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优化!珠海公租房申请全攻略来了!赶紧收藏→
最近不少小伙伴都在询问
关于公租房的问题。
小编已整理好申请攻略,
赶紧来看看!
为提高审批效率,推动审批工作减环节、减时限,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优化公租房政策措施的通知》,对我市公租房资格审批、租金评估、补贴发放等工作流程作出进一步简化优化,将公租房资格审核流程由现行的“三级审核三级公示”简化为“两级审核两级公示”,市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机构负责监督、抽查。
那么,
在珠海如何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
下面这个办事指南记得收藏起来!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目前有需求的家庭,可根据自身的需求情况,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镇政府(街道)递交申请。经镇政府(街道)、区两级审核符合资格的家庭,按镇政府(街道)、区“两级审核两级公示”的要求向社会公众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政府根据轮候情况筹集房源提供保障。
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可根据家庭情况,选择下列其中一种类型进行申请。(不能同时申请两种或以上)
1.本市户籍的应保尽保低收入家庭
2.本市户籍的其他低收入家庭
3.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
4.本市户籍的新就业职工
5.专业人才
6.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方式
线上申请方式
通过“珠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台”( https://bzxzf.zhszjj.com/ )查看六种类别申请条件和所需材料,在网站上传资料,经“两级审核两级公示”获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网站申请方式)
线下申请方式
➣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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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低保标准150%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或续租),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3年以上);申请人配偶非本市城镇户籍(需提供居住证)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2.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机动车辆,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除外;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
5.家庭人均资产不超过10万元。
符合前款规定,年龄35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可以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孤儿年满18岁后,如符合前款规定可独立申请。
提交资料:
申请人将准备齐全的资料提交到所属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填写《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登记表》,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或续租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备查);共同申请人为非本市户籍人口(属本市受理地以外的其他辖区户籍的不需要提供居住证)需提供受理地居住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均应提交由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之日前连续十二个月的收入证明、工作单位所在地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日之前连续十二个月的纳税申报额清单及社会保险扣除记录清单。无工作单位或失业的,由地税部门出具无纳税申报和社会保险扣缴证明;
3.无工作单位或失业的,需提供申请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有效期内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岗位推荐情况及连续十二个月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清单;
4.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5.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已达退休年龄并领取养老金的,应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领取养老金证明资料。无养老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无领取养老金证明资料(备注:家庭收入包括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等。按照国家规定优抚对象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给予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家庭的特别扶助金等,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
6.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为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见义勇为人员的,需要提供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认定材料。属重大疾病的,需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及住院等相关证明材料;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资料,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明;目前单身的需提供单身居民承诺书(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裁定)书复印件,子女归男方或女方抚养,但实际生活中是由女方或男方抚养的,需居委会调查清楚后开具证明;丧偶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8.申请人(不得是共同申请人或其他人员)中国建设银行存折或建行储蓄卡号复印件。
受理流程:
1.申请人将准备齐全的资料提交到所属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人的材料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在平台上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或公示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2.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致函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等部门对申请人房产、车辆等情况进行核查,相关协助核查部门将于收到查询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回复。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平台上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对审核或公示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区公示后确认的结果为最终审核意见。
租金标准:
市政府批准的公租房市场租金的10%计租,具体请参考《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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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3年以上),共同申请人可为非本市户籍的常住人口(非本市户籍的常住人口指在本市实际居住且办理了本市居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
3.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机动车辆,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除外;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
6.家庭人均资产不超过15万元。
符合前款规定,年龄30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可以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孤儿年满18岁后,如符合前款规定可独立申请。
提交资料:
申请人将准备齐全的资料提交到所属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填写《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登记表》,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或续租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备查);共同申请人为非本市户籍人口(属本市受理地以外的其他辖区户籍的不需要提供居住证)需提供受理地居住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均应提交由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之日前连续十二个月的收入证明、工作单位所在地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日之前连续十二个月的纳税申报额清单及社会保险扣除记录清单。无工作单位或失业的,由地税部门出具无纳税申报和社会保险扣缴证明;
3.无工作单位或失业的,需提供申请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有效期内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岗位推荐情况及连续十二个月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清单;
4.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5.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已达退休年龄并领取养老金的,应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领取养老金证明资料。无养老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无领取养老金证明资料(备注:家庭收入包括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等。按照国家规定优抚对象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给予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家庭的特别扶助金等,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
6.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为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见义勇为人员的,需要提供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认定材料。属重大疾病的,需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及住院等相关证明材料;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资料,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明;目前单身的需提供单身居民承诺书(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裁定)书复印件,子女归男方或女方抚养,但实际生活中是由女方或男方抚养的,需居委会调查清楚后开具证明;丧偶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8.申请人(不得是共同申请人或其他人员)中国建设银行存折或建行储蓄卡号复印件。
受理流程:
1.申请人将准备齐全的资料提交到所属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人的材料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在平台上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或公示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2.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致函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等部门对申请人房产、车辆等情况进行核查,相关协助核查部门将于收到查询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回复。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平台上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对审核或公示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区公示后确认的结果为最终审核意见。
租金标准:
市政府批准的公租房市场租金的50%计租,具体请参考《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住房困难家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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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不符合低收入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类别条件,但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共同申请人可为非本市户籍的常住人口;
2.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除外。
符合前款规定,年龄30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可以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孤儿年满18岁后,如符合前款规定可独立申请。
符合前款规定,投靠子女户籍迁入本市的父母,不得单独申请。
提交资料:
申请人将准备齐全的资料提交到所属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填写《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登记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续租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备查);共同申请人为非本市户籍人口(属本市受理地以外的其他辖区户籍的不需要提供居住证)需提供受理地居住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资料,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明;目前单身的需提供单身居民承诺书(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裁定)书复印件,子女归男方或女方抚养,但实际生活中是由女方或男方抚养的,需居委会调查清楚后开具证明;丧偶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3.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为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见义勇为人员的,需要提供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认定材料。属重大疾病的,需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及住院等相关证明材料。
受理流程:
1.申请人将准备齐全的资料提交到所属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人的材料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在平台上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或公示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2.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致函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等部门对申请人房产、车辆等情况进行核查,相关协助核查部门将于收到查询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回复。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平台上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对审核或公示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区公示后确认的结果为最终审核意见。
租金标准:
市政府批准的公租房市场租金的80%计租,具体请参考《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新就业职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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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且自毕业起不满5年;
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在本市工作1年以上;
3.已在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期为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4.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5.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
备注:新就业职工学历及就业时间以最后一个全日制学历和毕业时间确定。
提交资料:
申请人将准备齐全的资料提交到所属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填写《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登记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续租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备查);
2.申请人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为期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
3.申请人中专以上学历证书及毕业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4.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为优抚对象、 孤老病残人员、 见义勇为人员的, 需要提供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认定材料。属重大疾病的, 需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及住院等相关证明材料;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资料,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明;目前单身的需提供单身居民承诺书(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裁定)书复印件,子女归男方或女方抚养,但实际生活中是由女方或男方抚养的,需居委会调查清楚后开具证明;丧偶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受理流程:
1.申请人将准备齐全的资料提交到所属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人的材料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在平台上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或公示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2.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致函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等部门对申请人房产、车辆等情况进行核查,相关协助核查部门将于收到查询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回复。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平台上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对审核或公示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区公示后确认的结果为最终审核意见。
租金标准:
市政府批准的公租房市场租金的70%计租,具体请参考《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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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专业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以上技师资格,或者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三高一特企业:高端制造业、高新技)具有一定投资规模以上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2.在本市工作1年以上,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期为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3.在本市属无房户,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
4.申请时没有享受本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规定或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提交资料:
申请人将准备齐全的资料提交到所属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填写《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登记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续租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备查);
2.申请人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为期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及1年以上社保缴纳凭证;
3.申请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以上技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或者提供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三高特企业: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服务业、特色海洋和农业)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和高级管理人员证明、或者提供由企业开具、相关部门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证明。
4.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为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见义勇为人员的,需要提供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认定材料。属重大疾病的,需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及住院等相关证明材料;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资料,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明;目前单身的需提供单身居民承诺书(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裁定)书复印件,子女归男方或女方抚养,但实际生活中是由女方或男方抚养的,需居委会调查清楚后开具证明;丧偶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受理流程:
1.申请人将准备齐全的资料提交到所属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人的材料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在平台上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或公示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2.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致函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等部门对申请人房产、车辆等情况进行核查,相关协助核查部门将于收到查询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回复。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平台上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对审核或公示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区公示后确认的结果为最终审核意见。
租金标准:
市政府批准的公租房市场租金的70%计租,具体请参考《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异地务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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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具备中专以上学历、自毕业起不满5年;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经珠海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取得一、二、三级评价证书条件之一的异地务工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选择申请政府公开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受《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企业配建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的限制:
1.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期为1年以上仍在履行的劳动合同,并在本市缴纳社保的;
2.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
提交资料:
申请人将准备齐全的资料提交到所属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填写《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登记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续租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备查);申请人的中专以上学历证书及毕业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珠海市企业技能人才一、二、三级评价证书(之一)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2.申请人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为期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及社保缴纳凭证。
3.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为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见义勇为人员的,需要提供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认定材料。属重大疾病的,需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及住院等相关证明材料;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资料,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明;目前单身的需提供单身居民承诺书(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裁定)书复印件,子女归男方或女方抚养,但实际生活中是由女方或男方抚养的,需居委会调查清楚后开具证明;丧偶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受理流程:
1.申请人将准备齐全的资料提交到所属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人的材料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在平台上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或公示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2.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致函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等部门对申请人房产、车辆等情况进行核查,相关协助核查部门将于收到查询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回复。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平台上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对审核或公示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区公示后确认的结果为最终审核意见。
租金标准:
市政府批准的公租房市场租金的80%计租,具体请参考《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申请资料提交地址:
1.专业人才类 、新就业职工类、异地务工人员类是根据工作所在地向工作单位提交申请。
2.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困难家庭人群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递交资料申请。
租金收取和押金退回
(点击图片查看大图)
资格年审
对公共租赁住房在保家庭每三年进行定期资格复核。未按时提交资料参加资格定期复核的在保家庭,资格定期复核期限届满的次月起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并核发《取消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
定期复核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应重新核发《准予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对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核发《取消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
年审所需材料如下:
1、公共租赁住房年审审批表
2、收入证明(工资明细12个月)在职/退休
3、养老保险参保证明在职/失业人员
4、失业证复印件(年审章)
5、身份证复印件
6、结婚证复印件
7、离婚证复印件
8、离婚协议书复印件
9、无婚姻承诺书(社区领取)
10、户口本复印件
珠海市各区咨询窗口联系方式
香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电话:0756-2635995
地址:香洲区翠仙路188号戎华大厦
金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电话:0756-7263101
地址:金湾区金鑫路137号金湾区市民服务中心
斗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电话:0756-5527526
地址:斗门区白蕉镇虹桥四路建设大厦九楼
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电话:0756-3633356
地址:高新区南方软件园A3栋2楼
鹤洲新区筹备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电话:0756-8817942
地址:珠海市利是达星际广场2栋10楼1011办公室
看完上述攻略,
你可能还想知道↓↓
一是珠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平台(https://bzxzf.zhszjj.com/)提供测评工具,根据申请人所选的选项,通过初步评估,系统基本可以判断出申请人是哪一类人群或者是否符合保障条件;
二是可以通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官网(http://zjj.zhuhai.gov.cn/)或珠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平台(https://bzxzf.zhszjj.com/)了解《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政策;
三是可以拨打相关电话资讯,或到市、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咨询。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人的材料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在平台上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或公示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房产、车辆等情况进行核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平台上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对审核或公示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区公示后确认的结果为最终审核意见。
目前,随着珠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平台的不断完善,与公安、工商、民政、人社、住房公积金、税务等部门的数据共享机制日益完善,大大提高了审核效率,在申请人按规定提供相应资料的前提下,可在30日内审核完毕。
目前我市公租房分布在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
其中香洲区的公租房项目为滨海花园、翠香路166号、九洲大道东1105号、矿新路北二巷、南屏沁园、前山新城、湾仔矿新街601号、香洲红旗街24号、香洲华子石鸡公山三街7号、香洲教育路34号、香洲路166号。
金湾区公租房项目为金鸿苑和鱼林公租房。
斗门区的公租房项目为长亨村57号、港霞东路306号、黄杨花园、美湾北小区44号、美湾北小区59号。
高新区的公租房项目为唐家人才公寓、港湾1号公馆。
我市原则上不允许跨区配租,需要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公租房。
集中建设的公租房小区的物业服务,由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或产权单位主导,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公租房的产权人或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管理和维修养护。
《珠海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60㎡。主要是考虑:国家、省的公租房政策目前上限标准明确为60㎡,且公租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强调的是保基本和适度保障,因此,在上位政策还没有调整的情况下,我市要严格执行上级政策。
珠海市公租房属珠海市住房租赁有限公司运营管理。如果需要房屋维修可致电该公司。(地址:珠海市人民西路635号珠海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七楼安居集团租赁公司,联系电话:0756-6331435)。
我市遵循“谁举报,谁举证”原则,举报者需要提供哪一户转租等情况,可向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接到举报后工作人员会进行核查,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哪一户转租(例如合同、转账记录等),则取消资格并拉入黑名单,并在“珠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平台”进行黑名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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