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郝铁川:同违法行为作斗争既是权利也是特定义务

《中国法律评论》于2014年3月创刊并公开发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法律出版社主办。中文社科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

刊号:CN10-1210/D.

订刊电话:010-83938198

订刊传真:010-83938216



郝铁川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上海市文史研究馆党组书记、馆长


建议学界和实务部门借鉴国外见义勇为和见危不救的一些立法规定,审慎地研究在某些问题上可以把与违法行为作斗争规定为公民的义务,为中国公民积极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提供更多、更有效的法律保障。


目次

一、不救助危难必须承担的刑事责任

二、拒绝履行协助救难义务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三、不报告危险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四、不为他人伸冤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 原载《 法制日报》2019年6月5日蒋安杰主编《法学院》版



最近,看到了胡云腾大法官在“全面提升法治实施质效加快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专题研讨会上的一篇演讲词(载于《法制日报》2019年4月10日),题目是《激发民众实施法治的磅礴力量》。


他提出,依靠民众推进法治实施是被新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历史证明的成功经验;依靠民众推进法治实施是许多法治国家值得借鉴的有益经验;依靠民众推进法治实施,需要全面发挥民众在法治实施中的巨大作用;依靠民众推进法治实施,要改变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坚持问题导向解决突出问题。


本人认为胡先生的演讲立意甚高,论证严谨。在这里想结合域外立法事例、并从法理的角度,对胡先生的发言做一点补充。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和学术界一般都把与违法行为作斗争视为公民的权利。但20世纪之后,国际社会已纷纷把在特定情况下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规定为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


这方面的立法大体可以分为如下四类情况:


不救助危难

必须承担的刑事责任


《法国刑法典》第223—6条规定:“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采取个人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科50万法郎罚金。”该法第223—7条规定:“任何人故意不采取或故意不唤起能够抗击危及人们安全之灾难的措施,且该措施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的,处2年监禁并科20万法郎罚金。”


《德国刑法典》第330C条规定:“意外事故或公共危险或急难时,有救助之必要,依当时情况又有可能,尤其对自己并无显著危险且不违反其他重要义务而不救助者,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并科罚金。”


《意大利刑法典》第593条第2项规定:“对气息仅存或受伤或危急之人,疏于必要的救助或未即时通知官署者,处3个月以下徒刑或科12万里拉以下罚金。”


《西班牙刑法典》第489—1条规定:“对于无依无靠,且情况至为危险严重,如果施予援助对自己或第三者并无危险,但不施予援助,应处以长期监禁,并科以西币5000至1万元之罚金。”


《奥地利刑法典》第95条规定:“在不幸事件或公共危险发生之际,对有死亡或重大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危险,显然需要加以救助之人,怠于为救助者,处6个月以下自由刑或360日额以下罚金;其怠于救助因而致人于死者,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360日额以下罚金。如不能期待行为人为救助行为者,不在此限。须冒生命、身体之危险或可能分割他人重大利益时,属于不能期待救助之情形。”


《加拿大刑法典》第394条规定:“故意阻止或妨害,或故意设法阻止或妨害对遭难船舶的救助者,为公诉罪,处5年有期徒刑。”该法第241条规定:“无合理之原因阻止或妨害或意图阻止或妨害任何人救护他人之生命者,为公诉罪,处10年有期徒刑。”


拒绝履行协助救难义务

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法国刑法典》第R642—1条规定:“在发生灾害之场合或其他对人造成危害的场合,无合法的原因,拒绝或怠于答复行政主管机关发出的要求的,处二级违警罪当处之罚金。”


《意大利刑法典》第652条规定:“于公共灾害或公共危险之际,受执行职务之公务员或从事公务人员之要求,无正当理由拒绝援助,或拒绝借给劳力或为报告、指示者,处3个月以下拘役或1.2万里拉以下罚金。”


《西班牙刑法典》第570条第7项规定:“有关当局在救助火灾、海难、水灾或其他灾难时,如提供协助对本人无损害和危险但不愿协助者,应科西币25元至1000元之罚金,并处以私下训诫。”


不报告危险

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美国模范刑法典》第220—1条规定:“知悉由于火灾,他人之生命或其相当数量的财产已生危险,而对自己又无特别危险且能采取消防或扑灭火灾之相当措施而不采取或不迅速报告火灾者,即犯轻罪。”


《意大利刑法典》第717条规定:“发现已有威胁他人或危及患者自己的严重精神病例或酒精、麻醉品中毒之危险病例而不报告公立医疗机构者,处4000以上8万以下里拉罚金。”


《法国刑法典》第223—7条“故意不唤起能够抗击危及人们安全之灾难的措施”,亦含有惩治“见灾难危险不予报告”之意。


不为他人伸冤

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法国刑法典》第434—11条规定:“明知被暂时拘禁或已因重罪或轻罪受到判决的人有无罪的证据,故意不向司法当局或行政当局提供证明的,处3年监禁并科30万法郎罚金(但报告会给自己或近亲属带来刑事责任者除外)。”


《挪威刑法典》第172条规定:“任何人知道被起诉或被判决的人有无罪的证据,若向有关当局报告并不给自己或近亲属或其他任何无辜之人造成生命、健康、福利、名誉等方面的危险而不报告者,应处1年以下监禁或罚金。”


《波兰刑法典》第250条规定:“故意隐匿他人无罪证据而不报告者,处3年以下监禁,但恐自己或近亲属受刑事追究而不报告者除外。”


上述四类行为,归根结底是见他人有危险或灾难时不予救助。


第一类是一般情形,第二、三、四类是特殊情形。其中,第二类不仅有见危不救之过,亦有怠抗公权之过;第三类不仅有见危不报(报告的目的亦是为了引起救助)任其发生或扩大(即冷漠、缺乏爱心)之过,亦有不尽对国家之积极公民责任(报告义务)之过;第四类危险是依国家法定程序造成的形式合法实质上违反正义的危难,不是自然危险或人的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造成的危难(当然,若是因诬告而引起冤狱,可以说也是因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危险)。


知冤狱不为伸,同样既有冷漠或缺乏爱心听任悲剧继续之过,亦有不尽公民对国家责任之过。


这四类行为之所以应当受惩罚,最大的共同理由是:应当救助、能够救助而不救助。此种犯罪人,即常人所谓“冷血动物”。惩治此种“冷血动物”,成为一些国家法律的共同选择。


记得范忠信教授多年前就呼吁过要针对陌生人社会的冷漠症采取必要的法制措施。


前几天又看到时寒冰发表的《全民所面临的最大危机,不是房地产,不是金融,而是人性》评论文章,他回忆说,有一次,我向一位德国记者请教了一个问题:“中国在国际上那么隐忍退让,甚至以大慈善家的豪气用巨资援助他国,为何国际上还不断提及中国威胁论?”


这位德国记者反问了一句话:“一个敢卖给自己同胞有毒食品的民族,一个不惜以残害自己同胞来追逐金钱的民族,一个不懂得爱自己同胞的国家,底线在哪里?什么事不敢做?你难道不觉得这很可怕吗?”,他还回忆说,朋友转发给我一段视频:一个壮年城管,一个弯着腰的沧桑的老人。城管想拉走老人的三轮车,老人一次次努力地挣扎着去抢,每次都被壮年城管一脚踹倒在地。老人无助地挣扎着,爬起来,再被踹倒……旁边是一群冷漠的看客,脖子伸着,仿佛许多鸭,被无形的手捏住了的,向上提着。我心中不由地涌出一阵悲凉。就算是执法,也应该文明执法吧!城市的面貌再美,有人的生存重要吗?这样一位年迈的老人,他原本应该可以靠领取养老金生活,而不必在寒风中靠这个破旧的三轮车赚取那一点可怜的生活费。


这么大的岁数,仍然挣扎着为生计努力,而不是去乞讨,而不是像那些养尊处优的人那样悠闲地享受生活,这样的生命卑微但值得尊敬。人心浮躁,人就没有根,民族就没有根。人心冷漠、自私、残忍,就不可能被人尊重。


因此,本人建议学界和实务部门借鉴国外见义勇为和见危不救的一些立法规定,审慎地研究在某些问题上可以把与违法行为作斗争规定为公民的义务,为中国公民积极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提供更多、更有效的法律保障。


推荐阅读

郝铁川:民主与爱国

郝铁川:关于实现2035年法治目标的三点建议与思考

郝铁川:论文明理念


欢迎各位惠赐文章,来稿请投:

chinalawreview@lawpress.com.cn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