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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 |《南宁市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与确权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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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发布关于征求《南宁市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与确权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审批和确权登记。


征求意见文件信息

南宁市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与确权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维护地上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审批和确权登记。


本办法所称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批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该地上地下空间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规划利用空间界限,除设立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外,可分层设立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上空间是指地表一定高度以上开发建设后三维权属界线组成的封闭空间。


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一定深度开发建设后三维权属界线组成的封闭空间。


第三条 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审批与确权登记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办理,市自然资源局具体承办。


市发改、工信、住建、环保、人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做好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应当依法取得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及通信等的要求,并且应当充分考虑相邻空间发展需要和相互衔接。


第五条 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依规定可以划拨的除外。


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结合地表工程建设规划,分别对照地上地下空间的规划批准用途,实行分层供地,依法确定不同的供地方式。


第六条 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程序适用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同一主体结合地表建筑工程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上地下工程,即结建地上地下工程,应当连同地表工程一并规划和供地。独立开发的地上地下工程,即单建地上地下工程,属于商业、办公、金融、餐饮旅馆、运动休闲、工业、仓储、住宅等经 营性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人利用已取得的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建设地上地下空间项目,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九条 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确定,但不得超过相同用途的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


同一主体结合地表建筑工程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上地下工程,其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终止日期应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终止日期相一致,不得超过其法定用途的最高出让期限对应的终止日期。


第十条 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按照分层利用、区别用途的原则,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用途为商业、办公、娱乐、金融、住宅、仓储等地下工程,对工程所在地块按照所在区域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对应用途基准地价内涵条件(包括平均容积率、使用年限、地价表现形式、土地开发程度,但不包含估价基准日)进行市场价格评估,从地表开始,其地下一层按照上述地表评估楼面地价的 30%确定,但属于开敞式(下沉式)或地铁延伸地下空间的,开敞式(下沉式)广场及地铁出入通道按照上述地表评估楼面地价的 50%确定。地下二层,按地下一层标准减半确定,并以此类推。


(二)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应根据具体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内容进行市场价格评估。


(三)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房屋征收和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


第十一条 国防、人防、防灾、城市公共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地上地下空间的,权利人应当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经批准的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内依法实施工程建设。地上地下工程竣工后,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分工,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对于未按约定使用土地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并由相关部门按照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及转让手续。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设定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类型及程序,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相关规定实施,并在不动产权证书中注明“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表土地利用现状或地表土地权利状况;属于人民防空工程的, 还应当注明“人防工程”。


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分层单独登记。但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工程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上地下工程土地使用权除外。


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工程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上地下工程,其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的,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与地表建设用地 使用权共同登记,注明地上、地下、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空间范围。


第十四条 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以宗地为单位,并通过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和水平投影最大面积描述其三维权属范围。


第十五条 地下和地表为连体建筑且是单一产权人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其使用权需办理转让手续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一并转让。


社会公共停车场(库)、物资仓储等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依法取得的划拨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让的,必须补办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符合保留划拨方式的除外。


已建成的存量经营性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应当遵循现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下工程涉及人防的,应当遵循人防工程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八条 市辖各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文章来源:CRIC广西;
地块信息来源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南宁政府法制网等,相关图片来源见注释。

公众号“ 南宁微楼市“微信号(cricgx)综合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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