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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跳楼被围观事件,厘清作恶者的法律和道德责任

杨晨 狐度工作室 2018-10-22


无论“师德有欠”“行为不轨”的吴某某,还是众多“落井下石”的“起哄者”,既要面对道德的负评价,也应依法扛起责任。


文 | 杨晨(法律学者)


6月20日中午, 19岁女孩李某某来到了甘肃省庆阳市丽晶公寓8楼。晚7点,在8楼窗外小平台上坐了足足4个小时后,她最终挣脱了消防员的手,纵身跳了下去。楼下是密密麻麻的人群,既有救援的人员,也有唯恐不跳、甚至还拍手刺激的起哄者。


当事人是一名中学生,两年前遭遇班主任吴某某猥亵。之后,她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先后四次自杀,但未遂。如今的纵身一跃,留给亲人的,是绵绵无尽的悲伤,就连救援的消防员也陷入悲恸,一时难以自拔。痛定思痛,我们该如何面对这一悲剧,又该如何防止悲剧重演?



对于追究始作俑者吴某某的法律责任,并没有什么大的争议。因为两年前的那个晚上,当李某某犯胃病后,身为其班主任的吴某某,“进入109宿舍询问病情时,遂用嘴在额头、脸部、嘴部等部位亲吻,整个过程约三分钟”。问题是,对于这样违背师德的猥亵劣行,究竟应停留在什么层面,是民事赔偿、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


据报道,警方接到报案后,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对吴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教育局曾对吴某某猥亵李某某的事情做出过调查处理,对吴某某作出行政降级处分,对庆阳六中的相关领导作出纪律处理,并协调当事人吴某某对受害人做出经济赔偿。


至于追究刑事责任,没有得到检方支持。2018年3月1日,西峰区检察院对吴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因为吴某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2个多月后,庆阳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维持了这一不起诉决定。


尽管这个结果不太令人满意,至少对当事人及家人来说如此。但从诉讼证据的角度看,却并没有多少“硬伤”。比如,公安机关对吴某某“摸被害人后背,脱衣服、咬耳朵的行为,现卷内仅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经立案监督后,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取证仍未补充到证实吴某某实施上述行为的相关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平心而论,李某某跳楼自杀固然是很严重的后果,但之前检方审查起诉环节,仅就“摸被害人后背,脱衣服、咬耳朵”等行为视之,的确很难称得上是“情节严重”。而《刑事诉讼法》第142条也明确了“酌情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更何况,从警方的有关调查看,对于吴某某“猥亵”行为与李某某抑郁症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还缺乏可靠的鉴定结论和更有力的证据支撑。如果无视取证方面的“短板”,在舆情的强大压力下,脑补证据链条,强行追究刑事责任,固然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平息民愤,却可能会留下一定“后遗症”。


对李某某跳楼轻生的悲剧,同样不能忽视的是,在现场围观的起哄者们,他们称得上是直接推手。从道德上讲,他人遇险,理应出手相助;即便是能力有限,至少也应不作恶。然而,突破底线的乱象,却让我们深感人性之恶。“1秒钟能‘解决’的事情,在这儿耽误了这么久还不跳”“倒是跳啊,坐那犹豫什么?”这样的起哄闹事,已经构成对社会秩序、他人权益的侵犯,突破了道德底线,不仅应从道德上谴责,还应经受法律的检视。

(6月25日晚,“西峰6·20女孩跳楼死亡事件”通气会)

具体而言,理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寻衅滋事”,抑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相关规定论处,给予从警告到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至于受到调查的网上谩骂者,也不是“无辜者”,根据法律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也在治安管理处罚的范围。

可能,有人会认为,这样的打击“起哄者”,是权力过度介入道德问题,是权力的越界,很容易造成打击面过大。问题是,道德不是违法犯罪的保护伞,也不能代替法律而存在。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一道更加坚固的防线。如果不能做到精准对焦个人的道德谴责,泛泛的道德对那些“起哄者”就不会产生实际触动,也改变不了现在这种冷漠甚至起哄的尴尬现状。

我们判断是不是权力的滥用,关键是看权力的行使是不是真的做到了有法可依,是不是实际侵害了他人的正当权益。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权力“当为而不为”,以致贻害无穷,难道不是一种不当行使?同样,在舆情压力下“不为而为之”,又何尝不是一种饮鸩止渴式的权力越界呢?

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具体到这起公共舆情事件,无论“师德有欠”“行为不轨”的吴某某,还是众多“落井下石”的“起哄者”,既要面对道德的负评价,也应依法扛起责任。唯有道德与法律各就其位、各得其所,罪恶才会受到制裁,乱象才会得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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