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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交坠江悲剧 该担责的不只是野蛮女乘客

度一叨 狐度工作室 2019-08-23

公交公司不要把自己的承运人责任甩锅给那个野蛮的女乘客;女乘客虽然死了,家属也不能搞所谓“死者为大”,假装自己是“受害人”,应以死者生前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这样才能惩一儆百。


文 | 徐明轩

饱受公众关注的重庆万州大巴坠江案,在今天终于由官方公布了调查结果:48岁的女乘客因为坐过站,不断殴打司机,司机用右手抵挡、还击,并最终导致车辆急转弯失控冲破护栏坠江。

和之前大家猜测的公交车发生机械故障以及司机疲劳驾驶不同,这次是女乘客以一己之私,干扰正常的驾驶,把整整一车乘客的生命都带走了。冤有头,债有主,谁应对于死亡做出赔偿?

女乘客与司机互殴现场

首先,用手机殴打正在驾车的司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刑法》所规定的“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驾驶正在行驶当中的公交车辆,特别是行驶在大桥上的公交车辆,是性命交关的工作,殴打司机已对不特定的公共安全形成了严重的威胁。而且“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本身就是一个危险犯,只要行为造成了足够大的危险,不要有实际的严重后果发生,就应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在很多个案当中,一些乘客不文明、强梁霸道,殴打司机、抢夺方向盘的行为,没有受到及时的纠正;有的虽然受到治安处罚、刑事追究,但是宣传力度还不够大,震慑力还不够强,还没有让一些人认识到,以身试法,抢夺方向盘是多么严重的事情。

不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者是不能够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引发这起悲剧的女乘客躲过了刑事追究。但是,遇难者家属,以及公交公司可以去依法追究女乘客的侵权责任,要求做出赔偿。人死了,责任不会走空!

这里面又存在另外一个问题,按《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在所继承遗产的范围之内”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客观讲,这名女乘客的个人财产可能并不多,那么很难真正能够兜底这么一车人的生命、财产的损失。必须要说明的是,造成这起悲剧的女乘客不是什么“受害者”。

另一方面,公交公司方面的责任也不能逃掉,虽然事情起因于女乘客的无理纠缠和殴打,但是,司机处置极为不当,在面临挑衅和殴打时,没有及时踩下刹车,及时报警。而是在身负整整一车乘客性命安全的情况下,与女乘客进行厮打、格挡,最终导致了车辆方向失控,跌入江中。

《合同法》第302条规定,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对于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是第一责任人,况且他们的司机在履行职务当中有着严重的过失。

冲动是魔鬼,别和魔鬼纠缠,否则就被魔鬼拉进了深渊当中。这次事件证明,公交公司在日常的司乘人员的安全培训中存在不足,面对危及行车安全的挑衅,没及时安全停车报警,如果这样做的话,寻衅的女乘客完全是会受到法律严惩的,也不至于让整整15条生命坠入江底。

此外,本案还有可能的第三方责任人。如果死者家属认为大桥的安全设施存在问题,比如,大桥的栏杆没有符合技术规范,导致整辆大巴轻易翻入江中,也可以对于大桥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提出索赔。这不是无事生非,恰恰相反,很多公交道路的安全隐患,正是通过悲剧引发重视的。

本案是一个共同侵权引发的悲剧,相应的侵权人都各自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谁也不要想甩锅。《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公交公司不要把自己的承运人责任甩锅给那个野蛮的女乘客;女乘客虽然死了,家属也不能搞所谓“死者为大”,假装自己是“受害人”,应以死者生前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这样才能惩一儆百。司法机关更不应该和稀泥,公交公司、女乘客以及可能的大桥管理方,该承担什么责任,都应该依法厘清。

来源:搜狐号狐度出品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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