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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政策集成(视频+文字)

自然风 土言土语
2024-09-15

总第858篇2022第137篇

【导读】

#重大建设项目 用地政策集成 最新#

土地政策的特点:一是多。比如《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点开阅读)就涉及90多个文件,其他的涉地文件就更多了。二是散。涉及土地政策的相关规定,经常出现在不同的法规、政策和文件中,如同天女散花。特别是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后,又多了“变”和“新”就是经常调整变化,让人眼花缭乱;就是经常整一些新名词、新提法、新政策,比如“三区三线”、“进出平衡”、“增存挂钩”、“增违挂钩”等。(推荐阅读:什么是“三管制” “两平衡”  “四挂钩”),看着清晰,又往往云山雾罩。土地政策的多、散、变、新,也让用地单位甚至管地的人都经常迷糊,集成政策解决实务问题显得尤其重要。个人觉得,很多时候正确理解和集成应用政策解决用地保障问题要比时不时出个碎片化的新政策重要的多,这也应该是部各司局和省厅最应当做好的事情。2022年9月16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二级调研员许光辉先生,在他自己的微信公众号“资源微论坛”视频直播主讲了“最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政策集成”(详细内容请看后边的视频和文字)。许光辉(自然风)的视频直播内容丰富实用好懂,这也正是集成应用各项政策综合保障项目用地的体现,推荐大家认真听、看、思、用。土言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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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空间规划:可以承诺





简单说,就是原来的规划继续用,不符合的可承诺,但要衔接"三区三线",缺规模的可透支。

 2022年8月2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继续执行,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用海审查的规划依据。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的建设项目,应衔接“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并将项目用地用海布局及规模统筹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近期申报用地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附图承诺),可采用预支规划规模的方式保障用地;涉及报国务院批准用海的项目,应由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附图承诺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

■ 2021年12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精准配置土地要素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的十条措施》(冀政办字〔2021〕158号)提出: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前,“十四五”近期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保障项目、重大产业项目用地,选址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可由县(市、区)政府编制规划衔接方案,随用地卷宗一并报省政府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有节余的,可继续使用;建设用地规模不足的,按照2019年下达市、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0%预支规划规模


■ 湖南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稳住经济大盘“金十条”》提出:符合补办手续条件的历史遗留项目等,统筹落实到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划定中。



“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经批准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后,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用海组卷报批的依据。

推荐阅读:什么是“三区三线”?




生态红线:可以调整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也不是就不能动,不能占,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在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之外,涉及国家重大项目的,也是可以占用的。

2022年8月16日,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规定了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十种情形,其中包括: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通讯和防洪、供水设施建设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动;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维护改造。

办理要求: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的,在报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时,附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
对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明确了六种情形:一是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二是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三是国家级规划(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正式颁布)明确的交通、水利项目;四是国家级规划明确的电网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能源矿产勘查开采、油气管线、水电、核电项目;五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六是按照国家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工作机制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需中央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确实难以避让的国家重大项目。

办理要求:(1)由自然资源部预审,报国务院批准。(2)由省级人民政府出具不可避让论证意见。(3)开展环境影响评价。(4)涉及临时用地的,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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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可以占用



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进一步明确了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六类情形。

(1)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
(2)按《关于梳理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的通知》(发改投资〔2020〕688号)要求,列入需中央加大用地保障力度清单的项目;
(3)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类项目;
(4)纳入国家级规划的机场、铁路、公路、水运、能源、水利项目;
(5)省级公路网规划的省级高速公路和连接原深度贫困地区直接为该地区服务的省级公路项目;
(6)原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民生发展等项目。
推荐阅读:政策又有调整:什么情形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计划指标:重点保障



■ 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规定: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国家军事设施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以及纳入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由部直接配置计划指标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准配置土地要素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的十条措施》(冀政办字〔2021〕158号)提出:市、县政府统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集中向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倾斜。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即商品住宅项目)用地,原则上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违法用地补办手续,可不再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


 《浙江15条自然资源政策措施助力稳经济》提出:允许省重大产业项目中的示范类制造业项目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湖南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稳住经济大盘“金十条”》提出:对计划年内开工的建设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省级全额保障。


陕西16条自然资源政策措施助力稳经济》提出:涉及违法用地补办手续的可结转使用以前年度结余指标。



占补平衡:可以承诺



■ 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规定:一是允许国家重大项目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对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工作协调机制确定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允许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兑现承诺的期限和落实补充耕地方式。兑现承诺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到期未兑现承诺的,部直接从补充耕地储备库中扣减指标。上述承诺政策有效期至2023年3月底。二是扩大补充耕地来源。支持各地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将平原地区非耕地逐步恢复为耕地,其中“二调”不是耕地的,新增耕地可以用于占补平衡。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准配置土地要素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的十条措施》(冀政办字〔2021〕158号)提出:对于省确定的重大急需建设项目,市级确实无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经省政府审定后,使用省级储备补充耕地指标统筹保障。

 《浙江15条自然资源政策措施助力稳经济》提出:急需动工建设的地方民生项目、省重大产业项目,市县补充耕地指标难以落实、当地有偿还能力的,可申请借用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


用地预审:缩小范围



缩小用地预审范围

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规定:以下情形不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直接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1)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2)“探采合一”和“探转采”油气类及钻井配套设施建设用地;(3)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采矿用地;(4)露天煤矿接续用地;(5)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淹没区用地。


占用耕地和永农的

2022年8月2日,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号)规定:办理用地预审时,涉及占用耕地的,原则上项目所在区域补充耕地储备库指标应当充足,储备指标不足的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明确补充耕地落实方式,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并承诺在农用地转用报批时能够落实占补平衡要求,建设单位应承诺将补充耕地费用纳入工程概算;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需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明确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地块。

简化改进

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规定:预审阶段,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调整的情形,但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须提交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


2022年8月2日,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号)规定: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的,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允许调整情形,不再提交调整方案;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审查是否符合允许占用情形,不再提交省级人民政府论证意见。

推荐阅读: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又有新的变化和调整



用地审批:简化提速



先行用地  政府承诺

〇 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提出:支持国家重大项目先行用地。国家重大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确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


〇 2022年8月3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对重点项目继续采取集中办公、并联办理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强化要素保障。地方政府可根据职责权限对用地、环评等办理作出承诺,项目落地后按规定补办手续。

分期分段  规范调整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过程中用地范围确需调整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涉及征收土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征收土地手续。


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规定。


■ 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批复中明确的分期建设内容,分期申请建设用地。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正式报批用地时,可根据用地报批组卷进度,以市(地、州、盟)分段报批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均在省级人民政府权限内的,可以县(市、区)为单位分段报批用地。 规范调整用地审批。线性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地质灾害、文物保护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调整用地范围的,经批准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可申请调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项目建设方案调整,调整后的项目用地总面积、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均不超原批准规模,或者项目用地总面积和耕地超原规模、但调整部分未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准权限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后的项目用地涉及调增永久基本农田,或征收耕地超过35公顷、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应当报国务院批准。调整用地涉及新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履行征地程序,不再使用的土地,可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调整用地后,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管,并及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地类认定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批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11号)规定:(一)现状为耕地的,按照耕地地类报批,应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现状为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凡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为耕地且未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按照耕地地类报批,应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二)现状为建设用地的,根据其来源合法性进行分类处理。有合法来源的,按照建设用地地类报批;无合法来源的,按照建设占用时的国土变更调查(土地变更调查)的实际地类报批,地类为耕地的,应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三)现状为未利用地的,按照未利用地地类报批。■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土地卫片执法地类套合统计规则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974号)规定:新发生的违法用地补办建设用地手续时,需按照建设用地占用时的国土变更调查(土地变更调查)的实际地类报批,地类为耕地的,应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2】42号)规定:(一)用地行为发生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的,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进行登记发证。(二)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农民无意见,权属无争议的,依法落实处理(处罚)措施后,按土地现状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由县(市)人民政府说明用地行为发生时间及认定依据,并对真实性负责。(三)用地行为发生在1999年1月1日以后的,农民无意见,权属无争议的,依法落实处理(处罚)措施后,按照建设占用时的国土变更调查(土地变更调查)的实际地类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用地报批时,由县(市)人民政府说明用地行为发生时间、地类及认定依据,并对真实性负责。推荐阅读:陕西:明确建设用地报批时如何认定地类

林地审核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协调联动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和林地审核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18号)提出:〇 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建设项目,涉及使用林地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用地报批材料、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一并报自然资源部。〇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含国务院委托和授权审批用地)的建设项目,涉及使用林地的,具有林地审核权限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同时抄送有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湖南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稳住经济大盘“金十条”》提出: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社保费缴纳凭证由资料进窗时提交调整为提请厅用地报批联审组会议审议前提交。

压覆矿产资源

河北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冀自然资发〔202230号)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为不压覆:(一)压覆地热、矿泉水等流体矿产地的;(二)压覆埋深大于1200米矿产地的;(三)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协商,依法签署互不影响协议的;(四)拟建建筑物保护等级为Ⅲ、Ⅳ级,由乙级以上资质的矿山设计单位出具不影响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论证意见,同时建设单位书面承诺不干涉矿业权设置的。


湖南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稳住经济大盘“金十条”》提出:对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不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资料。


多审合一  多证合一  多测合一

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提出一是简化规划许可申请材料与程序。深化“多规合一”基础上的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核发统一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简化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不得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收费、数量限制等,推进规划许可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二是积极推进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按照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原则,整合优化测绘事项,后续阶段充分共享已经形成的测绘成果。鼓励公平竞争,打破市场垄断。


推荐阅读: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压缩审批时间  优化供地程序

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提出:一是在土地供应前,由地方政府或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园区)和新区的管理机构统一开展地质灾害、压覆矿产、环境影响、水土保持、洪水影响、文物考古等评估和普查。二是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实施后,直接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准配置土地要素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的十条措施》(冀政办字〔2021〕158号)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组卷,按程序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市级审查不得超过9个工作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不得超过8个工作日。办理交地手续时即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实现“交地即交证”。


临时用地:政策有变



2021年11月4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规定: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

2022年8月2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将这一政策调整为:直接服务于铁路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来源:自然微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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