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政策集成(视频+文字)
总第858篇2022第137篇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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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政策的特点:一是多。比如《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点开阅读)就涉及90多个文件,其他的涉地文件就更多了。二是散。涉及土地政策的相关规定,经常出现在不同的法规、政策和文件中,如同天女散花。特别是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后,又多了“变”和“新”:变就是经常调整变化,让人眼花缭乱;新就是经常整一些新名词、新提法、新政策,比如“三区三线”、“进出平衡”、“增存挂钩”、“增违挂钩”等。(推荐阅读:什么是“三管制” “两平衡” “四挂钩”),看着清晰,又往往云山雾罩。土地政策的多、散、变、新,也让用地单位甚至管地的人都经常迷糊,集成政策解决实务问题显得尤其重要。个人觉得,很多时候正确理解和集成应用政策解决用地保障问题要比时不时出个碎片化的新政策重要的多,这也应该是部各司局和省厅最应当做好的事情。2022年9月16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二级调研员许光辉先生,在他自己的微信公众号“资源微论坛”视频直播主讲了“最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政策集成”(详细内容请看后边的视频和文字)。许光辉(自然风)的视频直播内容丰富实用好懂,这也正是集成应用各项政策综合保障项目用地的体现,推荐大家认真听、看、思、用。土言土语您和5.6万+不动产专业人士一起关注
视频:
空间规划:可以承诺
■ 2021年12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精准配置土地要素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的十条措施》(冀政办字〔2021〕158号)提出: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前,“十四五”近期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保障项目、重大产业项目用地,选址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可由县(市、区)政府编制规划衔接方案,随用地卷宗一并报省政府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有节余的,可继续使用;建设用地规模不足的,按照2019年下达市、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0%预支规划规模。
■ 《湖南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稳住经济大盘“金十条”》提出:符合补办手续条件的历史遗留项目等,统筹落实到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划定中。
“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经批准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后,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用海组卷报批的依据。
(推荐阅读:什么是“三区三线”?)
生态红线:可以调整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也不是就不能动,不能占,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在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之外,涉及国家重大项目的,也是可以占用的。
2022年8月16日,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规定了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十种情形,其中包括: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通讯和防洪、供水设施建设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动;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维护改造。
办理要求:(1)由自然资源部预审,报国务院批准。(2)由省级人民政府出具不可避让论证意见。(3)开展环境影响评价。(4)涉及临时用地的,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
基本农田:可以占用
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进一步明确了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六类情形。
计划指标:重点保障
■ 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规定: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国家军事设施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以及纳入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由部直接配置计划指标。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准配置土地要素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的十条措施》(冀政办字〔2021〕158号)提出:市、县政府统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集中向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倾斜。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即商品住宅项目)用地,原则上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违法用地补办手续,可不再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
■ 《湖南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稳住经济大盘“金十条”》提出:对计划年内开工的建设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省级全额保障。
占补平衡:可以承诺
■ 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规定:一是允许国家重大项目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对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工作协调机制确定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允许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兑现承诺的期限和落实补充耕地方式。兑现承诺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到期未兑现承诺的,部直接从补充耕地储备库中扣减指标。上述承诺政策有效期至2023年3月底。二是扩大补充耕地来源。支持各地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将平原地区非耕地逐步恢复为耕地,其中“二调”不是耕地的,新增耕地可以用于占补平衡。
■ 《浙江15条自然资源政策措施助力稳经济》提出:急需动工建设的地方民生项目、省重大产业项目,市县补充耕地指标难以落实、当地有偿还能力的,可申请借用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
用地预审:缩小范围
一
缩小用地预审范围
二
占用耕地和永农的
三
简化改进
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规定:预审阶段,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调整的情形,但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须提交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
(推荐阅读: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又有新的变化和调整)
用地审批:简化提速
一
先行用地 政府承诺
〇 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提出:支持国家重大项目先行用地。国家重大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确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
二
分期分段 规范调整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过程中用地范围确需调整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涉及征收土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征收土地手续。
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规定。
■ 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批复中明确的分期建设内容,分期申请建设用地。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正式报批用地时,可根据用地报批组卷进度,以市(地、州、盟)分段报批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均在省级人民政府权限内的,可以县(市、区)为单位分段报批用地。■ 规范调整用地审批。线性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地质灾害、文物保护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调整用地范围的,经批准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可申请调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项目建设方案调整,调整后的项目用地总面积、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均不超原批准规模,或者项目用地总面积和耕地超原规模、但调整部分未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准权限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后的项目用地涉及调增永久基本农田,或征收耕地超过35公顷、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应当报国务院批准。调整用地涉及新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履行征地程序,不再使用的土地,可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调整用地后,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管,并及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三
地类认定
四
林地审核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协调联动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和林地审核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18号)提出:〇 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建设项目,涉及使用林地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用地报批材料、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一并报自然资源部。〇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含国务院委托和授权审批用地)的建设项目,涉及使用林地的,具有林地审核权限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同时抄送有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湖南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稳住经济大盘“金十条”》提出: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社保费缴纳凭证由资料进窗时提交调整为提请厅用地报批联审组会议审议前提交。
五
压覆矿产资源
《河北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冀自然资发〔2022〕30号)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为不压覆:(一)压覆地热、矿泉水等流体矿产地的;(二)压覆埋深大于1200米矿产地的;(三)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协商,依法签署互不影响协议的;(四)拟建建筑物保护等级为Ⅲ、Ⅳ级,由乙级以上资质的矿山设计单位出具不影响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论证意见,同时建设单位书面承诺不干涉矿业权设置的。
《湖南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稳住经济大盘“金十条”》提出:对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不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资料。
六
多审合一 多证合一 多测合一
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提出:一是简化规划许可申请材料与程序。深化“多规合一”基础上的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核发统一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简化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不得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收费、数量限制等,推进规划许可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二是积极推进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按照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原则,整合优化测绘事项,后续阶段充分共享已经形成的测绘成果。鼓励公平竞争,打破市场垄断。
(推荐阅读: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七
压缩审批时间 优化供地程序
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提出:一是在土地供应前,由地方政府或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园区)和新区的管理机构统一开展地质灾害、压覆矿产、环境影响、水土保持、洪水影响、文物考古等评估和普查。二是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实施后,直接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临时用地:政策有变
2021年11月4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规定: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
来源:自然微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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