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归集!不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多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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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之九
不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随着震惊税海江湖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2021年第41号)的发布,大家对于“不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也就是必须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这项规定的关注度,瞬时升温,乃至热议。
那么,现行税收政策中,究竟有哪些“不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也就是必须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的硬性规定呢?
为此,税海涛声搜集了近20年来的相关规定,分为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大部分列示,其中又分别按“不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规定”和“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的则不得享受(适用)的优惠政策”细分。
希望能帮助大家对此重要税收事项有所详尽的了解,特别是在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注册登记)前就知晓相关规定,从而有针对性的、较为精准的防范税收风险。
不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条款:
第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2021年第41号)
二、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第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
一、任何地区均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国发〔1997〕12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对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也应按照上述有关原则进行处理。
第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
(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问题
第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52号)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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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印发,财税〔2008〕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修改,国税函〔2001〕84号、财税〔2008〕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对本文予以补充)
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实行查账征税方式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未弥补完的年度经营亏损是否允许继续弥补的问题
二、相关政策条件
第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指各项所得的年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三、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
7. 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实行查账征收、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
二、相关政策条件
1.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纳税人)政策中,不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第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7号)
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只有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才能适用,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得享受的优惠政策:
第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2021年第14号)
二、本通知所称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第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3号)
二、相关政策条件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一)选择适用《通知》[注: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中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当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技术成果所有权投资。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一、适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政策对企业类型有何要求?
考虑到核定征收企业通常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支出情况,公告明确只有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才能适用上述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二、公告主要内容(二)公告明确了法人合伙人的范畴。......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解读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企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含定率征收、定额征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1. 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发布后,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第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
一、对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凡实行查账征收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和本公告有关规定的,该项目可享受财税〔2010〕110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如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型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
第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3号)
(未涉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事项)
2021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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