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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法谈 | 侦查阶段我们为什么要充分会见?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守壹团队 Author 守壹团队


进入2020年,感谢运气持续加持,团队在侦查初期受托介入的5宗案件,要么公安机关主动取保候审,要么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而取保候审,效果好得连自己都不敢相信。


为了运气得以延续,团队不敢窃窃暗喜,连日闭门讨论,倒溯办案过程,倒也归纳出一些不成熟感悟,如充分会见是基础、因案施策是关键、合理质疑是抓手等方法,这里予以分享,权当团队当下的思考感悟。

有效辩护,从充分会见开始。



李聪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李扬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01


为何要充分会见?


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侦查阶段控辩双方信息极不对称,欲要提出有的放矢的法律意见,了解案情是前提,也是基础。问题恰恰卡在这,侦查阶段,我们律师不能阅卷,虽然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实践中多数也仅告知主要事实及罪名。


对我们关注的当事人到底为何被卷入犯罪漩涡,入罪的事实有无争议,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是否全面,有无遗漏那些可能无罪的、罪轻的证据一般难以获悉。


如何解决呢?我们认为,当事人的亲历性,本身决定了其就是最大信息库,从哪里来到哪里去,了解案情不能脱离当事人,会见就是侦查阶段的主要方式。通过充分会见,我们同样可以推测得到侦查机关的动向、案件证据情况。



02


如何会见才算充分?


会见就是记录案发经过,告知刑法罪名?充分会见就是指多次会见?我们认为这种理解是不全面的。


会见一方面除了了解案情、解释法律规定外,更重要的是,通过会见让当事人知悉案件争议焦点在哪里,犯罪构成在本案中如何认定,入罪需要哪些事实支持,出罪理由有哪些,如何更清晰、更富有逻辑地陈述事实,后期侦查机关可能讯问的方向及重点等等。


会见不是为了见面而见面,并非是简单的重复。每一次会见都带有阶段性任务,如第一次会见,整体了解案情,告知法律规定;第二次会见,就案件细节进行核实,排除入罪事实或构建出罪证据体系;第三次会见,了解侦查动态,查漏补缺;第四次会见,告知案件进度,引导申请约见检察官。


于是,有些案件中,我们今天会见完毕,发现疑问后,常常第二天接着会见。



03


如何做到充分会见?


1.充分会见是门技术活

团队通常的做法是,会见前必须进行法律检索和案例检索。以检索方法,明确法律规定,汇总类似案件的辩护观点及研判法官裁判规则,归纳出罪理由及入罪要件。

2.提炼表达用语和方式

我们知道在一定语境中,法律解释与教唆供述的界限难以区分。为把控风险,我们通常提前将拟要解释告知的内容,形成书面材料,以律师执业纪律反复比对修改,一趟下来,不仅让自己更熟悉内容,表达更顺畅,过程也更稳妥。

3.会见次数不可少

首次会见通过详细了解案情,提供基础法律解答和分析可能的方向。


我们往往在首次会见后,团队研究讨论案件,在三日后争取进行第二次会见,就上次了解案情再进行细化,穿插结合案情告知相关要点及注意问题等等。


后续一周内再会见一次,了解侦查动向,查漏补缺,案件提前逮捕后进行一次会见,告知案件进展外,要其主动申请面见检察官反映案件情况。刑事拘留期间,一般不少于4次会见。





万丈高楼平地起,在案件辩护过程中,充分会见犹如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同理,没有充分会见了解案情,又何来有效辩护呢!




供稿 | 李 聪、李 扬

编辑 | 小 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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