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恶意阻挠法院强制执行被罚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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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郑州高新区法院在强制执行涉案房屋相应份额过程中,房屋共有人杨某丽经法定析产之后,为阻挠执行程序恶意提起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请求,以阻却法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被罚款3万元。
案情介绍:
据悉,刘某诉杨某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经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判决,判令杨某平向刘某支付购股款1000万元及按年利率12.8%的标准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股份溢价款共计329万元。判决生效后,杨某平仍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刘某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通过总对总司法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杨某平名下有仅有一套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房产为杨某平和其妹妹杨某丽共有,法院依法对该房产进行查封后,杨某丽未提起析产之诉,刘某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代位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分割涉案房产份额。经一审和二审法律程序,法院判令杨某平、杨某丽对涉案房产各占有50%的产权份额。在执行涉案房产相应份额过程中,杨某丽恶意提起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请求,以阻却法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
在此案件庭审过程中,郑州高新区法院承办法官依法向杨某丽释明有关法律规定,告知因涉案房产已经经过析产诉讼,执行法院有权执行杨某平所占50%的份额,执行局会为其保留50%的产权份额,其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行为是恶意阻却执行程序的行为,将面临司法罚款,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法官的劝阻并未引起杨某丽的重视,她执意要求法院开庭判决。后高新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杨某丽的诉讼请求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决定,对杨某丽罚款3万元。后杨某丽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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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刘学 郑州高新区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 审委会委员
“对虚假诉讼,我们采取零容忍态度。”办案法官刘学介绍,杨某丽为阻挠执行程序,滥用执行异议权利,故意阻碍人民法院执行,主观恶意明显。其行为已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且有违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是为了维护执行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所设定的法律救济途径,当事人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若当事人以法律的名义行不法之事,滥用诉权,对案件执行造成阻碍,必将从严追究其虚假诉讼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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