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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司机碾压暴走团:“撞死白撞”才是法律不公

2017-07-11 沈彬 有狐

文丨沈彬

7月8日,山东临沂一“暴走团”占据主路内侧车道行走,在其他车道通畅的情况下,一辆出租车从后方撞入人群,致1死2伤。肇事女出租车司机董某称“大意了”。很多网友质疑,“暴走团”违规在机动车道上行走,“撞死活该”,“还我机动车路权”。临沂警方通报称,司机董某现已被刑拘。

女司机和占机动车的“暴走团”到底哪个更让人讨厌,群众的站队正在犹豫当中。法律,对于机动车撞人这根定纷止争的红线画在哪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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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得很明白,机动车撞人适用“无过错责任”,同时附加适用“过错相抵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一般的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机动车撞人(铁撞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是机动车撞死了人,就必须赔偿损失,不能根据过错程度而免责,只有在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比如追求自杀的结果)的情况下,才可以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是因为交通事故中机动车相对行人而言,行人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机动车处于强势地位,立法对此予以倾斜。

2000年前后,个别地方的交警部门规定的所谓“行人违规撞死白撞”,引发了一阵巨大的反弹。因为人的生命是法律保护的最高法益,不能因为一个人违反了交通规则,就可以任意剥夺他的生命,这会造成严重的社会恐慌。

还是那句话,行人闯红灯、走在机动车道上,交通违法行为人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这不意味着,法律授权司机可以任意剥夺这些人的生命。明明看到闯红灯、占机动车道的人,故意不做制动,放任车子去撞人,这构成故意伤害罪,甚至是故意杀人罪。从犯罪主观的角度来说,虽然不是主动追求撞人的结果,是“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一样构成故意犯罪。

在本案当中,虽然暴走团占了整整一条车道,交通违法在先,但是左右的车道都很通畅,视野也没有受到阻挡。在这样的情况下,女司机还是生生地往这个队伍中间轧了过去,导致1死2伤的严重后果。如果不是因为制动等机械原因的话,司机的操作明显存在严重的错误,疏于观察路况、谨慎行驶。甚至说白了,在这样空旷的路况情况下,居然能往人群里轧,这样的司机本身就是严重的道路安全隐患,围观者不能为这样拙劣的驾驶技术洗地。

法律是严肃的,但很多时候法律对于责任的分配也是人道的。对于危险性的经营、更强势的一方,法律会要求他们承担更大的责任,从而倒逼他们更好地履行安全职责,维护弱势一方的权利。这才有了动物伤人的“过错推定责任”、剧毒物侵权的“无过错责任”,以及机动车撞人的“无过错责任”,这是正义应有的温暖。

“规则意识”是中国社会必需的,但也要警惕一脚滑到了“丛林法则”中,将“正义”偏执地以为“只要受害者有过错,就把所有责任推到受害者头上”。规则重要,法律中的人性同样重要。

机动车撞人,就应该承担责任(况且还是这么“潮”的车技),暴走团违规在机动车道内跑步,存在严重过错,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减轻司机的责任,这才是法律之内的公平。

叫嚣“撞死白撞”,本来就是一种民粹主义舆论绑架正义。目前关于此案“公平”的争论,不能落在法律规定的水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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