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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73期【新时代文明实践项目】家事③:法不退休——退休老人误工费问题

华政法援 华政法援 2024-02-20

撰稿:家事纠纷组 郑心萌

排版:新媒体中心 成菓

审核:新媒体中心 成菓 陈湘

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愈发鼓励老年人在退休后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越来越多的老年人用自己的劳动丰富街头巷尾的烟火气息。但在老年群体以劳动贴补丰富生活的同时,意外难免从天而降,使其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在这种情况下,老人能否主张医疗费用之外的误工费赔偿呢?其计算标准和所需证据又是什么?


本文将结合真实案例,分析其中和老年人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为“退休人员主张误工费”的相关疑题予以解答。愿能通过本期专题推文为退休老人合法从事劳动经营活动提供保障,致力于国家法治建设。

案例引入

七旬卖菜老人老李因交通事故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该事故由对方负全部责任,而老李无责任。送医救治后,老李被医院诊断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随全身多处骨折。为此多次接受治疗并住院长达三十一天。


在侵权责任方面,老刘除了医疗费、营养费等,还主张误工费的赔偿,共计12万余元。但对方的保险公司辩称,老李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且无法提供劳动合同、返聘协议等材料,故相关误工费不应予以支持。

案件聚焦

  • 关键:老李能否主张赔偿误工费?

答:可以。


1、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退休人员的劳动收入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有关规定,国家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且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亦明确,要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故老李受伤后无法劳动而减少的收入正为法律所保护的内容,并不因其退休而有别于其他的劳动人员。


2、主张赔偿误工费的判断标准强调的是具备“工作能力”,而非“工作年龄”。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即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实际减少的收入。显然,误工费的认定并不以法定退休年龄为标准,而以“正常工作”为考量。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所提到的劳动合同、返聘协议等并非主张误工损失的必需材料。老李虽为退休人员,但其受伤前身体状况良好,仍具有种菜卖菜的劳动能力,其主张的误工费符合该项权利的应然之理。


  • 关键:误工费赔偿标准如何?

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退休人员的收入状况主要考虑是否存在实际误工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相关规定,误工费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收入状况确定。


本案中,则主要考虑老李是否存在实际误工损失。老李提交了部分卖菜的微信交易记录、近三年来卖菜的记账本、当地村委会的证明等证据,并邀请了两位在同地段摆摊的朋友出庭作证,证明其受伤前具有劳动能力,且通过劳动获得相应报酬,由此得出老李因交通事故产生了实际的误工损失。近三年的所记账的内容反映了老李长期稳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故可据此计算得出实际误工的损失数额。


  • 关键:受害人可以准备哪些有力举证?平时可以有什么准备?

答:有关受伤前身体状况、劳动能力、尽可能长期的劳动收入情况等的证明。


1.平时妥善保存体检报告等可证明身体状况良好的材料:

(1)有记账的好习惯,无论是手写记账还是电子记账;

(2)保留好交易记录,如微信/支付宝的交易记录等;

(3)尽可能在固定的场所进行劳动活动,与身边的邻居朋友多多熟悉等等。


2.注意收集能够证明误工时间的证据材料 :

(1)病历或医院小结等;

(2)误工证明(可以让单位出具误工的书面证明);

(3)误工期司法鉴定书(如果对方不认可或存在争议的,可提请进行误工期司法鉴定,来确认误工期限。误工时间的司法鉴定最好由双方共同委托或者委托人民法院挑选鉴定机构鉴定。因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对方可能不予认可,有权重新鉴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只要受害人具有劳动能力,能够从事劳动并获得相应报酬,即有权主张误工费赔偿以弥补其因受伤而造成误工期间的损失。本案中,老李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其劳动能力应依照实际情况认定,确实有权主张误工损失,且其能证明事故发生前的收入状态。故结合老李的伤情、治疗情况及医嘱情况等依法酌定误工费金额与其他经济赔偿共计6万余元。


结语


老李在为自己声张权益的过程中进行了有力的举证,最终法院也通过合乎情与法的说理支持了老李关于误工损失的诉求。法院的判决保护了作为劳动者的老年群体的合法权益,而老李记账、保留交易记录等的良好习惯也为自己维权奠定了坚固的基础。


退休人员主张误工损失这一问题看似简单,却是和许多老人家息息相关不容忽视的话题。《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老年人获取劳动收入提供有力的底气和保障。相信在老年人权益保障这一条路上,国家会遇难克难,遇险排险,让人民群众安享晚年。

相关法条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条 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三)提供咨询服务;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六)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第七十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参考案例

1、北京市延庆区 李某某诉高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刘某诉王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3、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 王某诉张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本文由法援同学自己撰写,

不足之处,望各位指出!

【往期回顾】

第1372期【新时代文明实践项目】家事组在线普法第②期

第1371期【新时代文明实践项目】家事组在线普法

第1370期【法律知识】共享用工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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