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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警察到黑老大的灭亡之路

豫法阳光 2024-02-04

有黑必扫   除恶务尽

努力提升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生活幸福感

案情回顾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之际,一个以曾系警察身份的杨锐为首涉及24人的黑社会团伙在洛阳受审。该黑社会组织自成立以来,有组织地实施了爆炸、寻衅滋事、非法采矿、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30余起,攫取非法经济利益6.4亿余元。一审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爆炸罪、寻衅滋事罪、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杨锐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一亿三千一百万元;对薛石命等23名被告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杨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5月1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2年以来,杨锐利用其警察身份,纠集、吸收薛石命、彭少儒、王卫斌、许万革等人,在河南省灵宝市、甘肃省碌曲县等地以承包或入股等方式插手矿山生产经营,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攫取非法经济利益,逐渐形成了以杨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共同经济利益为根基,以缔结合伙关系、战友关系、亲缘关系为纽带,依托金矿坑口资源,通过拉拢腐蚀党员干部充当保护伞,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该组织自成立以来,有组织地实施了爆炸、寻衅滋事、非法采矿、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30余起,攫取非法经济利益6.4亿余元,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在当地黄金矿产资源开采行业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二审认为,杨锐等24人为实施共同犯罪而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大肆侵占国家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矿区和当地形成重大影响,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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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点评


张三:省人大代表  新安县磁涧镇礼河村支部书记


对黑恶势力坚决亮剑,刻不容缓

守护百姓安居乐业,使命在肩


黑恶势力是危害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此次专项斗争扫除的是黑恶势力,净化的是政治生态,赢得的是党心民心,夯实的是执政基础。对于涉黑涉恶问题,要实现常态化打击和预防,始终保持对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不断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的精细化水平,彻底铲除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土壤,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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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点评


刘晓良:河南省政协委员  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主任


不枉不纵、恪守法治

让扫黑除恶斗争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扫黑除恶既要从严打击,又要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程序公正,是黑恶犯罪的一个也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的一个也不凑数。本案中以杨锐为首的犯罪组织就是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同时具备了我国《刑法》第294条第五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法院严格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作出判决。只有在扫黑除恶斗争中始终坚持贯彻法治原则,才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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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张景峰: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


依法处置涉案“黑财”

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组织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均应当认定为违法犯罪所得,违法犯罪所得均依法应当予以没收。要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综合运用追缴、没收、判处财产刑以及行政罚款等多种手段,铲除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但处置“黑财”也要严格依法进行,对于判决认定为个人财产的部分,可以作为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执行财产刑等履行财产性义务的执行对象,剩余的个人财产依法返还。

投稿邮箱:yfygw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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