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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法谈 | 警惕!这种情况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嘉事有云 Author 褚嘉文律师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款项金额较大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一般推定为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证明借款是用于家庭生活等情形的,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而利用巨额借款赚取利息差,是属于投资经营行为,虽然巨额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但利息差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该笔借款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褚嘉文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刘航 律师助理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最高法民申634号


崔某与马某是夫妻,马某以自己的名义向杨某借款1900万,之后再将借款借给他人,收取高额的利息,该部分利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到期未能偿还,杨某便起诉崔某和马某,要求两人一起承担该笔债务。




崔某认为:马某向杨某借款是以个人名义,自己并不知情,也未追认,借款数额之大已经远远超出了家庭生活所需,并且借款是用于借给其他人,没有用在家庭生活上,而且马某是个体户,有正当经营生意,足以维持家庭生活,所以该债务是马某的个人债务,自己不用承担。


杨某辩称:马某借款是为了转借给其他人,并提供了马某与其债务人签订的还款协议,双方约定了借款月息为4%,而崔某与马某均已60多岁,无正常收入,但两人名下却有多处房产及多辆豪车,因此可以间接证明马某夫妇是利用转借贷从中收取高额利息,所得收益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两人共同偿还。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支持了杨某的诉讼请求,认定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崔某和马某共同承担。

崔某不服,向最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认为:在本案中,马某虽然以个人名义借贷了超出日常开支所需债务,但该行为属于赚取利差的投资经营行为,所获利息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崔某无证据证明其和马某有其他的收入足以支持其购买车辆及多处房产。由于杨某已经证明案涉借款系马某赚取利差的投资经营行为,利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马某和崔某夫妻共同偿还。

供稿 | 褚嘉文
编辑 | 小 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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