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桥法谈 | 破产程序中需要公告事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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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破产程序中涉及许多需要公告的事项,破产法、破产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等相关规定中都有关于公告事项的规定。因为这些事项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法官、管理人若不进行一定的梳理、汇总,很容易遗漏。本文便是笔者对破产程序中需要公告的事项的汇总,供法官、管理人办案时参考。
罗林 高级合伙人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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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破产法解释三》)
3.《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
4.《高效审理意见》(以下简称《高效审理意见》)
5.《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6.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监督办法》(以下简称《监督办法》)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
8.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程序中财产处置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广州中院破产财产处置办法》)
9.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推广应用工作的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破产重整网办法》)
除前述法律依据外,笔者实际还检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推进破产案件快速审理的工作指引(试行)》,没有发现与本文主旨有关的内容,鉴于2002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虽未失效,但已很少适用,故没有检索。特此说明!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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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破产申请公告
♦公告主体
法院,但实际上都是由管理人执行
♦公告时间
收到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公告方式
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必须)、同时可以选择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公告栏张贴、法院官网发布、报纸刊登或者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
♦法律依据
1.《破产法》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高效审理意见》第1条:“对于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需要公告的事项,人民法院、管理人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同时还可以通过在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公告栏张贴、法院官网发布、报纸刊登或者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
3.《指引》第三十一条:“破产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应当在25日内自行或委托管理人向已知债权人发出书面受理通知,并予以公告。”
4.《指引》第六十六条:“债权申报公告应当根据案件影响范围,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刊载媒体:
(一)债务人财产价值或债务不足500万元且普通债权人人数不足50人的破产清算案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
(二)上市公司破产案件,应当在监管部门要求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
(三)其他案件在人民法院所在地发行的报纸或人民法院报上发布。
上述(二)、(三)项公告应当同时录入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相应栏目。”
5.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监督办法》第十条:“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要求刊登公告。”
♦备注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要求管理人在收到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刊登公告,鉴于全国法院实际上基本都是由管理人发布公告,所以建议公告时间就按广州市中院这个期限办,以免法院催促。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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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适用快速审理方式
♦公告主体
法院,但实际上都是由管理人执行
♦公告时间
收到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公告方式
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必须)、同时可以选择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公告栏张贴、法院官网发布、报纸刊登或者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
♦法律依据
《高效审理意见》第14条:”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应当在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中予以告知,并与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一并予以公告。”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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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审理方式转为普通审理方式
♦公告主体
法院,但实际上都是由管理人执行
♦公告时间
收到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公告方式
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必须)、同时可以选择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公告栏张贴、法院官网发布、报纸刊登或者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
♦法律依据
《高效审理意见》第19条:” 破产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生不宜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情形,或者案件无法在本意见第15条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应当转换为普通方式审理,原已进行的破产程序继续有效。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应当将转换审理方式决定书送达管理人,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将上述事项通知已知债权人、债务人。“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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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拒绝指定或者辞去职务,变更管理人的公告
♦公告主体
法院
♦公告时间
指定新的管理人同时
♦公告方式
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必须)、同时可以选择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公告栏张贴、法院官网发布、报纸刊登或者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
♦法律依据
《指引》第四十八条:“管理人不得拒绝指定或辞去职务,但管理人存在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并经人民法院许可的除外。
管理人拒绝指定或辞去职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理由成立的,应当同时指定新的管理人,并将决定书送达原管理人、新管理人、破产申请人、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企业登记机关,并予以公告。驳回申请的,应当将决定书送达管理人。”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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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不能胜任职务,变更管理人的公告
♦公告主体
法院
♦公告时间
指定新的管理人同时
♦公告方式
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必须)、同时可以选择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公告栏张贴、法院官网发布、报纸刊登或者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
♦法律依据
《指引》第四十九条:“管理人存在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其他不能胜任职务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债权人会议申请或依职权决定更换管理人。
债权人会议申请更换管理人的,应当提交书面决议。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应当通知管理人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说明,并在15日内作出是否更换的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更换的,应当指定新的管理人,并将决定书送达原管理人、新管理人、破产申请人、债务人及债务人企业的登记机关,并予以公告。驳回申请的,应当将决定书送达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主席。”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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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
♦公告主体
管理人
♦公告时间
债权人会议召开后或者表决期届满后后三日内
♦公告方式
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必须)、同时可以选择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公告栏张贴、法院官网发布、报纸刊登或者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
♦法律依据
1.《破产法解释三》第十一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三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2.《高效审理意见》第11条:“债权人会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采用书面、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管理人应当通过打印、拍照等方式及时提取记载表决内容的电子数据,并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管理人为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的,应当由管理人的两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或者表决期届满后三日内,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备注
《破产法解释三》中告知债权人的方式之一是公告,但是公告不是必选项。可以在一债会中明确告知的方式,后面便不再需要公告。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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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债务人重整
♦公告主体
法院
♦公告时间
裁定的同时
♦公告方式
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必须)、同时可以选择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公告栏张贴、法院官网发布、报纸刊登或者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
♦法律依据
《破产法》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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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重整投资人公告
♦公告主体
管理人
♦公告时间
管理人确定
♦公告方式
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管理人决定的其他地方
♦法律依据
《破产重整网办法》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信息应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办理破产案件的法院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公开案件流程节点、各类公告、法律文书等相关信息。尤其对于法律文书、管理人招募公告、投资人招募公告、资产拍卖公告等公告信息,必须在作出同时通过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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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批准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公告主体
法院
♦公告时间
裁定的同时
♦公告方式
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必须)、同时可以选择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公告栏张贴、法院官网发布、报纸刊登或者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
♦法律依据
《破产法》第八十六条:“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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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批准表决未通过的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公告主体
法院
♦公告时间
裁定的同时
♦公告方式
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必须)、同时可以选择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公告栏张贴、法院官网发布、报纸刊登或者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
♦法律依据
《破产法》第八十七条三款:“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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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破产和解
♦公告主体
法院
♦公告时间
裁定的同时
♦公告方式
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必须)、同时可以选择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公告栏张贴、法院官网发布、报纸刊登或者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
♦法律依据
《破产法》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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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终止和解成
♦公告主体
法院
♦公告时间
裁定的同时
♦公告方式
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必须)、同时可以选择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公告栏张贴、法院官网发布、报纸刊登或者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
♦法律依据
《破产法》第九十八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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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破产
♦公告主体
法院
♦公告时间
宣告破产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
♦公告方式
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必须)、同时可以选择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公告栏张贴、法院官网发布、报纸刊登或者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
♦法律依据
1.《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4条:“破产宣告的程序及转换限制。相关主体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并进行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不得再转入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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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拍卖公告
♦公告主体
管理人
♦公告时间
首次拍卖十五日前,再次拍卖七日前
♦公告方式
网络拍卖平台、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及广州智慧破产审理系统
♦法律依据
《网拍规定》第十二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广州中院破产财产处置办法》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实施网络拍卖应当先期公告。首次拍卖的公告期不少于十五日,流拍后再次拍卖的公告期不少于七日 。公告应同时在网络拍卖平台、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及广州智慧破产审理系统上发布,并可以根据案 件需要在其他媒体发布。”
♦备注
破产程序中的拍卖程序,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网拍规定》执行,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有规定,建议按照当地中院的规定。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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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分配
♦公告主体
管理人
♦公告时间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
♦公告方式
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必须)、同时可以选择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公告栏张贴、法院官网发布、报纸刊登或者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
♦法律依据
1.《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2.《指引》第一百一十六条:“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
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依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载明对附条件债权的处理。”
16
点此亲启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终结破产程序
♦公告主体
法院
♦公告时间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
♦公告方式
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必须)、同时可以选择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公告栏张贴、法院官网发布、报纸刊登或者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
♦法律依据
《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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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已全部清偿或债务人有足额担保,终结破产程序
♦公告主体
法院
♦公告时间
裁定的同时
♦公告方式
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必须)、同时可以选择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公告栏张贴、法院官网发布、报纸刊登或者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
♦法律依据
《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18
点此亲启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终结破产程序
♦公告主体
法院
♦公告时间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
♦公告方式
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必须)、同时可以选择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公告栏张贴、法院官网发布、报纸刊登或者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
♦法律依据
《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供稿 | 罗 林
编辑 | 小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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