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汇编丨事关珠海新型产业综合体!涉及不动产登记、二次转让……
为进一步规范新型产业用地管理,
增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动力,
打造一批“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的
新型产业综合体,
以高品质空间吸引创新要素加快集聚,
珠海新型产业(M0)政策来啦!
1.《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
2.《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效益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3.《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地价管理实施细则》
4.《珠海市新型产业项目准入目录》
5.《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开发主体准入认定办法(试行)》
6.《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7.《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产业用房、生活服务设施用房、配套型住宅二次转让实施细则》。
新型产业用地(M0)是指融合与生产密切相关的研发、孵化、试验、创意、无污染生产等创新型产业功能以及配套相关商业、宿舍、可附设的市政设施、交通设施及其它配套辅助设施的用地。
关于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
珠海出台的政策主要涉及哪些方面?
下面一起来看看~
2020年8月13日,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印发《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本《细则》共十二条,主要对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不动产所特有的登记要求和内容予以明确。
(网页部分截图)
主要内容主要包括:
1.明确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所需申请材料;
2.统一对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书记载内容予以规定;
3.明确可颁发电子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
4.对特别要求和例外情形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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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日,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效益审查管理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自2020年11月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14日。
(网页部分截图)
据悉,该实施细则是为贯彻落实《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规范全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效益审查管理工作而制定的。
《细则》总共三章9条,包括总则、效益审查内容与流程、附则等三个章节,其中效益审查基本条件主要包括:
1.拟开发项目主导产业是否明确,是否符合《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项目(M0)产业准入目录》以及《珠海市打造现代化产业集群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珠海市先进制造业十四五规划》等明确的区域产业布局定位。
2.属地区(经济功能区)拟与开发主体签订的《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以下简称《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应明确可量化的达产验收指标要求,达产验收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额(投资强度)、年产值(年产出比)、财政贡献、分割转让情况等,并明确达产验收最后期限。
3.《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的达产验收指标应符合《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及《珠海市工业用地指南》等关于分行业工业用地(M0)产出效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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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5日,为进一步规范新型产业用地地价管理,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印发《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地价管理实施细则》,该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14日。
(网页部分截图)
《实施细则》共三章,分十二条。主要明确了《实施细则》的起草目的、用地出让方式、用地使用年限;规定了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地价计算公式、不同类型如何确定地价、地价优惠政策等内容。
《细则》明确了新增新型产业用地(M0),土地出让底价=土地出让单价*用地面积,土地出让单价按如下公式计算:
其中M1为普通工业用地市场评估价的地面地价;B2为商务用地市场评估价的楼面地价;X为分割转让比例;R为容积率;N为实际出让年限。科技企业孵化器用地出让底价按上述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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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6日,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印发《珠海市新型产业项目准入目录》。
(网页部分截图)
该目录主要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高端打印设备、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节能环保、与生产紧密相关的现代服务业等八大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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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1日,珠海市商务局印发《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开发主体准入认定办法(试行)》,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14日。
(网页部分截图)
《准入办法》共三章,分十一条,包括总则部分、准入认定细则部分和附则部分。重点在开发主体准入认定的基本条件、开发主体准入认定申请所需资料、开发主体准入操作流程、《准入办法》的解释部门、施行时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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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5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14日。
(网页部分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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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共四十点,按照内容可以划分为七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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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8日,珠海市财政局印发《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产业用房、生活服务设施用房、配套型住宅二次转让实施细则》,该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14日。
(网页部分截图)
《实施细则》共十四条,主要明确了二次转让需缴纳增值收益的标准、缴纳增值收益和计算方式、增值收益收入清算方式以及作价入股股权转让的处理方式等内容。
其中二次转让需缴纳增值收益的标准为完成首次转让登记未届满3年(含)的,增值收益按100%的比例上缴。完成首次转让登记届满3年未满5年(含)的,增值收益按50%的比例上缴。完成首次转让登记届满5年的,增值收益按20%的比例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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