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支持2000万!两部委用三大利好鼓励企业为全民健身补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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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改委、体育总局联合印发《“十四五”时期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确立了“十四五”时期全民健身设施的相关发展目标:到2025年,全国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6平方米以上,每万人拥有足球场地数量达到0.9块以上,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更加公平可及,户外运动公共服务设施逐步完善,形成供给丰富、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健身设施网络,群众“健身去哪儿”的问题逐步得到解决。
《实施方案》明确了资金来源和支持资金的限额。中央预算内投资对项目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分别享受中、西部政策地区)分别不超过核定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支持。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支持,四省涉藏州县项目可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支持,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具体政策要求执行。
在上述支持比例的基础上,体育公园、全民健身中心(小型体育综合体)最高支持限额不超过2000万元,健身步道和户外运动公共服务设施最高支持限额不超过1000万元,公共体育场中标准田径跑道和标准足球场地按照平均总投资600万测算,11人制标准足球场按照平均总投资300万元测算,其他制式足球场每块定额支持30—50万元。其中,体育公园、全民健身中心(小型体育综合体)、公共体育场中标准田径跑道和标准足球场地、健身步道、户外运动公共服务设施等 5 类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直接下达到具体项目。
在体育大生意看来,相比以往,十四五时期的《实施方案》有三大新亮点、新提法,这对于广大有志于参与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的社会企业堪称重大利好:
第一、首次将体育公园、健身步道、户外运动公共服务设施明确为重点支持项目,这有助于将浙江、江苏等地日渐成熟的体育公园等健身设施项目推广到全国各地。
第二、进一步倡导和鼓励社会企业参与公共体育设施的投资、运营和管理,明确提出了多种鼓励企业参与多元化投资的具体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创新机制,运用“投资换机制”,支持具备优势的地方率先发展。《实施方案》强调,要鼓励通过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DBFOT)、建设-移交-运营(BTO)、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多种模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全民建设设施补短板工程。
第三、首次提出要通过金融创新的方式来确保项目资金的稳定投入。鼓励地方综合运用财政资金、商业贷款、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企业债券、产业投资基金等多种资金渠道,解决项目建设资金。推动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纳入支持范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体育企业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质押贷款创新。
据介绍,在刚刚过去的“十三五”时期,我国城乡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明显改善,到2020年底,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 2.2 平方米,新增社会足球场地超过 2 万块,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达 37.2%,城乡居民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以上的人数比例达 90%以上。但人民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要和健身设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依旧很突出,具体表现在五个层面:
一、总量不足,人均体育场地面积仍然远低于日、韩等周边国家水平,户外运动基础设施存在较大缺口。
二、结构不优,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分布不平衡,尤其是缺少群众身边举步可及的健身设施。
三、载体不新,健身设施种类较为单一,与自然生态、生活空间相融合的设施较少,智能化程度较低。
四、质量不高,部分健身设施陈年老旧,甚至存在安全隐患,利用率低。
五、社会力量参与不充分,投资主体单一,专业运营管理人才缺乏。
概括而言就是,我国的全民健身设施总量不足、布局不优、载体不新、质量不高、社会力量参与不充分。
在这种情况下,体育大生意一直疾呼,全民体育健身设施的补短板工程必须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鼓励社会企业参与全民健身设施的投资、运营和管理工作,推动我国全民健身体育设施产权、运营权、管理权的三权分离,让更多专业的社会企业来提供更加优质的全民健身服务。在起草《实施意见》的过程中,国家发改委和体育总局曾举行相关座谈会,听取各方的建议。如今,《实施方案》正式出炉,确实吸纳了很多来自社会各界的建议。
《实施意见》还要求,全国各省市的发展改革和体育部门建立工作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体育总局将择机组织检查和评估,对真抓实干、成效显著的地方进行奖励,对中央资金监管不力的地方予以惩戒。所以,“十四五”时期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有望成为中国体育企业们的又一发展新机遇。
附:《“十四五”时期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实施方案》、《全民健身场地设施项目遴选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