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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13岁少年锤杀父母,不能一味呼吁“重刑”

度一叨 狐度工作室 2019-08-24

如果真的意识到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重大隐患,首先要做的就不是呼唤“重刑”,而是尽可能分析背后是否存在一些共性的家庭或者社会原因,探寻可能的改进方案。这不是要为他开脱罪责,而是尽可能汲取教训,避免更多的悲剧发生。


文丨西 坡

2018年12月31日,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三塘镇发生一起凶杀案。据当地官方通报,犯罪嫌疑人罗某2005年出生(现年13岁),系三塘镇初一在读学生,因家庭纠纷用锤子先后将父母锤伤后逃逸现场。其父母二人因伤势过重死亡。


警方协查通报 图片来源:网络


就在不久前,湖南省才发生过一起少年弑母案,那个孩子12岁。关于“魔鬼少年”的讨论热潮刚刚平息,现在又要重新开始了。熟悉的论调又回到了舆论场,比如呼吁严惩,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等等。


在任何文化中,杀害父母都应该是悖逆人伦的大恶。当一个人做出这样的恶行之后,我们的本能反应便是,在心里剥夺其做人的资格,不承认他们与自己是同类。因此人们的愤怒情绪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对于一个追求改善的社会来说,光有愤怒是远远不够的。愤怒揭示不了问题的根源,愤怒也提供不了解决方案。


沅江12岁弑母少年获释后曾无处可去,和家人住在镇上宾馆里 图片来源:新京报


比如说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是说这个问题不能讨论,但法律的修改和制定一样,都应该慎重,做全面考虑。即便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也不应该一味倾向重刑主义。


不论对于什么社会问题,重刑主义都是一个极具诱惑的选项,似乎重刑之下必有善治。但重刑主义即便有惩罚效果,但对于预防犯罪,并无多大实际意义。我们不妨做一下思想实验。


中国现行法律规定,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有人说,现在小孩的智力和体力,与几十年前不可同日而语,所以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也应该“与时俱进”。这个说法看起来有道理,但是人的认知能力的发展不仅受后天环境影响,更有生理结构的天花板。除非出现大面积的基因编辑婴儿,人类的生理结构不会在短时间内发生剧变。


此外,人与人之间还有个体差异,但社会管理总要画线。画任何一个线,都会出现例外,但不能因噎废食。因为有的小孩早熟,便把所有小孩都当成年人来对待,会造成更大的问题。


如果出现12岁少年杀人事件,就把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调低到12岁。那么假如再出现10岁小孩杀人事件、9岁小孩杀人事件,那么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不是还要再降低?几岁才是不可逾越的分界线呢?


还是说,一个人出生之后,不管几岁,只要犯了错,就要统统严惩?那么我们还要教育做什么,还要各种各样的社会政策做什么?成年人犯罪尚且要考虑具体情境,预谋杀人、激情杀人和过失杀人不能等一而论,未成年人犯罪就更不能忽略年龄这个因素。


图片来源:东方IC


“魔鬼少年”毕竟只是一个符号,他们是变坏的人而不是天生的魔鬼。即便有“天生犯罪人”的概念,也不能说所有犯罪的少年都是“天生犯罪人”。其实青少年的犯罪问题,经常与家庭教育密不可分,而家庭教育应该放置在社会的大背景下来讨论。


比如涉嫌锤杀双亲的13岁的罗某,官方通报中提到,其母亲系先天性弱智。在我国许多地区,长期存在一个灰色现象,就是一些有智力缺陷的女性被安排与条件相对差的男性结婚生子。结果他们的后代也会出现智力问题,即便孩子没有智力问题,这样的家庭也常常问题重重。


还有,之前有两起弑母案中的问题少年都是留守儿童出身。留守与弑母固然不能直接挂钩,但留守儿童身上出现的心理问题,在统计学意义上也是存在的。人们在谴责“魔鬼少年”的同时,也应该意识到,他们在成为问题的源头之前,可能首先是问题的产物。如果不从源头上进行反思和治理,只是一味喊打喊杀,无异于掩耳盗铃。


现在罗某还未归案,具体行凶原因还未可知。这样的恶性案件,可能也难以简单归因。但如果真的意识到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重大隐患,首先要做的就不是呼唤“重刑”,而是尽可能分析背后是否存在一些共性的家庭或者社会原因,探寻可能的改进方案。这不是要为他开脱罪责,而是尽可能汲取教训,避免更多的悲剧发生。仅靠“重刑”是不可能威慑吓阻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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