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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卷又丢了 “低级错误”严重损害司法公信

度一叨 狐度工作室 2019-08-23

法官代表的是正义,是社会公正的执剑人,案卷一再丢失,并且还是在很久之后被当事人踢爆,必然严重损害司法公信。


文 | 沈 彬

案卷又弄丢了!这回是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日前,河南邓州宗女士举报邓州市人民法院丢失其10年前一案卷宗。2009年宗女士起诉田付等欠款4.79万元,10年间法院以找不到被告人为由一直未开庭审理此案。最近宗女士委托律师查询,发现卷宗没了。1月7日,邓州纪委驻法院纪检组回应,已成立两个专班工作组,查处追究责任并处理案件,当事人反映情况应该属实。

邓州市纪委官方回应

古话说得好,“一字入公门,九牛拽不出”,说的就是文字材料在诉讼当中的重要作用。司法的严肃程序必须依赖于司法文书而固定,司法的实体正义有赖于书写技术而发挥威力,一纸判决书可能是公民一辈子所要讨的那个“说法”。古代人把司法人员称为“刀笔吏”,因为文字在诉讼中有着几乎神化的作用,也因为古代“刀笔吏”信口雌黄、予取予求、玩弄法律而备受诟病,成为中国古代法治文化最黑暗的一面。

法官判案可以讲出深奥的法学道理,普通人没有经受过专门的法学训练,对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和自由心证往往默认接受。但是丢失案卷这种“低级错误”,却打破了司法的神话,让个别法官不能够在司法专业主义的大厦里面“装神弄鬼”。平时,百姓不敢直接反驳法院判决错了,但是把卷宗弄丢的这个事情却是非分明,谁都知道是法院错了。错了就不能够抵赖,应该全面查清事实。

在民事诉讼当中“谁主张谁举证”,谁拿不出证据来谁输官司,但是好端端地把证据交给了法院,却被法院弄丢了,这个责任应该谁来承担?法院是司法的堡垒,这么警戒森严的地方怎么会把案卷弄丢?而且在邓州这个案子当中,一丢就是十年,法官并没有主动做出说明,如果不是原告委托律师来查案子,那么丢案卷的事情还要隐瞒到几时?

法官的卷宗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1991年的《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档案机构每年或每半年应对档案进行认真的检查、清点,发现案卷丢失、损坏、褪变等情况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采取相应的抢救措施,及时解决,以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好好的案卷是怎么丢的?为什么又偏偏丢的是这个找不到被告的案件?有没有可能是法院内部工作人员,循私枉法,将相应的案卷故意丢弃?如果是这样,为什么十年没有被发现?丢案卷背后是不是由刀笔吏在操纵法律?

需知道,丢失诉讼案卷,本身就是一个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甚至是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因过失导致案卷或者证据材料损毁、丢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之前,西安市民警张某将刑事案件案卷丢失后不向组织汇报,结果导致嫌犯落网后无法处理,最终被法院判“犯玩忽职守罪”,只是免予刑事处罚。十多年前的“彭宇案”之所以引爆舆论的质疑,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当初徐老太的询问笔录,在派出所里“意外失踪”。

一位执行法官在整理卷宗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丢失案卷属于刚性的违法,“秃子头上的跳蚤”明摆在那里,遮掩、搪塞,讲一堆装神弄鬼的道理都是无法蒙混过关的。法官代表的是正义,是社会公正的执剑人,案卷一再丢失,并且还是在很久之后被当事人踢爆,必然严重损害司法公信。

法律不容亵渎,事实不容揉捏。铜墙铁壁的法院——哪怕只是基层法院——完全看得住案卷,更不要说更高级的法院了。案卷丢了这么长时间,却没有被发现,出问题的恐怕并非个别人。对于这起案件,应该做出全面的调查,到底是因为失职,还是有人故意放水——通过弄丢案件卷宗让公正无法实现?这必须做出全面的调查,不允许浑水摸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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