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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拆除的土地处罚决定满15日不起诉就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吗?
责令拆除的土地处罚决定满15日不起诉就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吗?
很多人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只要被处罚人在接到拆除的处罚决定之日起满15日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处罚机关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那究竟是不是这样呢?
对于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并未赋予处罚机关强制执行权,要求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涉及到《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不少法条之间还存在法律竞合。“土言土语”公众号2016年5月4日文章“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限”曾就处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限问题进行了详细探讨。(详见链接: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限 )其主要观点如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是否申请行政复议、是否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同情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处罚决定的时限也各不相同: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提起复议和诉讼的期限为《处罚决定书》送达后的六个月内,因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处罚决定书》送达后的第七到第九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时应当提前十天催告当事人履行(可以考虑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的六个月期满前十天催告,六个月期满即可申请执行)。2.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首先等行政复议程序终结。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复议决定书送达十五日后的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等待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时,应当提前十天催告履行。3.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应当等待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时,应当提前十天催告履行。对于这些观点,主要是考虑当时的《行政诉讼法》修改在《土地管理法》之后,且考虑到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往往不会只有责令限期拆除内容,还有没收、罚款等,加之各地法院倾向于保护被处罚人的诉权,具体在执行过程中,笔者建议处罚机关与当地人民法院就有关法条规定的理解和竞合进行沟通,取得一致。
对于责令拆除的处罚内容而言,既然《土地管理法》第83条有明确规定,是不是满15日不起诉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了呢?实际上也不是这样,即使把《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的“15日起诉”理解为《行政诉讼法》第46条行政诉讼实现6个月之外的“法律另有规定除外”,认可15日的起诉时限,可被处罚人还有《行政复议法》赋予的行政复议权和复议时限呢。
在《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川07行审复1号,附后)中,我们可以看出: 原审法院梓潼县人民法院认为:《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赋予被处罚人的复议和行政诉讼时限分别是《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六十日复议期限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六个月起诉期限,未满上述期限不得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梓潼县国土局认为:《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六个月的诉讼期限,但明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15日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一规定属于《行政诉讼法》第46条所说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满15日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梓潼县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执行申请。 复议法院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赋予被处罚当事人享有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救济权利。关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诉讼,涉及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中规定的十五日起诉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形,梓潼县国土局已于2017年7月21日将处罚决定送达给被申请人吕仕兵,被申请人吕仕兵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向梓潼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绵阳中院认可梓潼县国土局复议申请书中认为本案起诉期限已届满符合法律规定。但,在本案中还涉及复议期限的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土地管理法》第83条并未提及行政复议的权利和提起行政复议的时限,应当认定被处罚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法》赋予的行政复议权利和60日的复议申请期限。梓潼县国土局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笔者认同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意见,不能简单依据《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认为被处罚人收到拆除处罚决定之日起满15日未提行政诉讼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不能只依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确定诉讼(6个月)和复议时限(60日),而应当综合考虑《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既要严格执法依法处罚,又要切实保护被处罚人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在内的各项权利。 对于处罚决定的拆除内容,被处罚人行政诉讼的起诉时限是15日,行政复议的申请时限是60日,处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上述法定期限届满之日三个月内。具体适用要区分不同情形: 1.当事人在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等待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处罚机关应当自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当事人在15日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但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首先等行政复议程序终结,复议决定原则上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就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处罚机关应当自复议决定书送达十五日后的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等待诉讼程序终结,处罚机关应当自收到法院判决书、裁决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15日内)也不申请行政复议(60日内),又不履行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可以自《处罚决定书》送达60日后的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是针对责令拆除部分的强制执行,土地处罚决定中拆除决定之外其他处罚内容的强制执行,适用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限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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