为促进各类信托业务回归本源,规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简称《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规范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促进信托业务回归本源、规范发展,切实防范风险,更高效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现就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通知》在正文和附件中均将三分类中的“资产服务信托”上调至“资产管理信托”之前,反映了“资产服务信托”的重要地位及监管部门对创新服务信托业务的大力鼓励。信托公司传统的“通道、城投、地产”业务类型面临着紧迫的压缩与转型压力。同时,几轮修订文件均强调“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必须全面对标《资管新规》,并与各资管行业的监管要求保持一致。相信“资产服务信托”将成为信托公司业务转型的重点领域。
二、明确信托业务分类标准和具体要求
信托公司应当以信托目的、信托成立方式、信托财产管理内容作为分类维度,将信托业务分为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具体分类详见附件)。
二、明确信托业务分类标准和要求信托公司应当以信托目的、信托成立方式、信托财产管理内容为分类维度,将信托业务分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共25个业务品种(具体分类要求见附件)。
3.《通知》调整了第一条第一项的表述且新增“诚实守信”的义务,用语与《信托法》第二十五条保持一致,表现出对“回归本源”的强调,也意味着信托公司未来“受托”服务职能将进一步强化。《通知》要求规范开展的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应当符合信托本源及丰富直接融资方式的要求,因此传统上的募集资金发放信托贷款的业务模式将会被进一步压缩。
信托公司从事信托业务应当立足受托人定位,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信托目的合法合规,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履行勤勉尽责的受托责任。
信托公司从事信托业务应当立足受托人定位,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信托目的合法合规,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受托责任。
积极探索资产服务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业务,认真梳理并整改存量业务,不断丰富信托产品供给,竞争力和社会声誉,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基础上实现高质量发展。
积极探索开展资产服务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业务,规范开展符合信托本源特征、丰富直接融资方式的资产管理信托业务,提竞争力和社会声誉,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基础上实现高质量发展。
4.《通知》在“三、落实信托公司主体责任(一)明确业务边界”下统一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通道业务和资金池业务”,指明信托公司不得再开展任何形式的通道业务,实务中的“半主动管理项目”未来也可能无法开展。同时,删除“非标”这一限定性前缀,意味着任何形式的资金池业务均将不得开展。
不得开展或参与资金池业务,不得提供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不得为各类违法违规活动提供通道服务
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通道业务和非标资金池业务
避免为其他机构或个人违法违规活动提供通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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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通道业务和资金池业务

5.相较《征求意见稿》,《通知》新增“加强宣传引导”的要求,旨在强化信托公司教育金融消费者的职责,并引导金融消费者打破刚性兑付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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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银保监局应当指导辖内信托公司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引导金融消费者正确认识信托关系实质和信托业务风险特征,树立信托产品打破刚性兑付的风险意识。信托业协会应当加强宣传引导,组织信托公司自觉落实相关要求,普及信托相关知识,提高社会各界对各类信托业务的认知度。
6.本次《通知》中,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是《通知》改动较大的一项。首先,针对信托规模,原先的“实收信托”修改为“委托人交付的财产价值”,表明《通知》未要求初始设立时的规模。其次,《通知》新增以资管产品“设立财富管理信托”禁止情形的两个例外规定,意味着对TOT信托虽未完全禁止,但其投资标的将受到限制,即不能投向非标债权和非上市企业股权等《通知》明确规定以外的资产。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单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委托,提供综合财务规划、特定资产处置、薪酬福利管理等信托服务。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当以合法所有的财产设立财富管理信托,不得以资产管理产品财产/资产服务信托财产或者以其他方式汇集他人财产设立财富管理信托,也不得通过向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间接转让财富管理信托受益权等方式帮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以资产管理产品财产变相设立财富管理信托。除以薪酬福利管理为信托目的外,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应当为自益信托。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受益权不得拆分转让。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实收信托不低于1000万元。_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单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委托,提供综合财务规划、特定资产管理、薪酬福利管理等信托服务。除以薪酬福利管理为信托目的外,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应当为自益信托。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受益权不得拆分转让。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委托人交付的财产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当以合法所有的财产设立财富管理信托。单个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以资产管理产品资金委托信托公司提供专户受托服务,仅限于配置银行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上市公司股票、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符合信托监管规定的衍生品。信托公司为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提供的受托服务不得与《指导意见》相冲突。信托公司可以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关于年金基金管理的规定,为年金基金提供专户受托服务。除上述情形外,委托人不得以资产管理产品财产、资产服务信托财产或者以其他方式汇集他人财产设立财富管理信托,也不得通过向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间接转让财富管理信托受益权等方式帮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以资产管理产品财产变相设立财富管理信托。


三、《通知》对信托业务转型的主要影响


纵观《通知》全文和《答记者问》的内容,我们认为对信托行业而言突出的重点在于“回归信托本源”和“引导差异发展”,将对信托业务转型产生重要影响。


01

信托公司基于自身特点的差异化发展


“回归信托本源”是《通知》提出的总体要求之一,但具体到每一家信托公司,如何回归信托本源以及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仍需结合自身特点和禀赋,在符合市场需求的情况下,实施差异化发展,比如证券类信托业务、家族信托业务、企业破产服务信托业务等。我们相信,在未来一段时期之内,业内各信托公司将在监管框架之下展现出百花齐放的态势,各公司业务重点将更加突出,行业的分化也将更加明显。


02

资产服务信托有望成为未来的业务重点


《通知》不仅首次给资产服务信托以明确定义,更是将资产服务信托位置调整在资产管理信托之前,提出“积极探索”开展资产服务信托,由此可见监管鼓励信托公司大力发展资产服务信托业务的导向,未来部分信托公司的业务重心或将逐步转向资产服务信托。


就“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与“资管产品服务信托”容易混淆的问题,我们理解两者主要区别在于受托人是否主动投资决策。在前者的专户服务中,受托人可进行主动管理、决策,但投资范围应限定为银行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上市公司股票、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及符合信托监管规定的衍生品;而资管产品服务信托则不涉及主动投资决策,受托人仅为单个资管产品提供运营托管、账户管理、交易执行、份额登记、会计估值、资金清算、风险管理、执行监督、信息披露等行政管理服务,不参与资管产品资金筹集、投资建议、投资决策、投资合作机构遴选等资产管理活动。


03

资产管理信托业务的定位转变


《通知》规定“不得以信托业务形式开展为融资方服务的私募投行业务”,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对该条的解释为“资产管理信托区别于为融资方创设融资工具并为其募集资金的私募投行服务”。结合《答记者问》可知,禁止信托公司以私募投行角色通过信托业务形式为融资方服务,主要考虑是避免利益冲突,防止信托公司在向融资方提供融资便利时损害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偏离信托为受益人利益最大化服务的本质要求。该要求是对资产管理信托的重大调整,不仅要求回归信托本源,更厘清了此类业务长期存在的定位不清问题。鉴于融资类信托一直属于信托公司的重要业务类型,该部分业务的调整将对信托公司的业务结构产生重大影响。


04

信托普惠性进一步加强并将产生新的业务增长点


《通知》规定了家族信托、家庭服务信托、保险金信托、特殊需要信托、遗嘱信托、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等财富管理服务信托类型,并设置家庭服务信托的门槛为100万元,家族信托、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不低于1000万元,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不低于600万元,对保险金信托、特殊需要信托和遗嘱信托则未设置最低门槛要求。上述规定有利于转变大众对于信托专属于高净值人群理财工具的印象,可以满足更多人群通过信托实现资产隔离、财富传承、税收筹划以及特殊生活需求等目的,加强了信托的普惠性特点,未来或将成为信托业务新的增长点。


结 语


当前,业务转型与风险处置为信托行业的两大主题,《通知》的出台解决了此前信托行业因多元分类体系导致的业务边界模糊、定位冲突等问题,拉开了信托业务分类调整的大幕,将有利于信托业务的转型及差异化发展。同时,信托业务分类的调整也将给信托行业带来新的机遇,鼓励信托公司按照监管的引导,积极探索新的业务,相信将有力促进整个信托行业的良性发展。我们也期待后续监管要求与市场发展的相互协调和良性互动,相信信托行业在新的业务分类基础上,从新出发,实现更好的发展。为此,我们也将对监管部门未来出来的相关细则和市场动态保持密切关注,并及时分享我们的观察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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