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互联网时代新闻传播法研究的新问题、新特点和新趋势

音乐·拾间


作者简介:王颖,女,山西阳城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季为民,男,山东梁山人,文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副所长,媒介传播与青少年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基金项目: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重大科研规划项目“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2019ZDGH01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特色新闻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研究”(19BXW002)

本文载于《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专题“新闻传播学研究”。



摘 要: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新兴媒体的快速发展,新闻传播法研究领域出现了一系列新案例、新问题。新闻传播法研究视域更多关注大数据、人工智能背景下隐私权、被遗忘权、删除权、网络治理、算法新闻等新问题。新问题的研究需要研究理论和方法的新探索。此外,新闻传播法研究在学术史和基础理论研究方面也亟待创新。

关键词:新闻传播法;互联网治理;隐私权;版权



近年来,互联网和信息技术迭代发展,新兴媒体崛起对新闻业态、新闻理念和传媒运作管理模式带来了颠覆性的影响和挑战,新闻舆论工作成为治国理政、定国安邦的大事,新闻传播学科对哲学社会科学的支撑作用日益凸显。作为新闻传播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新闻传播法学研究受到学界高度关注。随着信息技术的演进和媒介形态的变迁,网络隐私、信息公开、网络版权、算法与直播等新现象、新领域、新问题引发新闻传播法研究的深度探讨,取得了不少进展。

 

一、互联网时代新闻传播法学研究的基本情况

 

近几年,新闻传播法领域的研究成果数量呈下降趋势。以“全文=新闻法”或者包含“全文=传播法”并且包含“全文=法律”对中国知网期刊数据库进行检索(检索日期为2021年1月10日,下同),共得到10 262篇文献,检索显示,我国的新闻传播法研究自20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成果逐年增多并形成研究热潮,于2010年达到563篇的峰值,之后论文数量呈逐年递减的趋势(见图1)。虽然论文数量的减少显示新闻传播法的研究热度减弱,如2020年只搜索到154篇,但在互联网媒体相关的新领域、新问题的研究成果颇丰,成为新闻传播法研究的重要进展。在前20个研究主题中,近40年来,舆论监督、新闻自由、新闻侵权、隐私权、隐性采访和新闻立法等选题居前,而近两年研究主题明显变化,新媒体、自媒体、人工智能、反转新闻等研究进入其中,大数据的研究也受到关注,显示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对新闻业和媒介发展影响巨大,成为新闻传播法研究领域的热点问题(见图2)。





二、互联网时代新闻传播法学研究的新进展

 

(一)隐私问题研究

 

隐私问题研究一直是新闻传播法研究的热点。尽管新闻传播法研究持续降温,但对于隐私问题的研究却逐年升温。以“篇名=隐私”并且“全文=新闻”在中国知网的期刊数据库中进行检索,共得到1083篇文献,其中2019年130篇为历年最多(见图3)。

 

 

互联网技术发展对传统媒体业态以及传播生态带来诸多挑战与冲击,也为与之密切相关的隐私权研究带来了新问题、新方向,大数据和数据隐私问题成为重要议题。欧美国家数据迁移权的规定及我国个人数据迁移的现状表明,隐私保护从聚焦被动个体独处转向积极的个人数据控制及信息自决,这是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的重要改变。隐私侵权“无感伤害”的存在是大数据时代的特征,即侵犯公民隐私行为客观存在,但是隐私主体可能并未感知到这种伤害,这主要是源于大数据中的隐私以整合性隐私为主,自然隐私较少及“显失公平”的隐私政策所致。隐私保护方面,信息价值链理论提供了基于组织信息流程管理和控制来实现的思路;法律和伦理层面的个人数据保护是各国政府、监管部门、企业组织思考社交媒体时代个人隐私权利、信息安全问题的基础,应当在法律与伦理之间找到作为隐私的个人数据与作为企业资产的数据二者的边界。相对于传统意义上的“公私二元”观念,新技术所建构的“流动的现代性”观念是重新理解隐私的重要语境。在这一观念转变过程中,有公共空间的没落、私人空间的泛化,有隐私内容自动产生化危机,有隐私权利主客体在信息领域内的失衡与失焦,也勾连了愈加隐形的智能技术对身体隐私的激活。

 

隐私问题复杂多样,研究者多从隐私主体和相关平台两个层次进行研究。在隐私主体即网络用户层面,网络用户真实的隐私知识、报告的隐私知识、主动保护意愿、隐私关注和自我披露之间的关系,显示隐私知识能够通过3种路径影响自我表露,包括主动保护意愿与自我表露之间的间接机制。研究表明,微信用户中的青年群体对朋友圈权限设置动因如下:隐私保护、人际关系引发的权限变化、印象管理、对亲缘关系的自我呈现抑制、根据需求选择目标受众、不愿分享的性格、社交倦怠等。而关于大学生的隐私关注的隐私因素研究表明,用户的媒介素养、社交网络隐私安全风险感知会对其隐私关注产生正向影响,社交网络信任度则会对其隐私产生负向影响。在互联网相关平台方层面,分析互联网企业手机端的隐私政策显示,对于个人数据的动态收集、合成运用、关联共享的灰色地带,需要在保护上与传统隐私权保护有所区别,有学者提出“动态收集下的动态告知、侵权之后的有力救济、个人权利的主动行使和信息权利的集体保护”四种保护倡议。研究表明,精准广告的隐私“原罪”是众矢之的,用户对精准广告的告知价值与隐私关注无关,但是对精准广告的认知水平和防范精准广告泄露隐私的自我效能感与隐私关注呈正相关,且认知水平对隐私关注的影响通过自我效能感实现。还有研究表明,相关新技术隐蔽性、侵蚀性的信息采集方式使得隐私悖论中的自我表露与隐私意识觉醒隐形、滞后。算法推荐的新闻聚合平台也存在隐私问题,需要建立新闻算法分层责任制度,引进平台多元协同治理,通过行业自律与法律制度结合体现隐私保护价值理念。在隐私侵权中的法律责任方面,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类似于传统媒体,承担与其传播性质、范围相适应的合理的注意义务。与其事前审查义务相比,其所负的事后监督义务相对较低。基于个人数据的流动性、普遍性、双重性和可扩展性,隐私具有了“可携带性”与“合理授权”,为隐私保护的可流转性及综合治理提供了条件。

 

(二)被遗忘权研究

 

以“篇名=被遗忘权”并且“全文=新闻”在中国知网的期刊数据库中进行检索,共得到175篇文献,其中2019年41篇为历年最多,2020年有25篇(见图4)。

 


在被遗忘权的研究中,学界的关注重点是如何通过增强数据主体权利而控制个人信息,延展网络时代隐私保护。“被遗忘权的内涵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个人信息的事前控制,即适时删除个人信息的权利;二是在特定领域对信息主体过往负面信息进行披露与使用的限制”。目前,信息的事前控制实现度较低,因此被遗忘权的构建应从第2个层面承载的内涵考虑,将其限定在较为狭窄的内涵,与特定制度的具体制度结合。国内对被遗忘权的研究主要转向能够落地的实践规则,然而,概念本身尚未界定清晰,导致研究无的放矢,“被遗忘权真正的革命在于对数据处理者进行了类司法职能的赋权,这是互联网时代平台承担起规制职能的试验”。被遗忘权预设的支配性监管逻辑也会对互联网领域的一般法律自由产生损害。被遗忘权激发数据自主,同时引发自由减损。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应该更加均衡对待自由、隐私、安全、效益等利益,不必完全追随被遗忘权。欧盟推出了被遗忘权概念,对管辖范围、义务主体、权利客体等关键因素均做了扩张性解释,试图将该制度全球化。然而,除了部分欧盟国家倾向于将该权利视为一项全球性权利,很多国家更倾向于对其空间范围作出多元化解释。

 

(三)版权纠纷研究

 

以“篇名=版权”并且“全文=新闻”对中国知网的期刊数据库进行检索,共得到3873篇文献,其中2017年有326篇,为历年最多,近两年有所回落,每年在200篇左右(见图5)。

 

微信公号“呦呦鹿鸣”所发《甘柴劣火》一文的“洗稿”争议,引发了自媒体内容生产的价值取向讨论。在媒体融合时期,网络内容生产与传播中各类媒体的价值导向应以“社会效益为主、经济效益为辅”,以公共利益的满足为首要目标。基于版权的“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表达偷换型洗稿”尚可受到版权法的规制,而“思想偷换型洗稿”难以认定为侵权。从新闻传播的角度分析,自媒体与传统媒体存在权力、权益之争,传播权力转移后如何调整二者关系,是“合理使用”制度解释平衡双方利益的关键。美国“热点新闻挪用规则”制度的司法实践与演进逻辑,为我国规范单纯事实消息的保护提供了镜鉴,可以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确认“热点新闻挪用规则”来限制新闻报道的搭便车行为。2019年,我国首例人工智能生产内容著作权案推动了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内容的属性及其权益归属的探索,在弱人工智能时代可以适用现行法律,当强人工智能时代到来时,须考虑AI的主体资格及相应程序链中的各类主体及责任分配。区块链技术的时间戳、哈希值等功能在媒体版权保护方面的应用受到关注。但是,区块链技术可能被利用为侵权工具,强化版权人对作品的绝对控制,阻碍信息流通,挤压合理使用空间,忽视公私利益平衡等。

 

针对传统新闻业危机背景下的原创新闻保护问题,美国版权判例值得研究,“时事新闻”跨越了作为信息或数据的新闻与作为故事的新闻两个层面,在美国司法史上经历了从争取版权到不正当竞争法保护,逐渐获得财产权或“准财产权”的过程,对当前问题有可借鉴之处。回顾新闻职务作品版权归属的历史、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新闻职务作品的规定亟需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仍保留了之前修改结果。建议考虑媒体单位利益和作者利益,回应新闻版权实践中合同许可的情形。

 

 

(四)算法新闻、网络直播等新兴领域研究

 

算法问题的研究取得了不小进展。以“篇名=算法”并且“全文=新闻”并且“全文=法律”在中国知网的期刊数据库中进行检索,共得到430篇文献,其中2019年有125篇,2020年有137篇,为历年最多(见图6)。

 


算法推荐新闻日益成为公众获取新闻的重要渠道,法律法规如何规范算法推荐新闻成为前沿热点。传统传媒法领域存在着出版者和发行者的区分,且出版者的注意义务相对重于发行者。算法推荐以用户偏好为准则,平台自身不生产内容,因此,其不是“出版者”,而类似于“发行者”或网络搜索服务商,应当适用“知情负责”责任和“通知—删除”程序;完全按照前互联网传统媒体的标准去要求算法推荐,是不可行的。也有学者对此持不同意见,认为算法新闻传播者不能笼统以出版者、发行者界定。目前算法新闻传播主体难以摆脱ICP(Intent Content Provider)身份,且不适用“避风港原则”。

 

网络直播问题是新闻传播法研究的新领域。以“篇名=网络直播”并且“全文=新闻”并且“全文=法律”在中国知网的期刊数据库中进行检索,共得到509篇文献。2015年之前论文数量极少,2017年迅速增至142篇,此后逐年减少,2019年为103篇,2020年仅77篇(见图7)。

 

 

网络视频直播发展强劲,同时乱象丛生。许多网络视频直播管理的研究均强调直播平台自身治理。相关研究表明,移动直播平台协议对隐私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免责等问题均有涉及,与政府要求相契合,同时也存在协议不够完备、平台“权力”挤压用户权利以及通过注册点击过程来认定双方形成合意的不合理之处。网络直播侵权在直播各个环节均有发生,存在立法有待完善、执法主体重合或缺位、司法救济困难的问题。在算法时代,我国网络侵权救济的主要规则——“通知+取下”规则在实际适用中出现了滞后性与“一刀切”的局限性,亟需重构。据此,研究者提出了三种类型化重构思路,即网络著作权救济领域增设“通知+通知”规则、网络人格权救济领域适用“通知+扫描+取下”规则、网络诽谤救济领域适用“通知+扫描+取下/反应”规则。

 

(五)其他问题研究

 

关于通过媒体传播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如何立法规制的研究已经有30年的历程,媒体传播行为侵权需入法规制已是主流共识。针对传播侵权最终因立法体例问题未进入《侵权责任法》,有学者提出立法规划建议,“传播侵权”与“新闻侵权”“媒体(媒介)侵权”不同,属于混合性侵权,有庞大的案件数量,相关法律规范模糊矛盾,需要类型化规制。关于视频时代的舆论监督,研究者认为较以往有所不同,视频为主的传播突破了话语传播中的话语障碍,基于同样的视频证据,网民在一些引发极大民意的“公案”中无形发挥了“陪审团”的监督作用。

 

三、互联网时代新闻传播法学研究的新特点

 

新闻传播法学研究始自20世纪70年代末,至今已有40年发展历程。近年来,该领域进入综合性研究阶段,逐步确立了基本的学科框架、基本概念和主要研究问题,形成体系化研究。综合该领域近几年的发展情况,呈现如下新特点:

 

(一)新闻传播法学研究的发展与深刻变化的社会背景密不可分,具有强烈的现实指向性

 

近年来,移动互联网已成为信息传播的主渠道,新闻传播形态发生了颠覆性改变。因此,在技术发展与法律政策等多重现实需求作用下,新闻传播法研究多集中于网络隐私、个人信息、网络版权、网络传播治理等前沿问题。这就要求与新闻传播领域相关的法律政策既要反映公众对传媒的实际需求,又要适应新闻传播形态颠覆性的发展变化。其中,隐私信息研究发展尤其显著,俨然形成一派独立分支。互联网的发展推动学术研究的不断演进,如魏永征教授主编的《新闻传播法教程》2020年推出第6版,该教材18年来5次再版,正是学界对传媒形态、行业、理念颠覆性变化的研究回应。

 

(二)互联网兴起与新媒体崛起促进了传统新闻业态、新闻理念的颠覆,对新闻传播法学研究提出了跨学科发展的新使命、新任务、新挑战

 

近年来,互联网和新兴媒体实践为新闻传播学研究提供了全新的实践背景,新闻传播学跨学科发展趋势明显,新闻传播法研究亦是如此。新闻传播学研究借助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平台,在技术、社会、文化、观念、心理等层面与各学科广泛交叉,产生了一系列新闻传播学创新成果,跨学科、跨平台、跨领域融合仍是新闻传播学研究发展的重要方向。知识产权和技术立法的新问题,需要新闻传播学与法学、伦理学交叉互动、探讨争鸣,多学科交叉共同协作解决前沿问题将是新闻传播法研究的重要方向。

 

(三)新闻传播法需要探索运用更加丰富的研究方法,突破对传统法学研究方法的依赖

 

传统的法学思辨方法对解决复杂的法理问题非常有效,但新闻传播实践的新发展、新问题往往不满足于常规的文献研究、历史研究、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需要在回应现实需求,在具体的田野调查中对具体案例做出深入分析,通过实证研究方法弥补以往研究范式的不足,扩展研究边界。

 

四、互联网时代新闻传播法研究的新趋势展望

 

(一)围绕互联网和新兴媒体前沿实践和问题的研究将持续成为新闻传播法研究的热点

 

互联网技术革命方兴未艾,引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全面变革发展。法律规则是现实社会关系的反映,具有稳定性、可预期性,同时具有一定滞后性,互联网时代法律的滞后性更加明显。近10年来,互联网全面融入社会生活的各层面,伴生议题越发微观、具体、现实、繁复。面对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人工智能的大规模运用,新闻传播法领域尚缺乏理论的前瞻性研究,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制度和规则如何适应时代,已是最为前沿的探索领域。大数据、物联网、社交网络以及脑神经网络的发展,使个人“隐私”转化为数字信息“泄露”在各种数字平台上,扩大了隐私的边界,包括以语音助手、智能家居为代表的新一代媒体技术中的语音与隐私的关系,人脸识别技术中的身体隐私问题都成为新闻传播法研究的前沿领域。此外,信息传播如何规范、管理、引导也是新时代新闻传播法研究的课题。网络中间平台责任认定问题、大数据的使用等问题,都反映了传统法律观念与网络时代新观念的冲突。

 

(二)新闻传播法制史和思想史、新闻权利保障、传媒产业规制等议题研究亟待加强

 

近几年来,新闻传播法制史、新闻权利保障和传媒产业发展法律保障等重要议题,未受到足够重视,一直没有取得相应的成果。有学者认为,“在学术繁荣的今天,新闻传播法学研究抓住契机,把新闻学理论渊源中的政治、社会、文化、内涵与法学关联起来”。在学科面临发展方向重大抉择时,学术史和思想史的研究会显出特别的价值。对新闻传播法研究领域来说,加强新闻传播法制史、新闻传播法治思想研究是夯实学科理论基础的必修课。

 

(三)新闻传播法研究要关注其他学科的最新进展,注重引进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和范式,主动探索智能科技给人类社会生活带来的新发展、新问题、新需求

 

当前,互联网和智能科技正进入和影响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人类的数字化生存已经成为日常,这里既有拷问人类生存的深层次的技术哲学问题,也有社会发展的治理机制问题,还有社交传播中的悖论和伦理问题,知情、选择、取舍、拒绝、遗忘等权利已经成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技术、法律、哲学、伦理等多学科、多维度的议题,需要在更广阔的社会场景和知识背景中以跨学科的方法、范式进行探讨,这也为新闻传播法学的发展提供了难得机遇和重大挑战。



部分参考文献


本文编辑/陕西师范大学学报编辑部
图源网络,侵权则删

往期推荐

【《史记》研究】论元散曲家对《史记》人物形象的重塑

【《史记》研究】因书立传:《史记》先秦诸子列传的立意与取材

【周秦汉唐文化研究】“玉门枣”:丝路“远方”“名果”象征

【周秦汉唐文化研究】以武事比文艺——杜甫及中晚唐诗人的一种论文方式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习近平推进和引领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理论与实践研究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习近平有关凝心聚力论述的问题指向及其系统性



扫码关注我们更多精彩等你来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